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首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獲刑6個月,緩刑一年

瀏陽市融媒體中心11月18日訊(記者羅方平)11月15日上午,瀏陽市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審理。被告人潘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同時被判處承擔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674.2元。

庭審結束後,潘某繳納了8674.2元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修復費。當天,漁政部門出具增殖放流方案並組織實施,在瀏陽河雙江口河段增殖放流6000餘尾魚苗。

瀏陽首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獲刑6個月,緩刑一年

漁政部門將潘某繳納的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於購買魚苗,在瀏陽河雙江口河段增殖放流。記者羅方平

非法電魚,被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抓獲

今年3月8日,瀏陽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實施禁漁制度的通告》,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0時至2019年6月20日24時,在本市市轄瀏陽河(非保護區)、撈刀河、南川河及其支流天然水域,禁止從事捕魚、網箱養魚和利用水上浮動設施釣魚等捕撈作業及電魚、毒魚、炸魚等違法活動。

2019年6月19日凌晨,禁漁期還沒有結束,潘某就來到禁漁區——瀏陽河鎮頭段,利用電捕網、地籠等工具非法捕魚。

“凌晨2時左右,我們在瀏陽河鎮頭鎮萬家莊水電站下游河段開展巡查。潘某駕駛一艘柴油動力漁船,使用柴油發電機、電拖網等電魚工具進行非法捕魚,被我們當場抓獲。”隨後漁政執法人員對潘某進行詢問調查,潘某對自己非法電魚行為供認不諱。

經查,潘某今年64歲,6月18日-19日在上述水域捕獲鯉魚、鯽魚、鯰魚等各種魚類水產品共計16.21公斤。瀏陽市水產漁政管理站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後,潘某主動到市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承擔刑事責任,並補償放流魚苗

11月15日上午,潘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瀏陽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由於潘某的行為造成了漁業資源損失,致使該水域內的生態平衡及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檢察機關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並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潘某承擔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的修復費用,並在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道歉。

庭審中,市人民法院圍繞檢察機關指控事實進行調查,舉證質證,並當庭進行了宣判。庭審結束後,潘某繳納了8674.2元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修復費。

當天,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漁政部門及多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間河長的監督見證下,潘某繳納的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修復費,被用於購買了6000餘尾魚苗,在瀏陽河雙江口河段水域增殖放流。

“電捕魚這種非法捕撈的行為對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危害大。”公益訴訟起訴人介紹,因為電捕魚對漁獲物沒有選擇性,電流除了擊傷擊死各類水生物外,僥倖逃脫的魚類其性腺生理功能會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傷,極易導致不育,影響其種群繁衍。

據瞭解,市農業農村局水產漁政管理站結合“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全面加大巡查頻次和力度。今年以來,全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42次、專項執法巡查147餘次,立案14起,其中行政處罰12起,移送公安機關2起(2人)。

“目前,我們已經與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建立聯動機制。”市水產漁政管理站站長陳誠告訴記者,下階段將繼續加強聯動,強化舉措,確保瀏陽漁業健康持續發展,生態環境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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