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司法拍賣現狀及優化建議

○吳越 肖志偉 賀志安

網絡司法拍賣改變了法院的執行方式,為解決執行難提供了新契機。以洪澤法院為例,自2017年上網掛拍第一件拍品以來,截至2019年11月,洪澤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共上拍727件,成交307件,成交額4.34億元,標的物成交轉化率74.88%,溢價率5003.02%。可見網絡司法拍賣在攻堅解決執行難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財產處置效率,增強了當事人和社會群眾的滿意度。

但是,網絡司法拍賣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是:一是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單一。目前提供網絡司法拍賣的網站為淘寶網、京東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公拍網及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網,所有競買人可以在這5家網站參與司法拍賣。但最高法院確定的5家拍賣平臺不是併網聯拍,部分標的物可能在一些平臺上以意外低價成交或流拍。二是稅費承擔標準有待統一。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在拍賣財產後應承擔的稅費進行調查是一系列繁瑣的工作,有的法院為了儘快處置拍賣所得款項,未經核實就直接在拍賣公告中載明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承擔。事實上,執行法院未經調查就確定稅費由買受人負擔,影響了競買人的知情權及競買的積極性,因為他們很難憑私力獲取這些信息核算競買成本,也讓減稅、退稅成為常態。三是交付難、週期長等問題突出。財產處置週期長是執行案件當事人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之一。在引入網絡司法拍賣機制後,該情況雖有所改善,但並未得到根本性扭轉。主要原因在於啟動難、交付難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一些案件未能及時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一些案件拍賣成功後未能及時交付,引起申請執行人不滿甚至信訪投訴。

為進一步發揮網絡司法拍賣在提高財產處置效率、實現司法公開透明、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筆者認為還需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優化:一是優化拍賣平臺的選擇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平臺均可選定開展網絡司法拍賣。除淘寶網外,可將京東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公拍網等網絡平臺納入名單庫。同時適當完善選擇方式來平衡各平臺之間的利益關係。在被執行人配合拍賣程序情況下,也應賦予其平臺選擇權。執行雙方就平臺選擇無法達成一致的,可由法院通過搖號方式確定,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二是按照拍賣標的物成交前的權屬情況為原則確定稅費。執行法院在拍賣公告中確定稅費由買受人承擔的,應查明拍賣標的物所需繳稅費的項目、明細或比例,並在公告或標的物情況介紹中載明,未載明部分按成交前的責任負擔;執行法院未能查明的,買受人在接收拍賣財產一個月或指定期限內代繳後,執行法院應在買受人提交的有效票據金額範圍內退還買受人代被執行人繳納的稅費;特殊情況下,買受人在一個月內無法辦理並向執行法院提出合理原因的,可以延期辦理。三是掃除拍賣程序的人為影響。加強拍賣程序中對抗拒拍賣行為的法律制裁,即在拍賣程序中,對拒不配合拍賣程序的被執行人及協助義務人必須按照法院的裁定、命令、通知等履行相關義務;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意見採取變通措施,對抗拒行為可同時採取失信懲戒及罰款、拘留等強制性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拒不配合拍賣程序的協助義務人,無論是明顯的以暴力相抗拒,還是以逃避、推脫等消極方式抵制,在強制解除佔有前,可通過採取間接性措施促使被執行人自行交付佔有,如採取失信懲戒、拘留、罰款等措施,必要時還可以通過追究拒執犯罪的形式打擊抗拒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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