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遇到交通肇事是否提前垫付的问题,为什么就会有两派激烈的辩论?

迎着海风的路亚


这个问题归结起来就是:被撞了一方的要求对方尽快垫付,怕对方不及时给钱耽误医疗或者救助进程,而撞人的这一方就说我买了保险,这个钱本来就应该找他们保险公司要,人家不会差你一分钱,凭什么我要垫付?两方都有理,所以就会争论个不休。

具体而言,法律只规定了在交通肇事行为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不要受其他人的影响),具体的赔偿方式是先找保险公司索赔对应的交强险(有些时候还有第三者商业险)金额,不足的再由事故主要责任人支付。

至于是否要垫付医药费等费用,这完全看责任方的意愿,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先可以垫付一部分医药费,但并非是必须垫付,而且你垫付了的话,可以保存好相关材料在理赔过程中向保险公司主张等额补偿(需要你提前和保险公司确认应该交什么材料才能申请垫付款项的报销);因此我的意见是,救人要紧,被撞的一方家属就不要死咬住保险费不放,非要对方先垫,建议先自筹资金,莫把希望寄于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因为在撞人案的判决下来之前,一般是对保险公司没有赔付的强制力的;撞人的也不要死咬住保险公司会赔这一点非得等保险公司赔不可,自己有钱的,应当先垫上,后期保存好材料找保险公司索赔就是。另外,垫付医疗费时不要垫付和保险公司赔付无关的款项,一般来说,交强险不赔的医疗费范围有:

(1)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检查、治疗及相关费用(包括伤者原有疾病复发;伤者伤情已愈,经治医生建议出院,但伤者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2)医疗事故、差错扩大的费用。

(3)无转院证明或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私自转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非特殊病情需要或保险公司同意,住院治疗期间门诊或院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外购药品、器材等)

(5)非特殊病情需要或保险公司同意,未在能提供电脑发票的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费用。

(6)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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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之法律观


的确是这样:每当遇到交通肇事是否提前垫付的问题,为什么就会有两派激烈的辩论?

笔者以前经受处理过一些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垫付的问题,的确是一个非常棘手、急需立法规范的问题。

例如: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生命危在旦夕。在ICU,一夜就会花费上万元,做个不大不小的骨科手术,十几万不算多。

于是:

医院说:我们不是慈善机构,病人危险期已经过去,请缴费,不然停药。

伤者说:是某某撞伤了我,应当他交费。我受了这么多罪,叫我缴费天理何在?

肇事者说:我买了保险,应当保险公司缴费。

保险公司说:他买了保险不错,但是保险公司是否拿钱,拿多少要法院判了才能拿。现在凭什么叫我们拿。等着判决下来吧。

转了一圈,谁都不想拿,但是事实是,不交钱就无法医治,搞不好小伤成大伤、大伤成残废,残废成死亡。

这个问题的症结在哪里?

一个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垫付款谁来付,应当付多少、该付不付的如何处罚。

第二个是,肇事方和受害者互相不信任,肇事方交了垫付款担心伤者耍赖不退还,伤者担心肇事者玩失踪变老赖。

第三是当事各方,都把自己的利益看在第一位,把自己的责任、义务抛到脑后。

因此,比较好的办法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伤者的垫付款怎么付,有谁付,该付不付的怎么处罚,这样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争议了。


淮北日月升


这是因为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以至于交通事故送医院可以走绿色通道也是通过道听途说知道的,我不知道为什么就不能让我们明明白白的知道!


要乃伊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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