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被執行人擅自轉移財產 因拒不執行判決獲刑

寧德新聞網2月24日電 (劉常娟)被執行人王某燕以為將名下財產轉移給兒子便可瞞天過海、逃避執行,不想因此觸犯法律。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自訴人提起的拒不執行判決刑事自訴案。

2011年8月,王某燕個人登記成立了一家農家樂,後夫妻二人與周某向夏某借款80萬元。因為三人未償還欠款,夏某訴至福鼎法院。法院於2016年9月判決王某燕及黃某、周某共同償還自訴人夏某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

該判決生效後,夏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期間,王某燕擅自將其名下的一家農家樂轉至其兒子名下,變個人經營為家庭經營。

為此,夏某便以王某燕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福鼎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並提交了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檔案等證據,要求追究王某燕刑事責任。在審理過程中,兒子代王某燕與自訴人夏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承諾分期歸還欠款,並已支付首期款項。

辯護人辯護認為,王某燕雖然將其名下福鼎市三門逍遙林農家樂山莊轉至其兒子黃某名下,但是亦將經營方式由個人經營轉為家庭經營,王某燕並未退出經營,其犯罪行為比較輕微;在自訴人提起自訴後,黃某已代為與自訴人夏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分期歸還欠款,並已支付首期款項120000元,請求法庭對王某燕免予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燕身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轉移隱藏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綜合被告人坦白、宣告判決前履行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並參考所在社區意見,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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