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尉犁農商行及3家支行違法遭罰 連收央行5張罰單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2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人民銀行巴州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巴人銀)罰字〔2019〕第19、20號)顯示,新疆尉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尉犁農商行”)及其亨通支行、孔雀北路支行、塔里木支行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新疆尉犁農商行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並虛報、瞞報金融統計數據;企業類賬戶(原核準類現備案類)超期報送銷戶資料,備案類賬戶超期備案或未備案銷戶資料;

2.新疆尉犁農商行亨通支行、孔雀北路支行和塔里木支行未按規定使用“待結算 財政款項”科目核算。

新疆尉犁農商行違反《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巴州中心支行根據《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決定對新疆尉犁農商行處以警告,並處人民幣42.5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胡某處人民幣3萬元罰款,其中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罰款35萬元,對相關責任人胡某罰款3萬元,虛報、瞞報金融統計數據罰款3萬元,超期報送或未備案銷戶資料罰款4.5萬元。

新疆尉犁農商行亨通支行、孔雀北路支行和塔里木支行違反了《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巴州中心支行根據《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中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對三家支行分別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以上罰款共計45.5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新疆尉犁農商行成立於2017年7月13日,註冊資本1.36億元,胡震為法人代表、董事長,持1.2%比例股份,實控人、最終受益人、第一大股東為王作國,持股比例56.08%。新疆尉犁農商行亨通支行成立於2017年7月19日,劉娜為負責人;孔雀北路支行成立於2017年7月19日,宋建華為負責人; 塔里木支行成立於2017年7月18日,何尉平為負責人。

《反洗錢法》第十六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係,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係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洩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係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係或者類似業務關係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地、市)以上機構和有關部門對該金融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

(一)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四)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自行編制發佈金融統計調查表,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本規定有關保密條款和《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規定》,超越權限,自行公佈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強迫和授意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的;

(七)對堅持原則實報統計數據或檢舉揭發統計違法、違規行為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的;

(八)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譭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造成重大損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瞭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準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瞭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瞭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統計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統計法律、規定、制度,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報統計數字,編制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四)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五)規範使用統計計算機程序系統,保證統計資料和統計數據安全;

(六)依照規定的審批程序,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金融業務資料,詢問情況和查閱原始資料;

(七)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有權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八)拒報不符合規定的統計報表,檢舉和揭發違反統計法律、規定、制度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的統計部門及統計人員依照國家頒佈的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行使上述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註明銷戶日期並簽章,同時於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後,對於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凡代理國庫業務和辦理國庫經收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社均應設立“待結算財政款項”一級科目。國庫經收處收納的預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專戶進行核算,不得轉入其他科目。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代理支庫在業務檢查中,發現轄區內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有佔壓、挪用稅款等違規、違法問題,應及時向上一級人民銀行報告,上一級人民銀行核實後,視情節輕重,按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對有關商業銀行、信用社進行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上一級人民銀行下達。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如下:

(一)商業銀行、信用社佔壓、挪用所收納稅款的,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處罰。

(二)國庫經收處不按規定設置“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核算其經收稅款的,視情節輕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國庫經收處將經收稅款轉入“待結算財政款項”以外其他科目或賬戶的,視同挪用預算收入處理。並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國庫經收處拒收納稅人繳納的現金稅款或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充足而拒絕劃轉稅款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壓票不按規定入賬的,按《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六)對上述違法、違規業務的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疆尉犁农商行及3家支行违法遭罚 连收央行5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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