為了再婚私自塗改法院判決書

近日,河曲縣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被告人趙某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為了再婚,居然自己塗改法院判決書,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最終,被告人趙某因犯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受到法律制裁。

2016年底,被告人趙某與賈某因性格不和向河曲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2018年6月30日,河曲縣法院判決“不準原告趙某與被告賈某離婚”。趙某為達到與他人再婚的目的,竟將判決主文“不準原告趙某與被告賈某離婚”中“不準”二字塗改為“准予”。後趙某利用塗改過的判決書複印件辦理了戶口遷移手續及與張某的結婚登記手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通過塗改民事判決書,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條,同時構成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與重婚罪;因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係,系牽連犯罪,應當擇一重罪論處,應當以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犯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點評

到法院起訴離婚,是有離婚意願的一方為實現婚姻自由所普遍選擇的途徑之一。法院將綜合具體案情,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基礎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當事人在收到不準離婚的判決書後,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者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後再次提起訴訟。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切勿存在僥倖心理,蔑視法律權威,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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