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虛假公證中發現套路貸

  本報訊(記者張吟豐 通訊員周豔)近日,湖南省湘潭市檢察院與該市公安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虛假訴訟查處中民事檢察與刑事偵查協作配合的意見》,明確了檢察院將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的具體流程,以及檢察院需要查找或詢問涉案人員時公安機關需提供協助等內容,為兩家聯手打擊虛假訴訟提供了協作依據。

  《意見》的出臺源於一起虛假公證案件。2014年5月15日,劉某與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了金額為300萬元、期限為101天的借款協議,並補充約定:雙方自願對此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進行公證,若劉某違約,該小貸公司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後,雙方到湘鄉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2014年12月5日,該小貸公司向湘鄉市公證處提出申請,稱被申請執行人未按時還本付息,公證處為其出具了執行證書。2015年9月11日,某小貸公司向湘鄉市法院申請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及執行證書。執行期間,劉某及保證人等提出執行異議,稱湘鄉市公證處的公證書及執行證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並對劉某等人採取了納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措施。無奈之下,劉某等人只好向湘潭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湘潭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後旋即展開了調查。經調查發現,簽下借款協議後,小貸公司要求劉某簽署了一份《委託收款證明》,表明他“自願”委託該公司將貸款打入一個叫譚某的賬戶,且聲明:“貸款轉入此賬戶即證明本人已收到貸款。”但譚某的賬戶實際上由某小貸公司所控制,這個譚某也與劉某及其保證人素不相識。劉某事實上並未拿到這筆300萬元的貸款。該小貸公司涉嫌“套路貸”。

  承辦人還查明該案公證程序嚴重違法。湘鄉市公證處公證員陳某到某小貸公司為該筆借款進行公證時,僅僅口頭向劉某等人講了公證的內容,就讓他們在空白的公證文書和空白的公證談話筆錄上簽字,裡面的內容全部是陳某回單位後再補齊的,甚至模仿簽名,公證相關文書上的時間也被陳某擅自變更。

  2018年底,湘潭市檢察院以公證程序嚴重違法且公證事項不具有客觀真實性為由向湘鄉市法院發出了檢察建議。今年5月10日,湘鄉市法院採納了該檢察建議,裁定對相關的公證債權文書等不予執行。公安機關也已對該案的相關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偵查。市司法局根據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對涉案公證員給予了停止執業等相關處理。

  以該案的辦理為契機,湘潭市檢察院聯合湘潭市司法局,於今年10月至2020年3月在全市範圍內開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債權文書檢察監督專項活動,對賦強公證中存在的問題依法進行整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