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遗令”到“遗嘱”:探究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过程

遗令是逝者临终前对后人的嘱咐、告诫、安排,是对其身后事的一种约定,也是对生者未来期望的寄托。作为契约文书的一种,“遗令”在中国历史早期也称为“先令”,后来则多称“遗书”、“违书”、遗嘱。

由秦汉的遗令到唐宋的遗嘱,在其实际内涵及其功能上,存在着一种历史性的演化。它表现为遗产继承越来越成为遗嘱的主体,且由一般家庭性事务向社会性事务转化,并被逐渐纳入国家管控的轨道,遗嘱继承由此成为法定继承内容的主要成分。

一、早期的“遗令”

早期的“遗令”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的遗言交待;另一种是书写成文字留给后人遵照执行。

司马光在谈及遗令时说:“遗令者,世所谓遗嘱也,必择紧要言语付嘱子孙,至若纤细不要紧之事,则不暇矣。”这是用宋代的遗嘱观念对古时遗令作的解释,从字面上看,两个词语是相通的,然而如从两词不同时期的内涵及背景分析,实有所不同。

宋代的遗嘱是单指遗产继承上的嘱咐,属于社会经济关系上的一种特定概念。而唐宋以前的遗令则涵盖更广,包括多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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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遗嘱

对死后入葬事宜的交待

比如曹操在遗令中对身后事安排得很具体,其中一项就是安葬:“古之葬者,必居瘠薄之地。其规西门豹祠西原上为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还交待“敛以时服,无藏金玉珍宝”。

对身后一些具体事务的处理

作为统治者,对未竟事业及其朝政,在临终前总有所交待,大多会留于遗令或遗诏中,比如曹操临终前便遗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也。葬毕,皆除服。其将兵屯戍者,皆不得离屯部。有司各率乃职。”有时也有特别的后事嘱托,如唐太宗对死后安排长孙无忌和褚遂良辅政,就是以遗令托付天下的。

除帝王外,民间也用遗令安排身后诸种事宜。西汉末叶,南阳巨富樊宏临终之前命诸子将借贷人的文契全部焚毁。尽管后来假贷者争往偿付,然而由于有遗令在,诸子都不肯接受。由此反映出子孙对先辈的遗令都要认真执行,否则就是一种不孝的行为,为世人所不耻。

对子孙品德方面的教育和期望

西晋初,太保王祥临终前,专著遗令训戒子孙,除对入殓下葬务求俭约外,还特别用信、德、孝、悌、让等“立身之本”告诫子孙,对于这些遗训教诲,“其子皆奉而行之”。王祥的五则立身之本,实是对儒家信义、孝悌、谦让等做人标准的重申,目的在于使子孙德信过人、孝悌兴家。

北魏陇西王源贺病重,乃以四毋、四思“遗令敕诸子”,教育诸子待人处事做人的道理。姚崇认为佛、道二教属虚妄之说,故在遗令中告诫子孙后代不要迷信佛、道,造求虚诞之事,而且希望其子孙后代永远遵守他的教导。

总的来说,这类遗令均属兴族隆家之训。

从“遗令”到“遗嘱”:探究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过程

遗令中往往也会体现对子孙品德方面的教育和期望

对遗产的分配与继承

前述西汉樊宏对数百万债务的处理,曹操对其遗物可兄弟共分的嘱咐,均属此类。此外,南齐丹阳尹萧景先临终前,遗言将其妓妾、马牛、应私仗器及居宅,或上奉给尚书台及东宫,或赠给同僚。反映出家长对家产拥有绝对的处置权。姚崇去世之前,“先分其田园,令诸子侄各守其分”,也是为避免诸子侄之间日后为遗产继承起争端。

一些具有深谋远虑的家长临终前对遗产继承的重视和交代,而一些家长临终前没有对遗产交代的家庭,其遗产继承只有遵从“父死子继”、“兄弟均分”等古老传统来作安排。

从上所列不难看出,古代所云的“遗令”,不限于对遗产的处理,它包含多方面内容,是亡者在生前对死后各种事务的安排。所谓“令”,体现出的是父权制下家长权威性的意愿表达、要求和期望。

除帝王外,这类遗令仅限于家庭之内,纯属家长对家事的处理,自由度很大,与整个社会不发生关系,任何外力均无权干预,国家法令也不过问或干涉。

不过,越往后发展,其对遗产的安排越来越成为遗令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在社会公权力介入之后,对遗产的继承和安排成为遗书中唯一的内容,变成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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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遗书

二、唐宋遗嘱制度的新发展

如前所论,早期的遗令是亡者对身后事的各种交待,涉及死后入殓下葬、身后人和事的安排、对子孙的教诲、对家产的分配等等。从史籍记载看,

更多的是对死后如何安葬者居多,纯属家庭内部事务,只要子孙遵守就可以了。如果不涉及家产分配、另立门户,此类遗令也无须经官公证。

隋唐以后,遗令大多集中于遗产的继承分配,而且称谓也发生变化,或称之为遗书,或称之为遗嘱。不论是高昌国时期的遗言文书,还是敦煌所出的遗书或遗书样文,都是对田宅家产的分配,在遗书或遗嘱中不再提如何安葬,身后其他事务安排等事。

这种演化不单是由“遗令”到“遗嘱”词语上的变化,而是一种制度的演进,是一个时代性的变化,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动紧密相连。

首先是封建土地制度在中唐发生大的变化,封建土地制由原来国家土地所有制为主导的地位,转变为以私有土地所有制为主体的制度,其标志就是唐德宗朝在全国推行的两税法,国家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地位,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国家公开承认社会的贫富差别,而贫富则是以占有田亩土地的多少来划分的,这必然促使人们对获取土地产生更大欲望,加之土地买卖、转让的合法化,使得土地所有权的流动转换加快,于是在田宅等遗产继承问题上,也成了人们激烈争夺的焦点之一。

从“遗令”到“遗嘱”:探究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过程

唐德宗朝在全国推行的两税法

解决问题的较好办法就是父祖先辈利用自已家长的权威地位,用遗嘱方式对田宅财产预作继承分配,避免子孙后辈为遗产而出现纷争。遗嘱内容也由原来的多元化演变成单一的经济内容,即财产继承及分配成为遗嘱唯一的内容,当然,这并不排斥后来具有多元内容遗嘱的偶尔出现或存在。

其次,随着封建私有土地制的大发展,中唐以后的封建商品经济也进一步活跃。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多地运用契约形式规范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遗产继承权也属于一种经济利益的权利,载明遗产继承文字的遗嘱,也被当成一种契约约定,不仅被民间广泛加以运用,而且官方对此也很重视。

如唐代《丧葬令》,对绝户财产处理时所说“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的令文,就对遗嘱继承的内容给以特殊定位,把遗嘱紧紧与财产继承联结在一起,由此也就形成遗嘱由先辈的一般性的嘱托、期望向单一的财产转移契约的转变。

既然是契约,就应有契约文据的要求,唐代的遗书通常要请诸亲到场见证签押,即取得公认才能有效,而参与签押的多是亲属。到了宋代,这种公权力的介入又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民间亲友的公证升级为国家的公证,即除亲属公认外,还必须经官府勘验押印、给以公凭,其遗嘱才算合法有效

从“遗令”到“遗嘱”:探究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过程

到了宋代,必须经官府勘验押印、给以公凭,其遗嘱才算合法有效

如此一来,遗嘱继承制也就成为社会性制度中的一部分,此时的法定继承人概念已完全不是早期传统民间习惯法中的“法定继承”,而是由遗嘱所确定、经官投印、由国家认可的合法继承人。

唐宋时期的遗嘱法,实际上就是遗产继承法。遗嘱已被官府赋予专门的经济上的含义,较之早期那种纯属民间家庭内部事务处理、内容多元化、自由度颇大、国家官府基本上不干预的遗令,已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然而,应该看到,作为专指遗产继承的遗嘱,是从早期自由度很大的遗令、先令发展演变而来的,既有其一脉相承性,又有着不同内涵。

遗嘱被纳入官府经官投印方始合法的轨道后,说明遗嘱与田宅买卖契等类的契约已无区别,此时遗嘱的核心内容主要是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在实质上与田宅经买卖转移所有权无异,故而将遗嘱当成民间普通契约当中的一种,也就不足为怪了。

遗嘱制度到宋代发生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征收遗嘱税

,它与原来经官押印时交一笔给印文凭钱还有所不同,这里是要对遗产进行估价,然后据价依据比例来征税,建立一种新税目。

从“遗令”到“遗嘱”:探究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过程

遗嘱制度到宋代发生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征收遗嘱税

遗嘱税的开征是中国遗嘱制度发展史上出现的新现象,此举背后虽存在着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因素,但从正面看则是用经济手段使遗产继承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由于遗产继承人向官府交纳过经估价立契约的税额,其遗产继承的权利,就更加有保证,这种新的遗嘱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就更为巩固,也可避免一些亲族兄弟日后的诉讼。

尽管这意味着封建国家对个人用遗嘱方式进行财产转移的掌控,但对遗嘱继承来说是一种制度性的完善和建设。

南宋遗嘱财产继承须“估价赴官投契纳税”的措施,抛开遗嘱继承制度上血缘关系的特殊地位,突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经济因素,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此以后,对于遗嘱财产继承,就与田宅所有权转移、改户的买卖同等对待了。

不同的是:买卖契由买方持所订白契赴官纳税请印,使白契变为红契,使其所有权转移合法化;遗嘱继承则由继承人持遗嘱文本赴官勘验、纳税请印,变为官凭,使遗嘱继承合法化。

从“遗令”到“遗嘱”:探究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过程

南宋时期,遗嘱财产继承与田宅所有权转移、改户的买卖同等对待了

三、结语

综观中国古代的遗嘱制度,从秦汉的“遗令”到唐宋的“遗嘱”,经历着一个从形式到内容的演化过程,最后落脚到遗嘱成为民间家产继承的主要手段和依据,并为国家律令所认可。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内部私有制和商品经济日益发展演变的结果,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转化过程中呈现出的一种社会现象。

从“遗令”到“遗嘱”:探究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过程

从秦汉的“遗令”到唐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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