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指認檢察官為保護傘,疑慮如何廓清?

11月18日,重慶市大足區法院開庭審理尹光德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在當天的法庭調查環節出現戲劇性一幕,“黑老大”尹光德當庭指認主訴檢察官唐浩是他的保護傘。唐浩承認,和尹光德是熟人,並向尹表示可以向紀委監委舉報他。鑑於兩人這種關係,尹光德申請唐浩對該案迴避。目前,重慶市掃黑辦已成立聯合調查組,依法依紀開展調查工作,相關調查情況將適時向社會公佈。

“黑老大”指認檢察官為保護傘,疑慮如何廓清?

梳理報道可知,尹光德涉黑案涉及人數26人,預計審理時間5天。大足區檢察院指派唐浩、康若平等6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可以說,在這個比較重大案件的庭審現場,出現被告人指認檢察官系其保護傘的一幕,顯然是各方始料未及的突發事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前述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也應迴避。

之所以設定相關回避事由,主要是為了維護程序的公正和司法的權威。如果一個案件的經辦人與其所承辦的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顯然不能再參與此案件的辦理。哪怕相關人員完全秉公執法,也有“瓜田李下”之嫌。

具體到此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所指與唐浩關係熟稔,稱其為“浩哥”,其“幫忙協調關係、磋事情”,送過其現金一萬多元的說法屬實的話,唐浩顯然已經不再適合辦理該案。

需要說明的是,我們處於熟人社會之中,在一個區縣之內,一些當事人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熟悉並不反常。如果只是單純的熟悉、認識,並非近親屬或存在其他足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利害關係的話,一般不應適用迴避的規定。此外,是否系保護傘,也應由相關部門依照程序和證據加以認定,而非由一方當事人說了算。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庭審環節突然指認公訴人系保護傘,也不能排除存在惡意攀誣的可能。一般來說,在此前的詢問、庭前會議等環節,被告人有多次機會申請回避,其未行使該權利,恰恰在法庭調查時突然“發難”,令人不解。

要知道,人數眾多案件的庭審排期需考慮多方因素,異常複雜。庭審中,針對檢察人員的迴避申請,還應先行休庭後由檢察長決定,將給庭審帶來被動。因而,不排除被告人故意拖延庭審的可能。

無論如何,既然被告人當庭指認檢察人員系保護傘,檢察人員也認可是其熟人,相關部門就有必要深入調查,如果真的存在需要回避的事由,就當及時責令其迴避,並追究其之前“瞞報”的責任;如果系保護傘,則應啟動更嚴厲的追責程序。如果不存在被告人所指認的情況,則應及時還檢察人員清白,並儘快地推進庭審進展,既不被可能的“戲精”牽著鼻子,也確保這一重大案件在程序和實體方面經得起檢驗。

(燕都融媒體 史洪舉)

“黑老大”指認檢察官為保護傘,疑慮如何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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