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買了急用錢,怎麼賣最划算!如何避免1.5%的懲罰性贖回費?


基金買了急用錢,怎麼賣最划算!如何避免1.5%的懲罰性贖回費?

前幾天MsC收到熱心粉絲的提問:

基金買了急用錢,怎麼賣最划算!如何避免1.5%的懲罰性贖回費?

這位粉絲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疑問呢?其實是因為有“懲罰性贖回費”的存在,那今天不妨讓我們一起來好好研究一下這個“懲罰性贖回費”究竟是怎麼算的?



什麼是懲罰性贖回費?


證監會2017年8月頒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除貨幣市場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基金)以外的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將對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少於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俗稱“懲罰性贖回費”

其實,懲罰性贖回費機制的實施,主要是為了鼓勵引導投資者長期投資,避免短期頻繁買賣,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大額資金快進快出對基金收益的影響,降低了基金資產流動性風險。


“持有期少於7日”怎麼算呢?


懲罰性贖回費裡提到的“持有期”是<strong>從申購確認日算第1天,贖回確認日的前一日計做最後一日,時間按<strong>自然日計算。


是不是有種被繞暈的感覺?那我們現在以這位粉絲的情況為例,


12月24日15點前買的基金,30日贖回”,那他的持有期究竟是幾天?


因為這位粉絲沒有說明是30日15點前還是15點後贖回,因此我們需要分兩種情況考慮。


  • 情況一:在12月30日15點前贖回
基金買了急用錢,怎麼賣最划算!如何避免1.5%的懲罰性贖回費?

從上面的日曆表,可以清楚地看到,他的持有期從“申購確認日”即12月25日開始,到“贖回確認日前一天”即12月30日結束,總共6天。


<strong>因此“持有期少於7日”將被收取1.5%的懲罰性贖回費。


  • 情況二:在12月30日15點後贖回
基金買了急用錢,怎麼賣最划算!如何避免1.5%的懲罰性贖回費?

由於是在15點後贖回,將被視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申請,即12月31日為贖回申請日,因此他的持有期從“申購確認日”即12月25日開始,到“贖回確認日前一天”即1月1日結束,總共8天。


<strong>因此“持有期多於7日”將不會被收取1.5%的懲罰性贖回費。


這下是不是清楚多了?沒想到申請時間“15點前後”竟然會影響那麼大,如果這位粉絲是情況二的話那就能少收很多贖回費哦~~所以大家如果真的要進行短期贖回操作的話,務必好好計算一下時間,而且記住持有期是按<strong>“自然日”計算。


<strong>注意哦,如果遇到春節長假,在放假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提交申購,春節長假期間是不能算作持有期哦,畢竟春節後的第一個交易日才能算確認日,算作持有期第一天。


Tips:

基金定投份額在贖回時,按照“先進先出”原則,將按照“每筆基金份額”的持有期計算對應的贖回費率,所以在全部贖回時,只要計算一下<strong>最後那筆定投份額的持有期是否多於7日,如果是的話就能“躲過懲罰性贖回費”咯~~

說了這麼多,粉絲們都理解了嗎?如果覺得這樣數日子太南了,可以考慮長期持有哦,畢竟基金投資倡導長期持有!如果在基金中遇到什麼問題,歡迎給Msc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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