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結婚,男方用弟弟的名字,“假名字”結婚容易離婚卻難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有人假離婚,還有人用假名字結婚,真是讓人哭笑不得。用假名字在離婚案件中,常見當事人起訴時使用的名字與結婚證上的名字不一致,法院經過審查,只要其它方面均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一般認定婚姻為有效婚姻。

請看今天的案例——《夫妻倆結婚,男方用弟弟的名字,“假名字”結婚容易離婚卻難!》

夫妻倆結婚,男方用弟弟的名字,“假名字”結婚容易離婚卻難

案情簡介:

李女士與劉先生1998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9年雙方登記結婚。登記時劉先生使用其弟弟的名字與李女士進行登記,故結婚證上的名字為李女士和劉先生弟弟,但照片仍是李女士和劉先生,2001年生育一子。

2004年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女士提起訴訟要求與劉先生離婚,劉先生亦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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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李女士、劉先生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且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其它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系合法婚姻,按雙方的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本案例的重點為李女士與劉先生的婚姻是否有效。如何認定和理解結婚證上原告的名字則成為認定本案婚姻性質的關鍵。

經查,劉先生登記時因自己的名字被其弟弟登記結婚時使用而向登記機關隱瞞了自己真實名字。但雙方自願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形式要件,雙方亦不存在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亦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即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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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劉先生登記時實際使用其弟的名字,但名字只是一種代號,當時的名字就是指劉先生,應理解為登記時劉先生的名字就是其弟的名字,故雙方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合法婚姻。

審判實踐中,常見當事人起訴時使用的名字與結婚證上的名字不一至,法院經過審查,只要其它方面均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一般認為婚姻為有效婚姻。兩個名字均有效,其中一個為曾用名。本案區別在於原告有意識地使用別人的名字,向登記機關隱瞞了自己真實名字。作為登記機關審查不嚴,工作不細,結婚證有瑕疵,但並不因此即引起原、被告婚姻的當然無效。按雙方的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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