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大利好!四大亮點讀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企業重大利好!四大亮點讀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近日,國務院頒佈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頒行的第一部專門行政法規,它進一步凸顯了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勇氣和決心,體現了國家對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有序發展的高度重視。

企业重大利好!四大亮点读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 企業須知:

《條例》對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作了哪些規定?

在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方面,《條例》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著力淨化市場環境,更好地激發市場主體更多活力、提高競爭力。

一是聚焦破除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障礙。

明確了通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持續放寬市場準入等措施,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和開展經營活動破除障礙。

<strong>二是聚焦落實減稅降費政策。

明確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保障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並對設立涉企收費作出嚴格限制,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

<strong>三是聚焦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明確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不得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這些制度設計,再一次向全社會發出一個清晰的信號,國家對於全面有效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利、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有助於進一步穩定市場主體預期,提振市場主體信心,讓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2 專家解讀:

突出亮點集中四個方面

企业重大利好!四大亮点读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NO.1

十餘項全國性

制度、標準、平臺等統一標準

長期以來,各地、各行業相關制度、標準不一讓市場主體無所適從,也成為制約營商環境優化、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的桎梏,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為改變這一現狀雖然做了不少的努力,但收效有限。近年來,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標準、統一的制度、統一的平臺、統一的市場更是趨勢所向。

《條例》從總則到分則都對這一事項進行了全面細緻的規定。總則第八條明確建立“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為優化營商環境奠定了基礎;分則中就“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第二章)、“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範”(第三章)、“統一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第三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三章)、“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第三章)、“統一規範、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第三章)、“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第四章)、“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第四章)、“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第五章)、“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第五章)等相關行業、專業方面都予以涉及。可以預見,隨著對已經建立起來的制度、體系的進一步確認,隨著新建立的制度、體系、平臺、市場的落地生根,隨著這些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逐步磨合、成熟,一個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營商環境將加速形成。

NO.2

“公平”的目標追求貫穿

整個《條例》的制度設計

《條例》第十條明確:“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字裡行間就一個關鍵詞“公平”,有這個原則作為市場主體保護的根基,各類市場主體就可以吃下定心丸。

除第十條確立的原則外,《條例》對此還進行了全面規定:市場準入方面,除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平等獲取要素方面,保障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依法平等獲取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方面,對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平等對待,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此外,在權利保護方面,自主經營權、財產權、知識產權、中小投資者等也都納入了平等保護的範疇。這樣一個總分結合、體系嚴密的制度體系,不僅實現了平等保護的全覆蓋,而且突出了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依法保護。

NO.3

“創新”的制度安排在釋放動能、激發活力的同時

彰顯務實和人文關懷精神

《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要發展必須要勇於改革、勇於創新,而改革和創新也不可避免會遇到挫折,會出現失誤。如果一味地追求所謂的完美、無過錯,或者對出現的失誤一味地處罰則會束縛住改革和創新的手腳。只要改革和創新符合要求,就沒有後顧之憂,由此改革和創新的動力就會被充分激發和釋放。

在監管方面,《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不忘確立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以圖為鼓勵真正的創新劃清包容的界限和管控的紅線。既依法保護創新,又堅守安全和質量底線,既促進規範健康發展,又嚴禁以創新之名行違法之實。

與此同時,《條例》第五章還有三條是針對“創新監管方式”的規定,即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和“互聯網+監管”。通過這種寬嚴結合、注重實效、富於人文關懷的立法理念建立起一套既全面又實用的監管體系。

NO.4

“法治”的充分保障

確保各類主體“權責一致”

從《條例》的內容來看,“依法保護”、“依法探索”、“依法享有”、“依法保障”、“依法公開”、“依法設立”、“依法設定”、“依法保留”等等用語頻頻出現,都圍繞著“法治化”原則,從對行政權力的限制到市場主體保護再到相關協會商會責任的規範,都緊扣“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這一前提,使整部《條例》都充滿了法治的色彩,也更加夯實了正當性的根基。

具體說來,《條例》單設了“法治保障”一章,為行政權力的有效規制進一步釐清邊界。其中,權力規制方面,緊緊抓住“政策制定”這個關鍵問題,從上位法依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等方面加以規範。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等機制,以求最大限度確保制定的政策能夠達到合法有效、互相協調、正面激勵的效果。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國家為了優化營商環境確實下足了決心、給足了力度,市場活力迸發、市場主體活躍的高質量、高水平發展格局勢必加速形成。

3 未來,“5個進一步”

下一步,要以《條例》的出臺為新的起點,持續深化“放管服”的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主要是做到“5個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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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再推動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進一步清理規範各類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

二是進一步推進公正監管。在市場監管領域推進跨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優化環保、消防、稅務、市場監管等執法方式,對違法者依法嚴懲、對守法者無事不擾。對共享經濟、數字經濟、人工智能、智能製造等新產業新業態實施包容審慎監管,促進新興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是進一步做到簡政便民。持續減少和規範證明事項,精簡公用企事業單位索要的證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效解決煩擾群眾的各種“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問題。加快整合政務信息系統,推動政務服務數據和信息可靠交換、安全共享,構建全國政務服務“一張網”,在更大範圍實現“一網通辦”、異地可辦。大力推行APP辦事、移動支付,推廣使用電子印章、電子證照等,力爭到2022年前,全國所有政務服務事項全面實現“一網通辦”,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

四是進一步提振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的信心。落實縮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證照分離”、簡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壓減工業生產許可證等措施,今年年底前在全國將企業開辦時間壓至5個工作日以內、辦理用電業務平均時間壓至45個工作日以內,特別是要破除市場主體反映多的納稅、獲得信貸、辦理企業註銷和破產等方面的堵點痛點。抓好中小企業高收益債券、小微企業金融債券、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相關政策落實,健全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降低融資成本。

五是進一步完善制度法規。《條例》作為我國優化營商環境領域的第一部綜合性行政法規,涵蓋了營商環境建設方方面面,與已有法律法規相銜接的工作量大、工作難度高。《條例》對符合改革方向的創新性做法和具體程序、條件僅作了原則性規定,需要加快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對不符合《條例》精神的法規文件進行必要修改完善,確保相關法規文件與《條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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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蘇州出臺實施方案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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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有何影響?

1、開辦企業更便捷了

2、辦理工程項目許可更方便了

3、獲得水電氣服務更簡便了

4、不動產登記功能更全了

5、減稅降費政策力度更大了

6、跨境貿易監管措施更優了

7、企業融資政策更多了

8、“一網通辦”服務功能更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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