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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快報訊 11月2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

什麼是彙算清繳?這事與你有關係嗎?新個稅法實施已近一年,很多人可能還是搞不懂,先來複習一下。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首次引入個人綜合所得及其彙算清繳的概念。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四類。

按照新個稅法,明年3月1月-6月30日,我國將迎來個稅史上的首次彙算清繳,即個人所得稅平常每月按預扣預繳稅率表計算,部分納稅人年終需要向稅務局申報全年綜合所得,按“綜合稅率表”計算個稅,多退少補。

哪些人需要彙算清繳呢?有四類,分別是:

1. 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2. 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3. 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4. 納稅人申請退稅。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彙算清繳。

20日的國常會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

浙江金瑞稅務師事務所副所長餘海濤介紹,對於大多數工薪族來說,只從本單位取得收入,基本上不需要彙算清繳,單位每個月預扣預繳的個稅,與年度彙算結果應該是吻合的;如果在本單位以外還有其他收入,比如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就需要彙算清繳了,因為每個月預扣稅款有可能多扣,也可能少扣,次年3-6月彙算清繳時再多退少補。

他說,這次免除個稅彙算清繳義務的兩類納稅人,一類是有兩處以上收入所得,但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一類是需要彙算清繳,但需要補繳的稅款比較少。

據介紹,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減少納稅人的負擔,簡化徵管工作。與此同時,因為新個稅法已經納入個人徵信,包括納稅及申報,假如某納稅人彙算清繳需補繳很少的稅款,一時大意或嫌麻煩沒有辦理,就有可能列為失信行為。這類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後,就不用再擔心類似的情況了。

不過,由於20日的國常會只是提出原則及目標,具體怎麼執行,有待國家稅務局出臺操作細則。其中,比較關鍵的問題包括:“年度補稅金額較低”,具體低到多少;預扣預繳稅款超過了實際稅款,但又在免除彙算清繳範圍內,能不能以及如何申請退稅?

餘海濤介紹,彙算清繳是新個稅法的新增項目,截至目前,具體執行辦法還沒有出臺,稅務機構也不知道該如何操作。從時間上來看,國家稅務局應該會在年底前出臺相關辦法,並上線相應的業務系統,讓辦稅機構提前測試熟悉。

對於需要彙算清繳的納稅人來說,屆時通過個人所得稅App進行操作的可能性比較大,像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一樣,方便又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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