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五)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五)

一、被害人對一審判決和生效裁判不服怎麼辦?如何申請檢察機關提起抗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對一審判決和生效的裁判不服的,並不能直接行使權利引起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的發生,而是能行使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的權利:

1. 被害人申請抗訴權

(1)對一審判決申請抗訴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2)對生效的裁判申請抗訴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被害人申請抗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3.被害人申請抗訴的條件——“確有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3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可見,檢察機關提起抗訴需要具備“確有錯誤”的條件。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在刑事抗訴的範圍中分為四個方面規定:①認定事實、採信證據方面確有所列錯誤的;②適用法律方面確有所列錯誤的;③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有所列情形之一,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的;④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期間,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造成上述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

二、量刑活動中被害人能否發表意見?具體享有哪些權利?

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量刑程序的重要參與者,絕不是量刑活動的“旁觀者”,更非“局外人”。

1、被害人參與量刑審理的權利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被害人送達有關量刑的文書並告知有關量刑審理的信息。人民法院在審理公訴案件過程中,在決定開庭審理後,應將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量刑建議書或其他相關量刑意見送達被害人。在開庭以前還應告知被害人有權參與庭審,並通知做好參與量刑活動的準備,並允許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有關量刑的意見和證據材料。

被害人在接到通知後,除必須參加的以外,被害人有權選擇參與量刑審理,也有權選擇不參與,但從人民法院的角度而言,無論從制度上還是從實踐上應切實保障其參與量刑審理的權利。

對於路途遙遠、出庭不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遠程視頻參與的,人民法院可根據被害人的請求或在徵詢被害人意見的基礎上通過遠程視頻方式保證被害人參加庭審。

2、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見的權利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三十條:“……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量刑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

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就量刑事實進行調査和辯論時,法官應當注意聽取被害人提出的量刑意見。被害人既可當庭發表量刑意見,又可委託訴訟代理人發表量刑意見,還可提交書面的量刑意見。

3、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應徵求被害人意見

為了保證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應享有的訴訟權利,檢察機關在對被告人作出量刑建議前,應主動徵求被害人的意見。徵求被害人對量刑建議的意見,有利於減少檢察機關事後的息訴工作。

4、被害人參與量刑調查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

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5、被害人參與量刑事實證明的權利

建立量刑程序,應切實保障被害人的證明權利,被害人無論是否到庭參加訴訟,都應允許其向法庭提交證明量刑事實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

為了證明量刑事實,被害人還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書證,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對於這些請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對證明待證事實有重要影響的,應予准許。

6、被害人參與量刑辯論的權利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該條對被害人在量刑辯論活動中的權利保障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

(2)《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一條:“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

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

上述規定將法庭辯論的參與主體表述為“控辯雙方”,為了充分維護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權利的規定,應當將被害人納入“控方”來理解,否則被害方參與法庭調查之後就無法發揮應有作用了。

7、被害人知悉量刑理由的權利

量刑說理是被害人知悉法官心證形成過程的主要途徑。根據司法公開、透明的要求,法官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將其對於案件事實、證據以及法律適用的認識、評價和理由,向公訴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披露並進行解釋。

在量刑程序中,法官在庭審當庭認證、製作裁判文書時,應就是否採信量刑證據、是否採納量刑意見、為何如此量刑等進行充分的說理。被害人對於法官未進行量刑說理或說理不充分的,有權請求其公開量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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