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法定代表人要求變更,股東不配合怎麼辦?

掛名法定代表人要求變更,股東不配合怎麼辦?


現實中很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會安排替身(普通員工、親屬等)來充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因無外乎以下幾種:

1、明知風險想逃避責任。比如公司從事的是灰色產業或者容易出現問題的行業,像皮包公司、P2P等;

2、進行資本運作、利益輸送。左手倒右手暗地交易,或者做個殼子用其他公司高價收購;

3、自己沒法當,必須找。如果一個人上了失信名單,或者是被行業禁入等,做不了法定代表人。

但如果員工離職,或由於種種原因導致關係鬧僵,就面臨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境況,股東配合還好,但如果一味拖延或拒絕辦理,那可真是一件鬧心的事情。

按照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據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選舉新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任免文件等。

這些材料在股東不配合的情況下是很難拿到的。

在這種情形下,似乎只有一個不得不的選擇,那就是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變更法定代表人。

那麼,現實中想要獲得法院的支持,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一、原法定代表人不具備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資格,也就是說原法定代表人已脫離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通常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或是公司的股東,又或與法人是勞動合同關係並擔任特定職務。一旦原法定代表人轉讓股權,或已離職,則原法定代表人已不具備繼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二、具備變更登記條件即有新的人選

如果公司尚未確定後繼法定代表人人選,則會面臨執行不能的情況。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法定代表人屬於公司登記的必備事項,不能出現空缺或者待定狀態,所以當公司尚未推選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前,很多法院判決不支持前法定代表人提出的變更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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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勝訴並達到目的,作為前法定代表人,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一則判例提供了思路: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做出的“沈偉民訴上海蜜意食品貿易有限公司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案”判決:

審理期間,法院曾當庭向蜜意公司釋明法律風險:一旦法院判決由其清除沈偉民作為蜜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而蜜意公司卻不明確作為沈偉民後繼的法定代表人,並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則可能引起的風險是蜜意公司的登記事項將不符合“公司登記條例”規定的登記事項,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蜜意公司營業執照的可能性。法院希望蜜意公司現兩名股東認真對待本案可能對蜜意公司產生的不利後果,並要求蜜意公司在兩週內由現兩名股東開會協商蜜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至何人名下,並在將來配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事項。但蜜意公司未予答覆。蜜意公司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後果……判決:一、蜜意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上海市長寧區工商局進行法定代表人變更……

這份判決已然在現有法律規定範圍內,儘可能地維護了原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若原法定代表人並非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系勞動合同關係,擔任特定職位而已。原告當事人往往是因為離職導致無法繼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如果公司或其他股東不予配合,原告當事人是無法通過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來另外選任法定代表人進行接替的,且從勞動者利益保護方面考慮,在勞動者離職後也不宜讓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所以,在前述情況下法院應支持原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二,在執行階段,如被告在收到判決書之後繼續拖延,仍然會導致執行不能的狀況發生。這種情況下我們最好需求執行法院與工商行政部門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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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令被告公司公示新任法定代表人信息,一旦被告公司拒絕自主履行,執行法院可請求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在一定期間內公示新任法定代表人。

2、將被告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如被告公司未在指定期間內完成新任法定代表人公示,則工商行政部門強制清除原法定代表人身份,並將被告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被告公司股東在三年內不得投資其他公司或擔任重要職位。

3、在執行過程中,可考慮讓股東亦成為被執行人。如被告公司股東在履行期內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召開股東會會議,則執行法院可將股東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除此之外,我們還可採取其他措施來盡力挽回局面:

1、在有影響力的媒體發表公開聲明,說明已辭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或者已經不具備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資格,並表示今後不再代表公司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管理活動;

2、向公司寄送律師函,通知公司自己已不再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商登記變更;同時向公司股東寄送律師函,要求股東召開股東會,針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宜進行決議,並推選新的法定代表人

3、向公司所在地工商局發函,告知工商局自己已經不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公司拒絕配合進行法定代表人變更的事實,並要求工商局針對法定代表人登記狀況與事實情況不符的問題對公司警示或懲處。

4、如果公司已上市,可以向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及交易所發函說明情況,並要求主管機構對上市公司發出警示或問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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