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假認罪真從寬”需要織密監督網

  2月10日,重慶市檢察院出臺《重慶市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規定》(以下簡稱《監督規定》),這是全國首個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監督規定,也成為全國首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全面監督檢察人員辦案的制度性措施(12月11日《重慶日報》)。

  早在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明確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6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決定,授權“兩高”在全國18個城市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試點期限為2年,重慶是試點城市之一。2018年10月,修改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經驗上升為具有普適性的法律規範。

  但也要看到,司法責任制下,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得以突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賦予了檢察官更大的辦案自主權。檢察人員自由裁量權的增大,同時也意味著其被腐蝕、圍獵的風險顯著增加。也就是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關係公正與效率,既要做到寬與嚴共濟,也要嚴防“假認罪真從寬”。監督是最好的“防腐劑”。為了規範檢察權行使,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確保檢察人員依法公正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重慶市檢察院《監督規定》應運而生。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終極價值。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上,如何實現寬嚴共濟,防範“假認罪真從寬”,需要織密監督網,這是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確保司法公平正義的關鍵。據介紹,《監督規定》共計6章30條,圍繞監督主體、監督重點、監督方式、責任追究等方面,構建起一張比較完備的監督網絡。比如,在監督主體上,細分為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兩個主體,即檢察委員會、檢察長、部門負責人、上級檢察院的縱向監督,以及業務部門、綜合業務管理部門、檢務督察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橫向監督。

  再比如,在監督重點上,既明確了需要加強監督的重要方面和重點環節,也明確了需要加強監督的重點案件。包括將犯罪嫌疑人認罪是否自願、真實,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否自願,是否有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等6大方面的內容予以重點監督,防止“假認罪真從寬”,從寬處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等情況發生。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怠於行使還是不當行使監督權,都將承擔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將追究司法責任。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雖然需要犯罪嫌疑人認可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但並不意味著檢察人員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可以“好說好商量”。實踐證明,只有把監督挺在前面,才能有效防止“假認罪真從寬”和“權錢交易、權權交易”等廉政風險,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既是對案件質量的保證,也是對檢察人員的關心愛護。重慶市檢察院《監督規定》的出臺,為全國各地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監督提供了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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