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利害關係的含義是指,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主張一項屬於他自己的主觀權利,並且該權利受到了被訴行政行為的侵害。
如果一個個人主張的是他人或公眾的權利,該個人則沒有訴權,即使他可能屬於公眾的一部分,這種情況即使起訴到法院往往也會被裁定駁回。
德凱律師團趙律師提示:行政訴訟涉及的專業知識較為複雜,提起行政訴訟前請諮詢律師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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