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罰之重,捍衛“頭頂上的安全”

以刑罰之重,捍衛“頭頂上的安全”

治理高空拋物終於放大招了——最重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提出16條具體措施,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其中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這種較之以往明顯“加碼”的懲罰,贏得了廣泛的贊同。

高空拋物、墜物的危害,不必贅言。行走在城市的高樓大廈之間,誰也不想為隨時可能砸落的大小物件而提心吊膽。但現實卻是,各地因高空拋物、墜物導致的人身傷亡案件居高不下,至於沒有導致嚴重後果、尚未覺察的同類事件,更是不在少數。如此,危及的不僅是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更是社會秩序的安定和諧。

誠然,從現行法律看,對於高空拋物、墜物亂象,也有規制的條款。比如,根據《侵權責任法》,如能找到高空拋物、墜物侵權人的,根據過錯賠償;找不到侵權人的,同樓除能自證清白者外其他人“公平”賠償。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以擾亂公共秩序條款,對行為人處以治安處罰。根據《刑法》,行為人可能涉及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但是,這些抽象條款,還不足以勒緊高空拋物、墜物的韁繩。

從現實情況看,對於高空拋物、墜物的治理,還存在若干不足。比如,懲罰力度不夠大,對侵權人查處不力;高空墜物止於民事賠償,對一些屢教不改者震懾不夠;責任區分不夠清晰,徒有侵權人、受害人唱“二人轉”,物業服務企業則事不關己;處罰裁量不夠合理,尤其是在刑事定罪與民事追責、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上,還有操作尺度不一,追究結果各異等現象。

打蛇要打七寸,牽牛要牽牛鼻子。以刑罰之重,捍衛“頭頂上的安全”,牽住了治理高空拋物亂象的牛鼻子。

此次《意見》,對以往癥結的突破可圈可點:細化裁量標準,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兩種情形,定性更加準確,裁判更加合理;“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三條規定,強化了刑事責任,彰顯了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的決心;加強責任追究,要求人民法院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多次實施”“經勸阻仍繼續實施”“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等5種情形從重處罰,有利於發揮法律震懾功能;明確責任對象,物業服務企業如未盡到義務致人受到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等,有利於更好地平衡高空拋物、墜物的法律關係。

當然,治理高空拋物、墜物亂象是一項複雜工程,不能止步於出臺司法解釋。從長遠計,還需要在加速立法、加強執法中,持續提升社會文明程度。但出臺司法解釋規制,是一個令人期待的良好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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