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手術前要求患者家屬簽字是什麼意思?難道是要求後果自負嗎?

偉煒27


大家可能還記得2007年有一個轟動全國的事件,妻孑難產,丈夫拒簽字手術,最後導致母子身亡。是醫院的原因嗎?顯然不是。醫生很無奈,在家屬拒絕治療的情況下,醫生是不能給手術的,否則就是違法,就是醫療糾紛,合理不合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和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時,必須徵得患者的同意,並應取得其家人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見,應取得其家屬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字。如無法取得患者,家屬或關係人的意見和鑑字時,經治醫師應向上一級彙報,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的授權後方可進行。

術前簽字並不是醫院推卸責任,而是體現了對患者的尊重,是患者知情權的具體現。在術前把手術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同患者交流,可以使病人消除顧慮,勇於面對,積極配合手術醫師,使醫患關係更加和諧,有利於病人的治療和康復。


術前簽字不是生死狀

醫生對患者的人體沒有處置權,必須取得患者授權後方可診治。任何手術都有風險,只有雙方建立信任才能將風險降到最小。

術前簽字不是免責牌

法律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治療措施,需要手術或特殊檢查的,應向患者及家屬說明風險,並取得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義務,造成傷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責任。

術前簽字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萬能鑰匙。

近幾年,醫患糾紛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嚴重擾亂了醫院的正常工作,很多糾紛是由於醫患之間溝通不暢造成的。但術前簽字能促進醫生對風險進行充分的預見和評估,有利於治療的開展。通過簽字還能讓患者家屬瞭解疾病的發生,發展及預後,增強與疾病作鬥爭的信心和勇氣。

因此,術前要求患者家屬鑑字,是為了告知,而不是為免責。一切為了病人,為了病人一切。在疾病面前,醫患應該是攜手並肩作戰的戰友,互信互助,而不是互相猜忌防範!


孫醫生講糖


很多做手術的患者以及家屬對於術前簽字有非常牴觸的情緒,很多人以為簽了手術協議書,就相當於把自己賣了,把一張簡單的手術協議書看成了賣身契!

其實大家根本沒有必要這樣想,因為手術預定書其實應該叫手術前知情同意書,起到最重要的作用並不是為了推卸責任,而是為了要做到告知!告知!告知!

就拿運動醫學醫生做關節鏡手術來講,在做手術之前,我們必須要告訴患者為什麼要做手術?手術有什麼樣的風險?術中根據病情可能會有什麼樣的變化?是否需要更改手術方式?醫生有什麼樣的備選手術方式?

因為手術本身就是醫生和患者共同配合才能完成的一種治療措施,如果在術前能夠更好地與患者進行病情的溝通,使患者瞭解術中術後可能出現的風險和併發症,以及醫生會如何做對應的處置,這樣的話即使在術後出現了一些問題,那麼大家也能表示理解,也都可以正確的面對術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就比如發生幾率很低的關節鏡手術後感染,因為關節鏡手術是一個無菌手術,但是也會有極低的幾率會出現關節感染,那術前我們不告知患者有這樣的風險,而術後如果一旦發生,那肯定會發生糾紛,對不對?

又比如關節鏡手術以後很有可能出現的下肢靜脈血栓形成,如果在術前我們不告訴患者,在術後出現了血栓,那麼患者就會對手術有疑惑,認為醫生把手術沒做好,或者是哪一項措施做錯了,但如果在術前我們告知了患者,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而且告訴患者術後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醫生會有什麼樣的措施?或者術後應該做什麼去,儘量避免發生這樣的併發症。這樣大家都會做到心中有數,也會更好的配合醫生進行手術和術後的康復。

而大家最大的疑惑和不理解:是手術後一旦出了問題,因為已經簽了手術同意書,那麼自己就承擔全部責任醫院毫無關係!

如果您真有這樣的想法,那真是太天真了。

如果簽了字就相當於賣身契,把身體賣給了醫院,那麼我們做醫生的,為什麼還要每天都謹小慎微的天天盯著患者的術後情況來看呢?時刻關心患者的血液是否有問題?切口是否有感染?是否出現心肺功能的異常?是否血糖、血壓異常?每天都如履薄冰的面對一些手術的患者,尤其是一些重大手術的患者,為什麼呢?如果簽了手術知情同意書,醫生就完全沒有責任,還這麼累幹嘛呢?

給大家科普下法律知識吧:

手術同意書不具有免除因醫務人員醫療過錯而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法律效力!

患者簽署手術同意書實際上是一種授權行為,即患者允許醫生在其身體上開刀以治療疾病,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的具有一定破壞性的手術行為合法化。為此,《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

患者手術前真正需要擔心的是什麼?

比如在運動醫學領域來講,患者在術前真正需要了解的是:

●在術前做什麼樣的康復?

●術中可能會有什麼樣的術式變化?

●術式變化會不會增加自己的經濟負擔?

●術後應該做什麼樣的康復?

●術後多久能恢復生活,多久可以工作?

●術後多久需要來醫院複查?需要不需要複查?複查的時候需要做什麼樣的檢查?複查時的檢查醫保是否報銷?

●有沒有醫生的微博或者自媒體可以關注,更好的術後聯繫複查。

以上就是對於這道問題的解答,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疑惑,可以在下方留言,大家共同探討。

我是堅持用簡單語言解釋複雜疾病知識的謝新輝,碼字不易,如果您贊同我的觀點,請幫忙點個關注或點個贊吧,謝謝了!


想好好做醫生的胖子


前天晚上幾乎同時來了兩個急性心肌梗死的患者,結果命運不盡相同!

原因就是一個很爽快的簽字,進行了手術;一個遲遲不願簽字,給幾乎所有親戚打完電話才同意手術。

天氣突然轉涼,急性心肌梗死進入高發時期,前天晚上,十一點急診搶救一位50歲男性患者老張,急性廣泛前壁心肌梗死,胸痛三個小時如入院,已經錯過了最佳黃金時間3小時。確診後我們馬上給了阿司匹林和替格瑞洛以及肝素,建議患者馬上手術,開通血管,請患者家屬簽字,包括:病危通知書,授權委託書,手術知情同意書。

但老張的妻子說自己做不了主,得問爺爺奶奶,也就是患者的父母親,等老張的妻子給老張的父母親打完電話,大概過去了10分鐘,但老張妻子還是沒有決定簽字,說爺爺奶奶讓問問孩子及家裡親戚,這麼大的病,不能隨便籤字。我們反覆告訴她,現在必須快,爭取時間,分秒必爭。簽字只是告訴您患者現在的病情,以及手術的目的和存在的風險,並不是簽字後,醫院就不管你了。簽字代表一種相互的責任,醫生有責任告知,患者加有權利知曉,並經家屬同意後,我們才能進行特殊治療。可是老張妻子還是慌慌張張的說再等一下,我們馬上決定。


與此同時,急診又來了一個患者56歲老孫,急性前壁心肌梗死,胸痛3小時,向家屬交代病情,並請家屬簽字。老孫妻子二話沒說就籤,我還告訴她,看看具體內容,老孫妻子說:這麼重的病,聽醫生的,醫生也不會害病,你們搶救就行,放心,出來事不賴你們。

整個談話簽字不到三分鐘,當時導管室已經啟動,馬上誰手術,開通血管,送回監護室,過程非常順利,老孫病情也穩定了。

在給老孫手術的時候,老張的妻子又打了好幾個電話,最後好像還是她女兒在電話那邊非常生氣的告訴她媽媽,趕緊簽字,別再耽誤了。

簽完字,可是手術後還在給老孫手術呢,老張妻子開始埋怨,說他們先來的,怎麼給後來的先做手術呢?


真是無語,多虧我們有兩個手術室,也有應急預案,啟動了另一個導管室,給老張在另一個手術室手術,送老張去手術室的時候,老張突發心臟驟停,馬上電擊除顫,老張妻子一直喊:醫生,醫生,趕緊救人,趕緊救人……

哪個醫生不比你更著急呢?

可是開始幾十分鐘你都不著急,耽誤了太多時間,電擊除顫,心跳恢復,但患者逐漸出現了心衰表現,血壓偏低,即使後來我們打通血管,做完手術,但老張的情況不穩定,就算老張能闖過這一關,也會心衰。

老張和老孫都是急性心肌梗死,老張還來的早,結果沒把握機會,現在還沒脫離危險,以後肯定會心衰,心衰就是心臟病的癌症,吃飯走路睡覺都會喘。

老孫雖然來的比較晚,但老孫妻子很通情達理,馬上簽字,馬上手術,老孫目前病情平穩,以後基本能恢復到和以前一樣的狀態。

有一個好媳婦真的很慶幸……

病危通知書,只是告知家屬,患者目前的疾病很危重,有生命危險,不是說簽字後,醫生就不救命了。

授權委託書,是患者住院,本人因為疾病原因不能親自簽字,患者授權給自己的朋友或者親人簽字。簽字只是證明患者授權你簽字,並不能證明別的任何事情。

手術知情同意書,進行任何的有創操作或者大型檢查,需要徵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如果患者或家屬簽字了,表示瞭解為什麼要做手術,做什麼手術,手術怎麼做,並且知道手術中或者手術後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意外,願意和醫院一起承擔相關的風險。如果不簽字,肯定醫院沒法進行進一步相關診治。《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和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時,必須徵得患者的同意,並應取得其家人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見,應取得其家屬或關係人同意並簽字。如無法取得患者,家屬或關係人的意見和鑑字時,經治醫師應向上一級彙報,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的授權後方可進行。


簽字的目的並不是逃避和推責任,只是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國家的規定,也是對雙方的保護,而不是說患者或家屬簽字簽字了,真的出了事,醫生和醫院就不管了,醫生和醫院就沒有責任!


心血管王醫生


無論是做大手術還是小手術,手術前醫生會要求患者和家屬簽字,作為一名外科醫生,我來講講手術前簽字有什麼作用!

手術前需要籤很多張文書,我來一一解答一下:

授權委託書,患者和家屬都需要簽字,這一張文書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患者授權給自己的朋友或者親人,如果手術當中出現了突發情況,沒有預料到的情況,臨時需要作出決定,那麼被授權人有權利替患者做決定。

有人會問,患者自己不能做決定嗎?為什麼要授權給別人,答案是不能,因為患者已經被全身麻醉了,沒有任何知覺,對手術中發生的一切,一無所知。如果出現突發情況,不可能把患者叫醒,詢問患者的意見,需要事前委託給別人,一個患者值得託付的人,例如患者的愛人,父母,子女。

(2)手術同意書

手術同意書也是必須簽字的,如果不簽字,手術無法開展。因為進行任何的有創操作或者大型檢查,需要徵得患者的同意,如果患者簽字了,表示患者接受手術,瞭解為什麼要做手術,做什麼手術,手術怎麼做,並且知道手術中或者手術後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意外,願意承擔相關的風險。

(3)輸血同意書

做手術就有可能會出血,如果術中出血較多,或者術前就有貧血,手術中或者手術後就可能需要輸血。輸血有一定的危險,有可能出現過敏,皮疹,發熱等副作用,還可能出現一些少見的併發症,例如排斥反應,傳播一些傳染病。

(4)自費同意書

有一些手術耗材,貴重的藥物,大型檢查,有可能是醫保不報銷或者部分報銷的,也需要徵得患者的同意,簽字後才可以使用。

簽字是為了推卸責任?

手術前的簽字,並不是為了推卸責任,也不是後果自負,這些簽字單並不是免責協議,如果醫生在診療過程中有失誤,有過錯,都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

籤子只是起到一個告知的作用,並不是後果自負,大家不要搞錯了!


普外科曾醫生


在醫院裡,手術前醫生都會跟患者和家屬說“籤個字吧”。很多人有點不明白,做手術前要求患者家屬簽字是什麼意思?難道是要求後果自負嗎?

患者做手術簽字會後果自負嗎?

不存在的。

現實中,很多醫院將知情同意簡化為一個簡單程序—在協議書上簽字,知情同意的實質內容和互動過程這兩個最關鍵的因素被簡單化了,人們關注的僅僅是形式與被動的承諾。由於對知情同意的不理解,對其功能的片面訴求,因而在很長時間裡,知情同意就等同於簽字。

因此,很多患者或家屬將知情同意書視為“生死文書”,個別醫生將簽字當做免責手段,你簽字,做出承諾,就表示出現任何問題都與我無關,你都不能追究我的責任。這種認知及做法距離知情同意的實質相去甚遠。

事實上,只要醫生在診療過程中有失誤,有過錯,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做手術前要求患者家屬簽字,既推卸不了責任,也不是後果自負。只要符合責任構成要件,患者即使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依然要承擔相應責任。當然,醫學專業、複雜,出現醫療事故和差錯等不良事件時,需要通過原始病歷、醫療評估報告來幫助患者明白醫院的過錯所在、過錯比例大小、賠償額度,從而幫助患者選擇最佳的維權方式,也可以作為走法律程序的依據。

做手術前為何要求患者家屬簽字?

做手術前要求患者家屬簽字有法律法規依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做手術前要求患者家屬簽字,這是維護患者知情同意權的措施(不過我國現行的手術簽字制度是把同意手術的簽字權給了家屬或別的第三者)。那麼,什麼是知情同意權?知情同意權,在醫療和司法實踐中可以被理解為在診療活動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和其所授權的人,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和其所授權的人,有權知悉患者的病情,並在此基礎上對醫務人員提出的診療計劃自願做出選擇的權利。

在現代社會文明發展的同時,醫患間的信賴度被淡化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為了保障醫患間的最低信賴,作為法律上規定的原權利,知情同意權在醫療實踐中體現的最低標準就是知情同意書的簽署,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外科手術前的簽字同意。

此後,隨著醫學的發展和患者權利意識的提高,各種知情同意書陸續出現,並且其簽署成為了醫療行為合法性的必備要素。主要表現為病情相關的知情同意,如入住重症監護室同意書、拒絕治療、自動出院同意書等;手術相關的知情同意,如麻醉知情同意書等;特殊檢查和治療前的知情同意,如消化內鏡檢查知情同意書、輸血同意書等。


總之,做手術前患者家屬簽字是一個流程,面對疾病,有些情況下,時間非常關鍵,這時作為家屬,配合醫生儘快簽字無疑是明智之舉,畢竟,耽擱了時間,就耽擱了患者的搶救最佳時機,本著信任,醫患聯手對付病魔,才是最重要的。


藥師方健


現在無論是做操作還是做手術,術前都要籤手術知情同意書。由於醫患雙方的立場不同,對手術知情同意書的看法也不同。

手術同意書是醫患之間的重要法律文書,醫務人員都把手術同意書作為保護自身的“護身符”。但是很多患者或患者家屬卻認為這是醫生在推卸責任,更有人認為這是醫院乘人之危簽訂的霸王合同或生死合同。


從這個問題可以看出,現在的醫患矛盾有多麼的尖銳,醫生希望自己平安、患方希望醫生負完所有責任,手術順利大家都好,手術要是不順利,醫患糾紛就出來了。

吳醫生覺得,手術知情同意書是佷必要籤的,在這裡我就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任何手術操作都有風險,比如麻醉風險、出血的風險、臟器損傷的風險等等。醫生也是人,很多風險有時候是很難避免的,就拿麻醉風險來說,大部分人對麻醉藥都不過敏,但世界這麼大,總會有人會對麻醉藥過敏,更有患者因麻醉藥過敏死亡,事前醫生也不知道患者會不會發生,一旦發生了這難道能怪醫生嗎?


患者有選擇權、知情同意權,手術之前有權知曉手術的風險,知曉風險以後有權選擇如何支配自己的健康,是選擇承擔風險做手術還是選擇不做手術。醫生如果沒經過患方同意,是無權處置患者身體的。這就是為什麼術前都要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的原因!

手術有風險,患方術前緊張醫生都理解,但這也沒辦法,醫生都不希望發生,但醫生有義務告知患方手術的獲益和風險,患方如果選擇手術,就應該承擔這些風險。

醫生也是一份工作,誰都不希望發生意外,如果手術不順利要冒著被起訴的風險,誰還敢做醫生?


你們覺得呢?


全科吳醫生


任何手術都是有危險的,雖然醫學高度發達也不能將這種危險降低到零,而且家屬對於即將進行的手術也有知情的權利,所以,當然需要通過必要的告知和溝通讓家屬瞭解手術的具體內容,以及可能遇到的各種困難和風險。正確的叫法是手術知情同意書,當然也不是什麼後果自負。

為什麼手術前要家屬簽字承擔風險?

所謂風險是可能出現,但不一定會出現,不過既然有可能出現就應該告知家屬。而對於一場手術,不但會有手術本身的風險,還會有麻醉的風險,這些都是沒有辦法通過技術或人的因素所完全消除掉的,但手術又不得不做,所以風險還是需要家屬承擔的。

雖然我是一名醫生,但我也曾經作為家屬簽過手術知情同意書,因為這是作為家屬所必須要承受的風險,當然,這種知情同意書也不是你想的那樣的免責條款,如果手術中有任何問題,還是要去尋找原因和責任,如果是醫生技術的原因,當然會進行相應處理,但如果可以完全排除人為的原因,而是患者自身疾病的原因,那如果再要手術的醫生承擔責任,以後誰還敢給稍微有些困難的病人做手術呢?其實說句實話,你在醫院簽署的任何文件,在法律上都沒有辦法成為醫生的免責條款,現在的法律,對於因為正常工作需要擔風險的醫生是非常不友好的。

後果自負這樣的字眼出現的有點玩笑,怎麼可能有後果自負的事情呢?在我們國家,尤其是醫院,是完全按照法律來運行的,絕對沒有什麼後果自負的事情,請多給醫護人員一些理解吧,他們只是在進行自己的本職工作。

為什麼手術中還要家屬簽字承擔風險?

手術期間真的是生死攸關的事情,而且在手術當中,醫生遇到的情況也是多變的,我們畢竟面對的是複雜的人體,誰也不知道下一秒患者會出現何種問題,所以同樣在手術中也不知道會出現什麼樣的新問題。

很多時候為了應對新出現的問題,主刀醫生會更改手術內容,而且患者同樣因為自身疾病的變化需要面對新的風險,當然,需要重新交待家屬,以期徵得家屬的同意,繼續進行手術。

所以有一個不是很好笑的笑話,做手術時一定要找自己信得過的人,最好是父母在手術室外面等候,因為他們不會對醫生的交待提出質疑,不會延誤醫生的救治,不會做出間接傷害術者的行為。

這個笑話一點不好笑, 因為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悲劇。有個產婦生產過程大出血,醫生溝通產婦丈夫說必須切子宮,否則有生命危險,結果丈夫就是不同意簽字,說還要生二胎,不同意切子宮,一旁的婆婆也是嗷嗷喊著不能切子宮,最後因為家屬遲遲不簽字,延誤了治療,產婦因失血過多而去世了。姍姍來遲的孃家人悲痛欲絕,質問婆家人為什麼不簽字,悔恨自己為什麼沒有在場。因為這個故事,我妻子當年生孩子的時候丈母孃和老丈人全程陪同……

如果手術真的出現意外,簽字會減少醫生的責任嗎?

絕對不會的,比如我們知道,全世界所有的手術都會有知情同意,但哪裡聽說過簽過手術知情同意的人就可以生死不論呢?

不管什麼情況下,只要是經過醫療事故鑑定,證實醫生存在醫療過錯,醫生就一定會被追責,並承擔責任的,這一點當然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法律上也是這麼實行的。那為什麼我們的患者家屬還總覺得自己是弱勢群體,被醫生騙呢?不信任的原因很多,有社會原因,也有個人原因,還有信息不對等的原因。

醫生具備的醫學知識,患者是不具備的,家屬顯然也不具備,所以,手術的醫生能理解的問題,在患者家屬看來都是逃避,是藉口。原因都是雙方的,我覺得最好還是坐下來心平氣和的解釋一下,如果家屬還不認可,大可以行使他們維護自己利益的權利。

醫患關係的不信任,傷害的一定是醫患雙方的利益。如何修復和改變現存的醫患關係,是需要我們共同探討和努力的,有問題歡迎評論區留言。我是醫生,你是?


我說精神


這個是保障病人和家屬的知情權,用以告知患者和家屬進行手術、麻醉、輸血等治療有什麼可能存在的危險。

科學技術的發展是客觀的,我們這個世界是真實客觀存在的,不是以人類主觀想法就能改變的。目前,醫學雖然有了巨大進步,但是還沒有達到神仙級別,由於科學技術和觀念意識的限制,一個醫生按照現行標準進行完美操作,依然有些問題和併發症可能無法避免,這是時代的限制。過去,開顱手術死亡率高達百分之八十,現在已經下降到不足百分之五。

作為一個成年人,一個成年患者,應該是有能力,理解這些問題,併為自己要不要冒這個風險做這個手術做決定。

醫生在手術前,要將手術中可能出現的情況都預想到,並預想處置手段和可能出現的最壞結果,這些情況在手術前都要告知病人及家屬,以便於病人和家屬做衡量,做判斷。

當然,簽了這些知情同意書,並不表示如果醫生犯了錯誤不用負責任。如果是醫生在手術中違反操作規定,導致出現意外,那將是醫生的責任。

你再反過來想想,你要讓醫生在你身上切,必須要經過你的同意啊。如果你不同意,醫生誰也不敢在你身上動刀子。

如果是緊急情況,昏迷病人沒有家屬或者監護人,不立即做手術會有生命危險,那麼醫院的醫療科,政府部門,比如交警(因為這種情況多見於車禍)會出具相關證明和材料,直接進行手術。


人體探索者


外行們,別胡猜亂想了,那東西不是協議,不是免責書,沒有任何免責作用。所有手術的患者都籤,術後出問題的,一樣可以起訴可以要求賠償。難道你簽了就不允許你告了?

術前籤的是知情同意書,是為了保障患者和家屬知情權的一個強制程序,意思是院方必須告訴患者做的什麼手術,術後有可能出現什麼情況。告知後醫患雙方必須都簽字,證明這個程序我們執行了。難道不跟患者介紹手術過程和風險就直接手術?

所以,這是個正常溝通流程,並不免責,別什麼事先往壞處想。給你做手術的醫生承擔很大責任和壓力,患者出問題主刀醫生能好過嗎?被告被處分都是會有的。

另外,生病這事,趕上了就是命,患者和家屬能做的不多,找個好大夫,然後相信他就行了,因為其它的你也沒那個能力去參與和解決。



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不一定在自己身上出現,但根據以往的經驗,有些病人出現過手術風險,和手術方式醫術無關。比如手術前麻醉意外,術中合併肺栓塞,脂肪栓塞,大出血等,有些併發症和自身體質有關,根本無法預防,術後併發症也很多的,說白了,看自身運氣了,畢竟,醫學存在太多不確定性,即使醫學發展很快,醫學也比較發達了,但這些問題仍無法預測。比如前幾天我們這裡一個女人骨折術後預防血栓的藥一直用著,該出院了仍然合併血栓發生肺栓塞,但這些幾率是很小的,畢竟手術利大於弊,不能因為個別人出現了意外而不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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