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從“不良行為”到嚴重犯罪有多遠?

在一次針對“日租房”的突擊檢查中,民警竟然發現了兩名偷偷“開房”的未成年人。令人驚訝的是,男孩17歲,女孩只有12歲。

強姦案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從“不良行為”到嚴重犯罪有多遠?

資料圖 王金輝 製圖

案例

一起強姦案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

辦理此案的海淀檢察院第七檢察部檢察官鄭豔介紹,17歲青年小風(化名)和12歲女孩小玉(化名)相識於北京五棵松的一家酒吧。小風因為有過兩次盜竊的劣跡早早輟學出來“混社會”。小玉雖然在北京一所不錯的中學裡讀初中,可是也因為打人、男女關係等問題多次被學校要求轉學。

酒吧相識後,兩個人逐漸發展成為男女朋友。案發當日,小玉和家裡鬧矛盾離家出走,小風則對父親謊稱朋友住院需要幫忙。就這樣,兩名未成年人一夜未歸,在海淀區一個不需要查驗任何身份證件、也不會查看住客年齡的違規“日租房”中第一次發生了關係。他們沒想到,當晚被警方撞破。

儘管小玉是自願的,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有規定,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以強姦論,且從重處罰。“刑法對於不滿14週歲的幼女實行全方位保護,不論受害人是否自願,只要明知對方是幼女而發生性關係的都按強姦論。”鄭豔解釋說,正是考慮到具體案情,小風最終被從輕判處2年有期徒刑,小玉則轉去了專門學校唸書。

案件審理過程中,鄭豔震驚地發現,這並非小玉的“第一次”。在小風之前,小玉曾和另外一名未成年人發生過關係。“但小玉說,那次她是被強迫的。”目前案件線索已經移交警方處理。

軌跡

“不良行為”——違法——犯罪——嚴重犯罪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務所社工於曉涵曾深入參與到對小風和小玉的幫教、救助工作。根據於曉涵掌握的情況,這些偏常少年有類似成人化的社交圈,常由成年“大哥”帶領,出入固定的酒吧、夜店、KTV、網吧、檯球廳,甚至日租房進行消費,並將“入圈”看作是身份的象徵。

“小玉常跟我提起她認識誰誰誰,她和小風都是圈子裡的人。這是一種炫耀,她希望讓我覺得她很厲害,這是他們認同的‘文化’。”於曉涵說。

“混圈子”、出入酒吧、離家出走、夜不歸宿……典型的“不良行為”一次又一次發生在小風和小玉的身上,從而導致小風從第一次盜竊受到行政處罰、到再一次盜竊的輕微刑事犯罪被“附條件不起訴”,最終演變成強姦罪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而小玉也因此一次又一次淪為受害者。

鄭豔曾經辦理一起綁架案。實施綁架的少年最大的17歲、最小的16歲。他們將同學騙到家中不讓出去,之後給同學家長打電話要2000元錢。索要“贖金”失敗後,他們編造了同學打傷別人需要醫藥費的謊言,家長戳穿謊話後報警。

鄭豔瞭解到,提議和主要實施犯罪的少年王某,家庭教育缺失,以前就曾有過盜竊行為並受到行政處罰。然而兩年後,鄭豔意外得知,王某參與了一起搶劫殺人案……

從小風和王某的身上,鄭豔清晰地看到了一個嚴重犯罪行為人的成長軌跡:“不良行為”——違法——犯罪——嚴重犯罪。

關於“不良行為”的三問

為什麼修訂草案重視9種不良行為?

記者注意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目前正在徵求意見階段。

修訂草案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規律,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採取相應的措施,以實現分級預防的理念。

之所以如此,正是因為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多有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且其早期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多數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最終釀成犯罪。

哪些行為屬於“不良行為”?修訂草案劃定了明確的範圍。根據草案,不良行為分為9種。常見行為如吸菸、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絡以至於影響正常學習和生活等。

此外,還包括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動;觀看、收聽含有色情、淫穢、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網絡信息以及其他有害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行為。

抽菸、喝酒為何被列為“不良行為”?

“這麼大的孩子抽個煙也不算什麼大錯呀?去酒吧不是跟小夥伴一塊去聚會嗎?”這是很多家長的真實想法,他們最多認為抽菸、喝酒對孩子的身體不好。

“為什麼要把抽菸、喝酒劃為不良行為?”鄭豔說,更重要的原因是,孩子會因為這樣的行為結識不良的人,進入不良的圈子。“小風和小玉不正是在酒吧裡結識的?”

“走到我這裡的孩子可以說之前大部分都有過‘不良行為’,他們絕對不是第一天就敢犯罪。”但是鄭豔發現,恰恰是這些孩子的家長要麼放手不管,要麼把注意力都放在了孩子的學習上,對於孩子的情感需求、精神需求、以及道德品質的培養是忽略的。

於曉涵告訴記者,小風和小玉都生長於單親家庭,來自於父母情感、教育上的失衡或許是他們走到今天的誘因之一。但是鄭豔表示,單親家庭並不能和犯罪直接畫上“等號”,關鍵問題在於,家庭功能是否得到良好的發揮。她就接觸過很多家庭健全的少年犯,有的父母還是高級知識分子。

針對不良行為 學校能做哪些?

如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對於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均規定了更加細化的干預或矯治措施,應當引起家長和學校的重視。

修訂草案規定,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中小學生曠課、逃學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瞭解有關情況;收留夜不歸宿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等。

對於“嚴重不良行為”修訂草案則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包括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具結悔過等8項教育矯治措施。同時規定,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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