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2個月川財證券再受處罰,都是受託債券違約惹的禍?

時隔2個月川財證券再受處罰,都是受託債券違約惹的禍?

11月14日,廣東證監局發佈了對川財證券的警示函,這距川財證券上一次受處罰僅2個月。與之不同的是,上次指向資管業務,本次指向投行業務。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川財證券作為頤和地產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品種一和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品種一的受託管理人。廣東證監局近期在對頤和地產進行現場檢查時對川財證券進行了延伸檢查,發現川財證券存在兩大違規,包括未採取有效措施督導發行人披露,亦未及時出具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披露發行人重大涉訴事項相關進展情況;亦未出具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披露發行人全部股份被質押有關情況。

时隔2个月川财证券再受处罚,都是受托债券违约惹的祸?

延伸檢查發現存在違規

最近名不見經傳的川財證券進入多事之秋。11月14日,廣東證監局發佈了對川財證券的的警示函。

據瞭解,川財證券是頤和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頤和地產或發行人)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品種一和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品種一的受託管理人(以下簡稱:“17頤和01”和“17頤和04”)。近期,廣東證監局在對頤和地產進行現場檢查時對川財證券進行了延伸檢查,發現川財證券存在違規行為。

时隔2个月川财证券再受处罚,都是受托债券违约惹的祸?

首先是未採取有效措施督導發行人披露,亦未及時出具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披露發行人重大涉訴事項相關進展情況。2019年3月5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中江信託與被告高陵地產、頤和地產、何建梁、李江蓮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案涉及發行人及其合併報表範圍內的子公司高陵地產,涉案金額巨大,構成《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規定的可能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或者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

廣東證監局表示,川財證券雖然於2019年3月12日以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的形式披露發行人該涉訴事項及其影響後,但未對該涉訴事項的後續進展情況保持密切關注

記者瞭解到,本案後續進展情況包括裁定凍結前述4名被告銀行存款以及一審民事判決書等,而且上述判決書已於2019年5月5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發布,但川財證券未採取有效措施督導發行人及時披露訴訟進展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且遲至2019年5月31日經廣東證監局現場檢查提示後才出具相關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提醒投資者關注相關風險。

第二是未採取有效措施督導發行人披露,亦未出具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披露發行人全部股份被質押有關情況。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12日,頤和地產的全部8.12億股股份被單一股東龍森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全部用於質押,上述股份質押登記在三至五個工作日內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川財證券在獲悉上述股份質押事項後,未採取有效措施督導發行人進行信息披露,也未出具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提醒投資者關注相關風險。

9月份受處罰

實際上,本次川財證券受罰離上一次受罰僅2個月,與之不同的是,本次指向投行業務,上次指向資管業務。

时隔2个月川财证券再受处罚,都是受托债券违约惹的祸?

9月16日,四川證監局發佈對川財證券責令改正並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監管措施決定,經查,川財證券存在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不到位、資產管理業務運作不規範以及自有資金承接資管產品所持資產的行為不規範等問題。

上述最令人關注的就是自有資金接盤。據瞭解,川財證券排查發現“16國購債”存在違約風險後,於2018年10月16日,以自有資金通過單一資金信託計劃參考當日中證估值承接公司資管產品持有的部分“16國購債”,造成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間,公司自有資金通過單一資金信託計劃持有“16國購債”佔其發行規模的40%,存在規避《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表》關於“持有一種非權益類證券的規模不得超過該證券總規模的20%”的監管要求的情形。

“近兩年債券、‘非標’違約頻發,但是在資管新規打破剛兌的要求下,更多的還是投資人承擔損失結果,川財證券用自有資金接盤還真是用心良苦,可這顯然不符合監管規定”,滬上一家券商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本次川財證券被監管處罰或許是因為頤和地產相關資管計劃、債券違約有關,在調查中發現了川財證券的違規行為。”

2019年9月,聯合評級在跟蹤頤和地產債券違約之後表示,截至目前,頤和地產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審計報告等,由於無法獲取跟蹤評級所需的財務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決定終止對“17頤和01”和“17頤和04”的跟蹤評級,並宣佈上述債項的信用等級失效。

投資有風險,獨立判斷很重要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買賣依據,入市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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