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未約定還款期限 債權人可隨時主張權利

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起未約定還款時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生效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2016年12月6日,範某因生意需要,向徐某借款100 000元,並於同日向徐某出具借條一張,約定月利息2%,並口頭約定2018年12月30日前償還清,但未書面約定還款日期。今年1月底,徐某見口頭約定期限已到,便多次催討範某還款,但範某一直未償還。故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範某償還借款100 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行為是一種合法的借貸關係,且該筆借款已實際發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訴訟時效應從原告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之日起算。綜上,法院依法作出被告範某償還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幣100 000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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