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公司股東請求“分紅”遭拒 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

四川一公司股東請求“分紅”遭拒 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11月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瞭解到,該院近期審理了一起股東請求分配公司利潤遭拒的案子。據瞭解,四川凱x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3年3月,從事建設工程設計、諮詢和城市規劃編制,齊某是公司持股45.67%的股東。

2012年3月,該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決議,決定對2008-2011年度已完成項目的稅後利潤按照持股比例進行分配。齊某認為,按照該股東會決議,自己有權按照相關比例來“分紅”。

他多次提出分配要求,均遭拒絕,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向自己分配355萬餘元及相應利息。

該公司認為,齊某主張分配利潤的金額過高,與股東會決議議定的計算方法不一致。按照股東會決議核算,公司只應向齊某分配利潤188萬餘元,而實際已支付了412萬餘元,不僅沒有拒絕分配,實際支付金額早已超過應分配的利潤。

因此,該公司請求法院駁回齊某的訴訟請求,並在同一案件中對齊某提出反訴,要求齊某返還公司多支付的224萬餘元。

記者瞭解到,雙方還對另外七項合作工程是否屬於股東會決議中所謂的“2008-2011年度已完成項目”有不同看法。

齊某認為,這七項工程的稅後利潤應該一併分配,而公司認為,這些工程都是2012年股東會決議之後的新項目,不屬於股東會決議列明的分配利潤項目範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公司可對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向股東進行分配。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在對相關項目扣除費用、稅費等費用之後決議分配事項,齊某作為公司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按照股東會決議分配利潤。

在具體分配金額上,該公司雖已向齊某支付了部分款項,但其中44萬餘元屬於因其他原因而向齊某支付的代墊結算尾款,另外的312.5萬餘元是轉入齊某任股東的另一家公司賬戶,這些都不能算是向齊某分配利潤。

最終法院認定,該公司在已向齊某分配利潤55.9萬餘元基礎上,仍需向齊某分配利潤157.6萬餘元。成都高新法院支持了齊某的部分訴訟請求,駁回了該公司的反訴請求。

鑑於近年來股東要求公司分配盈餘類糾紛案件逐漸增多,該案審判員提醒,股東向公司要求分配利潤有兩大前提,一是要公司確有利潤可供分配,二是要公司形成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沒有股東決議,即使公司確有利潤也不能擅自向股東進行分配。

而一旦形成此類決議,公司就應該嚴格按照決議內容向股東分配利潤,否則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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