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約定快遞遺失毀損只能按照運費7倍賠償,該條款有效嗎?

快遞公司約定快遞遺失毀損只能按照運費7倍賠償,該條款有效嗎?

正當雙十一購物狂歡的日子,我們就網上購物不可或缺的一環——快遞運輸可能引發的法律糾紛進行梳理,藉此供大家預防法律風險。

我們總結了快遞運輸服務中可能存在如下法律問題:

1、填寫運送信息時是否應標註物品信息,尤其是貴重物品?

2、寄送較為貴重物品是否應主動保價?

3、若發生寄送物品遺失或毀損,該如何主張賠償?

4、快遞公司一般會在運送單據上註明或讓勾選是否同意他們約定的賠償規則,一般按運費的5-7倍賠償,這種約定是否對寄件人有效?

快遞公司們的限制責任條款、保價條款

1、中國郵政(EMS)

保價物品發生丟失、毀損等,按保價金額賠償。未保價物品發生丟失、毀損等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所付郵費的6倍。

快遞公司約定快遞遺失毀損只能按照運費7倍賠償,該條款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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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順豐快遞

因順豐原因導致快件丟失、毀損的,已保價且支付保價費用的,按照保價金額和實際損失的比例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時的聲明價值;未保價的,按快件費的7倍為限額賠償。如您認為該賠償標準不足以彌補損失,應在寄送時及時選擇保價服務

快遞公司約定快遞遺失毀損只能按照運費7倍賠償,該條款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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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通快遞

保價快件發生丟失、毀損等,按實際價值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申報價值。未保價快件丟失、毀損的,按實際價值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0元(含)。未保價且無法提供有效價值證明的,按快件費的3倍賠償,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元。

快遞公司約定快遞遺失毀損只能按照運費7倍賠償,該條款有效嗎?

快遞公司約定快遞遺失毀損只能按照運費7倍賠償,該條款有效嗎?

案例分析

針對我們的疑問、快遞公司的格式條款等,讓我們看看司法案例中是如何具體認定的。

先看最高法和上海高院的兩個案例。針對快遞行業普遍存在的快件遺失時按照所付運費的*倍為限賠償寄件人,被稱為所謂的“行業慣例”,最高院認定為限制責任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不能免除因重大過失給寄件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一、快遞公司的限定責任條款、保價條款屬於格式條款,需盡提示、說明義務,限定責任條款無效,不能阻卻因重大過失給寄件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2)運單中快遞公司約定的貨物遺失責任限定條款的效力。

因敦豪山東公司履行合同中發生重大過失,導致的違約行為給即墨工行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故運單中約定的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應認定無效。同理,運單第二條“責任和保險”條款中註明敦豪公司建議寄件人選擇快件價值保險,對於高價值物品進行投保,該條款也是敦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敦豪山東公司已就此條款作出特別提示。進一步而言,即墨工行是否對快遞物品進行投保,並不影響敦豪山東公司對郵寄物品的正確投遞,也不影響敦豪山東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申381號

二、快遞公司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同方財產損失,應按照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確認損失金額。

裁判要旨:

快遞業存在按運費5倍賠付的“行業通常做法”,理由有三: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交易習慣的有無及其內容,應由主張適用交易習慣的一方當事人舉證。申通公司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快遞業、運輸業存在不保價即按快遞費、運費5倍賠償的做法,所以法院不能僅根據申通公司辯稱意見,即認定存在此種行業慣例。

(2)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行業慣例還需要“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通公司未主張並提供證據證明山善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這種作法,所以法院亦不能認定此已構成交易習慣。

(3)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使存在行業慣例,該行業慣例尚需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否則不構成合同法上的交易習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明確約定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應當限、免賠償責任的,該條款無效。舉輕以明重,既然法律規定此種明確約定的免責條款屬於無效,沒有被寫入合同中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按運費5倍賠付的“行業通常作法”,也就更應當被認定為違反法律的行業慣例,不能構成合同法上的交易習慣,並約束雙方當事人。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 (2017)滬民再9號

以上這兩個案例已明確:在快遞運輸服務合同中,若快遞公司通過設置限定責任條款來減少、免除快件遺失、毀損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法院在認定快遞公司存在重大過失或沒有法定免責事由時,認定限制責任條款無效,快遞公司應就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具體到案件中,哪些情形會被認定為快遞公司的重大過失?如何認定未保價的寄件人的賠償範圍?賠償責任具體怎麼分配?經過檢索上海法院的司法案例,我們就上述整理如下:

1、快遞公司重大過失情形;

快遞公司約定快遞遺失毀損只能按照運費7倍賠償,該條款有效嗎?

快遞公司重大過失情形

2、快遞公司重大過失、寄件人未保價情況下,賠償責任的分配;

快遞公司約定快遞遺失毀損只能按照運費7倍賠償,該條款有效嗎?

快遞公司重大過失、寄件人未保價情況下,賠償責任的分配

3、快遞公司賠償責任的範圍

快遞公司約定快遞遺失毀損只能按照運費7倍賠償,該條款有效嗎?

快遞公司賠償責任的範圍

4、免責條款、賠償標準的法律法規整理

快遞公司約定快遞遺失毀損只能按照運費7倍賠償,該條款有效嗎?

免責條款、賠償標準的法律法規

律師建議

對於寄件人,在寄出較為貴重物品時,應主動在運單上填寫具體物品信息,可主動向快遞員諮詢是否需要對物品進行保價以及保價費用標準,應準備物品清單供快遞員核對簽名確認或自行拍照留存,保留好快遞迴單及保價單據。這樣,即使後續發生物品丟失、毀損等也可及時向快遞公司維權。

對於快遞公司,應對賠償條款、保價條款等格式條款進行加粗、標紅等處理,以履行提醒、說明義務。再者,快遞員針對貴重物品應盡到必要的查看義務,要求寄件人填寫物品信息,對存疑的物品及時與寄件人確認具體信息。最後,即使要限定物品遺失、毀損時的賠償責任,也應排除系因快遞公司的故意、重大過失情形。可對因快遞公司原因導致的物品遺失、毀損的賠償責任進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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