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玲已離職,華為的處理讓內部員工心寒,另有員工因懷孕被解僱?

胡玲已離職,華為的處理讓內部員工心寒,另有員工因懷孕被解僱?華為胡玲的舉報信事件,一直被傳的沸沸揚揚,當華為創始人任正非發態後,很多人都在好奇做何處理的時候,華為胡玲已經離職了。


雖然任大老闆曾表示舉報是一件好事,但是還強調了保護個人隱私和內部矛盾內部解決。胡玲毫無掩飾地暴露了企業的潛規則,讓公司的高管和領導不知所措,這樣的員工恐怕接下來也無公司敢收……

胡玲已離職,華為的處理讓內部員工心寒,另有員工因懷孕被解僱?


實則作為一個HR,胡玲的出發點是有問題的,如果公司有違法行為的話,作為正義的化身可以舉報、報警,但是無違法行為就是公司內部的事,舉報是好事可以改善公司不好的氣氛,但是舉報也要關起門來內部解決,公司也相當於一個家,有著“家醜不可外揚”的職責。
而華為對於胡玲的舉報信事件,在事情的處理上卻讓內部員工心寒,先不談胡玲的離職,到底是被動還是主動,光是被舉報的高管不受任何影響這一點,就讓公司的形象大損。曾經華為表示會對此事件重點關注,如今這次華為公司選擇了鎖帖、刪除評論,對於華為內部的員工來說,多半部分都是寒心公司的處理方法。

胡玲已離職,華為的處理讓內部員工心寒,另有員工因懷孕被解僱?


處於風口浪尖上的華為,不僅對胡林事件處理的方法有些欠妥,就連解僱員工都布有完美的規矩來避開風險,這樣的做法令內部員工感到極為心寒。被解僱的這名孕婦名為鄭會蘭,從2007年9月入職華為到今年的10月份,一共陪公司走過了4420天。
鄭會蘭陪伴公司的12年,根據法律規定在職超過十年的員工,可以按照法律和公司簽訂無期合同,而華為公司就有一項規定,完美地避開了這項裁員風險。華為公司在員工就職的第八年時,需要員工主動辭職再入職,這樣的多此一舉實則是華為的一個套路,再入職的員工所有的信息都會被刷新,即使在華為工作12年,實則只有4年的工齡,公司解僱員工並沒有法律風險。

胡玲已離職,華為的處理讓內部員工心寒,另有員工因懷孕被解僱?


而華為的賠償極為吝嗇,如果公司的員工被打C,離職後拿不到獎金、也拿不到股票和TUP,唯一可以得到的就是N+1的離職賠償,而這個賠償也就是員工一年的基礎工資,不得不感嘆華為的環環設計,把公司的利益真是保護的滴水不漏呀!

有一位學者曾說“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的確是這樣;我們曾懷揣夢想在社會中打拼,每個人都因為房貸、車貸、孩子上學而奔波勞累;不管是月薪三千還是三萬,絕大部分人都沒有安全感,害怕哪一天離職了家中的收入將出現斷層。而事實上這樣的事件每天都在發生。

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過,這並不能代表在懷孕期間,公司就絕對不能辭退女職工。

胡玲已離職,華為的處理讓內部員工心寒,另有員工因懷孕被解僱?

員工懷孕了公司可以辭退嗎

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過,這並不能代表在懷孕期間,公司就絕對不能辭退女職工。

胡玲已離職,華為的處理讓內部員工心寒,另有員工因懷孕被解僱?

一、員工懷孕了公司可以辭退嗎

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懷孕女工被辭退了怎麼辦

1、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應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工資。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則應在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判令用人單位支付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待遇。

2、如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時間應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或雙方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女職工工資至“三期”期滿之日,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已屆滿,則認定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三、辭退懷孕女職工的條件是什麼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女職工懷孕的話,用人單位不能將其辭退,不過要是女職工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其實單位還是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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