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借條上簽名,未明確是否保證人,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

這種事情比較多,大多數發生在邊緣農村,當事人各方均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在借條上簽名,未明確是否保證人,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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