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解讀之理論研究:註冊了商標就有權使用商標嗎?

(1)我國商標法為商標註冊人規定了“商標專用權”,許多人據此認為,只要註冊了商標,且該註冊商標未被撤銷或宣告無效,註冊人就有權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經核准註冊的商標。當在先權利人認為商標註冊侵犯了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要求商標註冊人停止使用時,商標註冊人往往回應稱:對於依法申請註冊並享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當然有權進行使用。如果在先權利人沒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認定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侵犯自己的民事權利,並判決商標註冊人停止使用註冊商標和賠償損失的,以往一些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並要求在先權利人先申請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2)這實際上就是“知識產權包含自用權”這一觀點的體現,是無法成立的。知識產權沒有所謂的“自用權”,只有“禁止權”,這一原理同樣適用於商標權。“商標專用權”只能控制他人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至於註冊人自己能否使用,取決於其使用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權利或以其他方式違反了法律規定,與有無取得“商標專用權”毫無關係。一個人即使沒有對商標進行註冊,只要其使用的商標在內容上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使用行為不侵犯他人權利,就可以在菸草之外 的商品上使用該未註冊商標,這就是“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的體現,也是憲法賦予每一名公民人身自由權的體現,與是否註冊了商標並無關係。

(3)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1條明確規定:原告以他人註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條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據此,知識產權律師認為,即使將文字或圖形註冊為商標,也不意味著註冊人就“有權”使用該註冊商標。如果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他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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