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鬆綁”中小創上市公司再融資

證監會11月8日就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再融資規則徵求意見,提升再融資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提高股權融資比重,精簡優化現行再融資發行條件,降低硬性門檻,規範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切實提高公司治理和財務信息披露質量。市場分析認為這次徵求意見共有四大看點。

看點一

七箭齊發再融資迎大鬆綁

此次再融資規則修改涉及:

一是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

二是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

三是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的條件,將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將目前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五是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將鎖定期由現在的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限制。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和鎖定機制與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六是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七是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的規定,即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但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

北方一家券商投行高管表示,受此前再融資規定和減持規則的影響,定增解禁減持週期被延長了,這對機構參與定增的熱情打擊很大,此次鬆綁便利了上市公司再融資,未來再融資規模將明顯增加,也有助上市公司通過增發和併購重組來做大做強。

看點二

科創板再融資設置負面清單式發行條件

科創板再融資規則明確了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發行承銷與保薦的特別規定等內容。

具體來看,公開發行要求:

一是組織機構健全,具備獨立性,會計基礎規範、內控健全、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等條件。

二是為有效提升上市公司規範性,保護上市公司利益、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督促相關主體誠實守信,設置現任董監高具備任職資格並守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不得存在職務和經濟犯罪行為以及嚴重損害上述3項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最近一年應履行曾經作出的公開承諾等基本條件。

鑑於非公開發行對象主要針對具有較高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從保護上市公司利益、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角度,設置相對公開發行較低的負面清單形式的基本發行條件,主要包括幾項限制性規定:

一是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不得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不得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或本次發行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除外。

二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不得存在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是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監高不得存在相關違法行為。

四是上市公司最近3年不得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為督促科創板上市公司堅守科創板定位,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均要求募集資金應投資於科技創新領域的主營業務,募集資金使用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土地環保法規要求,募投項目實施後,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

看點三

科創板再融資交易所審核期限為2個月

在發行程序方面,設置便捷高效的註冊程序,提升融資效率。

一是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證券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決議事項。

二是最大限度壓縮監管部門的審核和註冊期限。交易所審核期限為2 個月,中國證監會註冊期限為15個工作日。

三是授權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制定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申請融資額不超過人民幣3億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淨資產20%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業務規則,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在信息披露方面,一是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資者投資決策需求為導向,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二是重點突出科技創新領域的披露要求。三是為加大信息披露違規處罰力度夯實基礎。四是規定符合上市公司特點的與發行有關重大事項的公告要求。

看點四

科創板再融資可引入戰略投資者

發行承銷與保薦的特別規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規定配股中擬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前股本總額的50%。

二是規定公開增發定價應當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或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5%。

三是對非公開發行證券的下列事項作出規定:明確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且每次發行對象不超過 35 人;支持董事會引入戰略投資者,明確發行對象全部由董事會決議確定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選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發行期首日,鎖定期 18 個月;除此之外的定價基準日為發行期首日,鎖定期 6 個月;本次發行的發行底價為定價基準日前 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 80%。

在監管方面,規定中國證監會建立對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和發行承銷過程監管的監督機制,定期檢查和抽查。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追責力度,對負有責任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較長時間不予受理證券發行相關文件、限制相關從業資格、認定為不適當人員、市場禁入等嚴厲措施。突出投資者保護,明確發行人通過欺詐發行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按規定購回已上市的股票。文/本報記者 劉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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