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一)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二)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三)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交管部門將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5000元罰款,並對違法駕駛人駕駛證記12分。對於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除了上述處罰之外,還將對駕駛人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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