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審結二起羅文羅武案成員犯罪自動投案案件

11月15日、11月22日,奉新法院先後對自動投案的羅文、羅武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被告人徐某、駱某秋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帥歌星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被告人徐某高聚眾鬥毆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1.2萬元,被告人駱某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1萬元。被告人徐某高犯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 2011年上半年,羅文、羅武帶領手下成員有組織的與帥歌星“惡勢力”集團和閔耀東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施系列打殺案件,羅文、羅武帶領其手下有組織地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至此,一個以羅文、羅武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步形成。在組織的形成、發展和壯大過程中,為擴大組織勢力,羅文、羅武通過本人及其他組織成員發展了梁某明、董某文、古某亭、劉某、佔某平、胡某、胡某乙、廖某、趙某、陳某遠、鄧某、劉某、洪某、鄒某翔、張某、吳某、張某乙及喻某任、被告人徐某、駱某秋等成員,並參與到組織活動中,使組織不斷完備,勢力不斷擴充。

該組織為獲取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非法經營、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奉新城區、周邊鄉鎮和非法賭博行業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被告人徐某除參與二起違法事實外,與被告人駱某秋還參與實施了多起組織的犯罪。

(二) 自2010年下半年開始,帥歌星多次糾集吳某榮、袁某華、帥某亮、帥某平、被告人徐某高等人在公眾場合與羅文、羅武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帥歌星為首,吳某榮、袁某華、帥某亮、帥某平、被告人徐某高等人為成員,組織成員較為固定、層級較為清楚,有一定的組織性和相當的穩固性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組織在奉新縣城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徐某高參與了犯罪集團實施的二起聚眾鬥毆。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徐某高自動向奉新縣公安局投案,當日被刑事拘留。歸案後如實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1次積極參加持械聚眾鬥毆;2次參與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1次參與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徐某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參加者。被告人徐某犯有數罪,應對其數罪併罰。被告人徐某在聚眾鬥毆、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屬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在實施第一起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犯罪時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屬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認其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開設賭場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駱某秋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1次積極參與持械聚眾鬥毆;3次參與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駱某秋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參加者。被告人駱某秋犯有數罪,應對其數罪併罰。被人駱某秋在聚眾鬥毆、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駱某秋在參與第一起開設賭場時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屬未成年人犯罪,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駱某秋到案後如實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高系帥歌星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被告人徐某高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被告人徐某高積極參與該犯罪集團實施的2次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高起了次要作用,屬本案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高犯罪時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系未成年人犯罪,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高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聚眾鬥毆造成財物損失,可酌情增加被告人徐某高刑罰量,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宣判後,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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