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授權弟弟拿好處費 兄弟同堂受審雙雙獲刑

廣西新聞網防城港11月7日訊(通訊員唐國坤 周美辰)日前,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廣西東投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錦華受賄一案作出判決,張錦華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一同受審的還有張錦華的弟弟張子華,因代哥哥收受50萬元賄賂款而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1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張錦華利用擔任防城港市東灣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廣西東投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上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018.5萬元。其中, 張錦華夥同被告人張子華收受他人現金50萬元,為他人在工程項目上謀取利益。

港口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錦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港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一次他人行賄50萬元現金的過程中,張錦華讓弟弟張子華代為收受。法院認為,張錦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求利益,收受他人好處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處罰。而張子華在張錦華授權下代為收受該筆好處費,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根據二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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