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對燃氣行業的影響(好文薦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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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推動政府職能深刻轉變,加快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2019年10月8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出臺首部針對營商環境優化的法規,填補了我國營商環境領域立法空白,《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世界銀行最新發布的《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中,中國排名再次大幅上升15位,位列第31位。這是繼去年由第78名提升至第46名之後又一重大進步。中國已連續兩年被世界銀行評選為全球營商環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個經濟體之一。但是如果不及時制定法律法規,我國的排名再次提高存在難度,甚至可能不進則退,《條例》的出臺正是破解當前營商環境痛點堵點難點問題的迫切需要。

就燃氣行業而言,在《條例》正式出臺之前,部分城市已起步優化用氣營商環境,但都是地方性的規定,不具有普遍參考意義。那麼,《條例》出臺之後,對燃氣行業、燃氣企業會產生何影響?燃氣行業需要重點關注《條例》哪些內容?

筆者將結合燃氣行業的實踐經驗,從法律視角對《條例》作一解讀。

一、已起步優化用氣營商環境的部分城市

(一)深圳市出臺《優化用氣營商環境白皮書》

2019年6月24日,深圳市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及深圳燃氣聯合出臺了國內首份《優化用氣營商環境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其中重點強調了包括報裝成本、報裝流程、用氣費用等方面的具體內容。這些內容對之後各地優化用氣營商環境將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一是報裝流程上,精簡用氣報裝流程,業務辦理環節由7個簡化為2個;精簡用氣報裝申請材料,用氣報裝申請材料由原來的7項減少至3項;增加一次性完整告知客戶業務流程及所需資料的義務;增加一次性完整告知客戶驗收不合格需整改內容的義務。此外,還壓縮用氣報裝時限,承諾辦理時限由原來的10個工作日縮短至4~6個工作日。

二是在報裝成本上,為符合條件的企業代投資用氣工程及用氣設施,企業在用氣過程中僅支付租賃費,無需一次性投入大筆資金;全額投資用戶外線工程專用燃氣管道及設施;減免符合條件的小型工商企業用氣報裝項目的設計費和探傷費,大幅降低企業的用氣報裝成本;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工業企業免收建安費,向實體經濟傾斜,讓用氣需求量大的企業早用氣、少投入。

三是在用氣費用上,在2019年1月1日,深圳市工商業用氣最高限價由4.49元/立方米下調至4.39元/立方米;針對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實行定向降價,降低企業用氣成本;在2018~2019年氣源漲價時,深圳燃氣自行承擔上游氣源漲價的成本,企業用氣價格不隨氣源價格上漲,相當於對企業進行氣費補貼。

(二)北京市出臺《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行動計劃》等

2018年3月16日,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行動計劃(2018年—2020年)》,對燃氣企業服務範圍內天然氣新發展用戶工程簡化工作流程、壓縮工作時限、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水平等提出要求。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水、電、氣、熱、通信接入服務措施的通知》,要求燃氣企業對於服務範圍內、小時總用氣量不大於32標立方,不涉及外線的新發展商服用戶的小微工程,由燃氣企業負責投資建設燃氣系統,優化為2個辦理環節,3項申報材料,用戶按照規範要求完成通風報警系統建設且用氣設備安裝到位後4個工作日內通氣,實現小微工程"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廣覆蓋、超快速"服務。對於小微工程用戶以外的新發展用戶工程,優化為2個辦理環節,3項申報材料,設計和施工由用戶自行委託,供氣企業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辦結。大大縮短了從燃氣系統的報裝到安裝服務時間,提高了服務效率。

(三)上海市出臺《上海市進一步優化燃氣接入營商環境實施辦法(試行)》

2018年5月11日,上海市住建委、公安局、規劃國土資源局、交通委、綠化市容局等部門聯合發佈《上海市進一步優化燃氣接入營商環境實施辦法(試行)》。《辦法》適用於全市社會投資的中壓及以下非居民用戶的燃氣供應接入服務,燃氣設施及用戶設施的建設依照建設工程要求予以實施。

據悉,上海燃氣在接入方面原有用氣申請、上門踏勘、方案設計、接入掛錶、項目驗收等5項辦理環節,現在縮減為用氣申請、方案設計和接入掛錶等3個環節。經流程優化後,工商業客戶燃氣接入辦理週期平均用時原則上不超過15個有效工作日,其中,符合標準化制式接入條件的客戶,最短5個工作日即可用上燃氣;無外線工程接入(外線工程指工程建設涉及道路排管等外部審批和施工)的客戶,平均用時不超過9個工作日;有外線工程接入的客戶,辦理週期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包括外線審批總的時間週期從原來的86個工作日縮短至不超過40個工作日。各類客戶的燃氣接入平均辦理週期均較過去縮短50%以上。

除了深圳、北京、上海等城市已在優化用氣營商環境方面細化了相關規定,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陝西、天津等省市也在已經出臺的地方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也對對燃氣行業優化營商環境提出了要求,比如應當簡化報裝程序和時間、降低成本、公開服務和資費標準,不得指定交易、拖延服務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以及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等等。這些已起步優化用氣營商環境的部分城市的規定,為《條例》中對於燃氣行業的相關規定,提供了實踐經驗和基礎,從《條例》中相關條款不難看出,《條例》吸收了不少先行城市的先進做法。

二、《條例》中燃氣行業需要關注的內容

正式公佈的《條例》總共有七章72條,相比7月14日發佈的徵求意見稿《條例》有非常大的改動。《條例》中總則、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等多個章節,都涉及到燃氣行業。

(一)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用氣環境措施

《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第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這兩條規定強調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依據各地區不同的情況,出臺不同的應對政策,不能盲目跟風,忽略了地區承載能力。前述北京、深圳、上海等改善用氣營商環境的先進經驗將在全國推廣,全國的燃氣企業均將涉及,但是各地將根據實際情況,再行探索差異化具體措施。

此外,對於地方政府來說用氣營商環境涉及招商引資問題,之後必然將高度重視。但是燃氣企業作為企業,地方政府在開展營商環境評價時,也不應當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影響燃氣企業的正當經營。

(二)市場主體保護

《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

根據《條例》,燃氣企業可以平等參與政府組織的燃氣特許經營權等招標活動,政府機關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燃氣企業參與投標。此外,政府要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審慎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比如對於燃氣特許經營企業的臨時接管需要特別謹慎。

(三)市場準入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並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隨著今年6月30日《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的出爐,不僅取消了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的限制,還取消了50萬人口以上城市燃氣、熱力管網須由中方控股的限制。管網設施、LNG接收站也在逐步實現向第三方公平開放,燃氣行業市場準入將邁向公平開放的態勢。

(四)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

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這與目前國家正在開展的公用事業反壟斷專項整治行動相符。據統計,自2016年以來,已經有多家燃氣企業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處以行政處罰,且對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處罰金額高達數千萬元。如2017年4月,江蘇某燃氣有限公司在新建居民小區開發過程中,涉及在管道安裝工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處上一年度經營額5%的罰款,即罰款2505萬元;2017年2月,陝西某天然氣公司因違規收取天然氣 IC 卡 9.8元的工本費,被處罰款440萬元,並需退費1600萬元等。

(五)《條例》對燃氣企業的要求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各地區應當優化報裝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並公開具體辦理時間。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該條款明確規定了供氣行業要做到信息公開、流程簡化、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以上規定的必要性和適當性在不同地區優化營商環境的實踐中得到了反覆的證明。信息公開指的是,燃氣公司應當公開服務標準、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流程簡化指的是,報裝流程簡化,燃氣接入流程簡化。在公共事業領域已經存在多個因收取不合理費用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例,以及反壟斷領域不斷加強執法的態勢,都對公用企事業單位合理收取費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六)規範行政協議,政府不得隨意毀約

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雖然有《合同法》的約束,但是實踐中仍存在不少燃氣企業與政府之間簽訂《燃氣特許經營協議》因行政區劃調整或者政府換屆原因導致的糾紛,比如政府機關重複授予特許經營權或不當收回特許經營權,《條例》出臺後,由於政府部門對於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視,燃氣企業作為企業,對於政府隨意毀約的行為可以積極採取措施;如果出現因社會公共利益,政府部門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企業也可以獲得損失和補償,因此燃氣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對於項目的投入要保留好支撐材料。

(七)政策制定

根據《條例》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和六十五條相關規定,行政性規範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處理;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避免政策疊加或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優化營商環境不僅要求燃氣企業提供更優服務,同時燃氣企業作為企業,也具有相應的權利,政府應該為燃氣企業提供更好服務,對於政府機關干預燃氣企業正常經營的行為或者制定不符合公平競爭的規定,《條例》為燃氣企業提供瞭解決途徑。

(八)法律責任

《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公用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相比《徵求意見稿》,正式稿刪除了對於企業直接責任人的追責,這也是正式稿的重大變化之一。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中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這方面已經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標準,但是對於不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並未明確具體的行政處罰標準,可能將由進一步細則或者地方性法規規定。

三、《條例》對燃氣行業的影響

(一)燃氣管道工程安裝的商業模式將改變

一是從以往的“一家獨大”到建立燃氣工程安裝競爭性市場體系,引入用戶選擇權,將打破燃氣工程安裝市場區域壟斷同時也打破區域內一家公司壟斷的局面;

二是或將引入租賃模式,以租賃代替投資,降低企業成本為符合條件的企業代投資用氣工程及用氣設施,企業在用氣過程中僅支付租賃費,無需一次性投入大筆資金,既造福了企業,更造福了居民;

三是小微工程由燃氣企業負責投資建設燃氣系統,廣泛實現小微工程"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廣覆蓋、超快速"服務;

四是“互聯網+”在燃氣報裝中發揮作用,實現用氣報裝業務全流程線上辦理,更加便民,同時對燃氣企業一線工作人員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推動燃氣企業提高服務標準,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一是簡化業務辦理流程,提高服務效率質量。如在用氣報裝、器具安裝、購買燃氣、故障報修、通氣等眾多業務的服務標準制定上,儘可能地讓用戶少跑腿、零跑腿;

二是多途徑公開企業業務辦理流程。多途徑公開企業業務辦理流程,如在企業營業大廳以及屬地城市所有服務窗口公示業務辦理流程,也可以利用企業官網、微信公眾號、報刊等媒體宣傳企業業務辦理流程,從而提高群眾知曉率,自覺接受用戶和社會的監督;

三是嚴格落實企業服務承諾,做好企業員工進行全員業務培訓,採取多種形式擴大政策知曉度和覆蓋面,持續深化改革,進一步完善企業業務系統功能;

四是依法依規確定企業資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不得利用行業壟斷地位,強制提供服務收取不合規資費,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提供服務。

(三)反壟斷執法和不合理收費檢查將進一步加強

無論根據《條例》中相關條款,還是各省市已經出臺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均對濫用壟斷地位行為、不合理收費行為作出規定,反壟斷執法和不合理收費檢查將進一步加強,這與目前國家正在推進的“公用企事業單位反壟斷專項整治行動”也相一致,燃氣企業要引起足夠重視。

燃氣企業可以將從加強企業內部反壟斷合規培訓;制定反壟斷合規內部管理規定;進行全面的反壟斷專項排查;全面梳理、排查燃氣工程安裝各環節中的收費項目;建立反壟斷合規風險識別預警機制等五個層面加強自查自檢,防止被認定為濫用壟斷地位行為。

(四)《條例》推進了燃氣企業要與地方政府更緊密的協作配合

《條例》出臺後,燃氣企業為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應當與相關政府部門做好溝通協調工作。

比如,在加快燃氣接入、提高服務效率過程中,需要與住建部門、綠化部門、交通部門、消防部門等相關政府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在反壟斷執法和價格檢查工作中,可以在做好企業自查的基礎上,與執法部門多溝通,瞭解執法趨勢;燃氣工程安裝市場開放後,燃氣企業要與住建部門溝通,考慮到日後供氣安全問題,爭取燃氣工程安裝驗收資格;燃氣工程安裝收費標準屬於地方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範圍,燃氣企業可以與政府部門溝通,爭取較好的收費標準;擁有燃氣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可以配合做好特許經營實施中期評估,並與政府部門溝通實施情況。

《條例》對燃氣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想的用氣營商環境和優質的公用事業服務關鍵在於提高服務效率和降低用氣成本。《條例》出臺後,燃氣管道工程安裝的商業模式將改變,反壟斷執法和不合理收費檢查也將進一步加強,這對燃氣企業提出了挑戰,但是這同時也是推動燃氣企業內部改革、提升服務標準的機會。燃氣企業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以適應《條例》帶來的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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