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房產未辦抵押登記 不享有抵押權


債務人房產未辦抵押登記 不享有抵押權

借錢時拿著債務人的房產證,未辦理抵押登記,起訴到法院要求享受抵押權,是否受支持呢?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債務人償還本金支付利息,但未支持以房屋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
  2016年3月,何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經人介紹到黃某家中借錢,黃某同意借錢但要求有個保證,何某遂同意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為抵押,於是,黃某將60000元借給何某,何某出具一張借條給黃某,在借條上寫明押房產證,何某將房產證交給黃某,但雙方一直未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借款到期後,何某僅付了一年的利息,對本金及剩餘利息經多次催討,仍未付,黃某遂將何某以及何某的妻子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借貸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黃某借給何某60000元,何某出具了借條給黃某,雙方的借貸關係依法成立,債權債務關係明確。黃某訴請何某償還借款60000元,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關於利息,黃某主張按照月利率2%計算利息28800元,借條上註明“月息2分”,根據交易習慣以及雙方的約定,何某應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何某已經支付了一年的利息,黃某再主張計算利息28800元,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黃某主張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因借條上沒有何某之妻李某的簽名,黃某也未提供證據證實該債務用於何某、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黃某要求李某共同償還借款,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黃某要求以何某的房屋優先受償,因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抵押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未設立,黃某主張應當以房屋作為抵押優先受償,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後,何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序。 中國法院網訊 (鄒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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