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採用威脅手段 強迫他人接受勞務獲刑

寧德新聞網12月6日電 (劉常娟)藉口沒有經濟收入來源,幾人便組成搬運隊上門強行承攬搬運業務。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強迫交易案,判處李某藝、陳某業、林某炮、陳某顏、林某意、陳某間、陳某生等七名被告人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不等,並分處罰金。

2016年7月,李某藝、陳某業、林某炮、陳某顏、林某意、陳某間等人在福鼎市貫嶺鎮組成一支搬運隊,經商議後以土地被徵收、沒有經濟收入來源為由,共同到A公司採取攔車、阻攔該公司工人搬運、言語威脅不讓公司出貨等手段,要求該公司將搬運業務交由其等人承攬。

當天,李某藝等人攔車阻工近兩個小時,直至工作人員告知其該公司負責人將於次日進行談判後方才離開。次日,李某藝等人再次達到A公司談判,最終該公司被迫將

原有的搬運工予以辭退或調換崗位,將搬運業務交給李某藝等人的搬運隊承攬。2018年初,該搬運隊將搬運價格上漲。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該搬運隊在A公司搬運期間,交易數額共計710096元。

2017年年初,李某藝等人組成的搬運隊以16元/噸的價格承攬了B公司的搬運業務,後於同年8月間因B公司設備更新停產,該搬運隊停止搬運。同年11月間,陳某間退出搬運隊,由陳某生加入。

2018年6月間,李某藝、陳某業得知B公司設備更新完畢恢復生產後,要求B公司以30元/噸的價格將搬運業務交給其等人的搬運隊承攬。該公司股東未予答應,並以10元/噸的價格僱傭自家工廠工人進行搬運。

2018年7月,李某藝、陳某業、林某炮、陳某顏、林某意從A公司搬運結束後路過B公司,見到B公司的工人在搬運貨物,便心生不滿,進入該公司廠區阻攔工人搬運,並與兩名股東爭吵,要求B公司將搬運業務交給其等人。

期間,李某藝電話聯繫陳某生前來幫忙。後陳某生駕車趕至現場,將車橫停在門口,用於阻礙貨車通行。陳某顏、林某意則在現場觀望。當天晚上,因當地派出所民警出警趕到現場,陳某生等人才將車輛挪走。

此後一週內,李某藝、陳某業多次向有關部門舉報B公司存在汙染,利用B公司需停產接受環保檢查為由向公司施壓,迫使B公司接受其等人提出的以25元/噸的價格承攬該公司搬運業務的要求。2018年8月至同年9月,該搬運隊在B公司搬運期間,違法所得共計544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藝、陳某業、林某炮、陳某顏、林某意、陳某間、陳某生結夥採用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勞務,情節嚴重,其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結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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