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成员,坚决予以严惩,对参与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土地、房产、设备等权属人、使用人,以及物流、运输、仓储、印刷、广告等企业,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凡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寄放等服务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微信、微博、QQ等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

四、凡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自本通告之日起立即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生产、不销售、不运输、不储存、不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积极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查处工作,主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举报电话

区公安分局:110或0754—8388310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区烟草专卖局:83825167


潮阳区人民法院 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

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潮阳区烟草专卖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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