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备受关注的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文 / 杨军 张鸣

五年来,发生在浙江乐清市的这三起巨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直未有最终结果。

其中,有一个案件因债主借贷上亿元无力偿还而藏匿,被抓获后到底是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判,引起众多受害人的强烈关注;还有一个案件已经作出了民事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因涉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七个月过去了相关案涉拒执人员至今逍遥法外未归案;再有一个案件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获司法支持,但债权人后来莫明的被以涉嫌虚假诉讼为名拘留,此案至今也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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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还是非吸,期待公正判决

浙江乐清籍女商人施×微因涉嫌二个亿的诈骗,于2015年7月被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但施×微刑拘在逃,直至2018年12月被警方抓获。

施×微,系浙江“森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她平日里戴着一副斯文的眼镜,言谈温柔,文质彬彬,让谁看了都不会想到她是一个涉及诈骗二个亿的人。

据受害人反映,2007年起,施×微明知自己在负债约500万元的情况下,仍“胆大博一回”,“死马当活马医”,继续向社会融资2000多万元,购买了位于乐清、江山的二块房产,又以该二处房产向银行、社会融资5000多万元,再从这基础上融资8000多万元……

“她诈骗手段多样,如采用办假土地证、去庙堂烧香拜佛等,向受害人骗取资金,并精心将其自己包装成有文化的‘企业家’,虚构其老公是××大学教授,打着以‘森安公司’生产经营的名义骗取巨额资金,从2000多万融到二个亿,而这些骗来的资金都没有投入到‘森安公司’的生产经营中,‘森安公司’一直没有生产设备,也没有具体的生产产品,目前这些资金去向不明。”受害者说。

另据了解,施×微的“老公”叫王×,俩人无婚姻登记。王×原是某地一酒厂工人,后在“森安公司”当过司机、副经理,根本不是施×微所谎称的××大学教授。施×微名下数千万元的财产,都登记在王×及王×的亲戚名下。王×因犯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而被判刑,现在监狱服刑。

施×微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分别在乐清、江山二级法院受审。该案受害人员众多,社会危害面广,在当地社会引起极大反响。

在众多的受害人中,最惨的是王×芬,她被骗211万元。王×芬身患重症,经温州司法鉴定所及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心脏三度防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症,夜晚每分钟脉博只有20多次,白天也只在30多次,属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之人,医生建议她安装心脏起搏器才安全,否则生命随时都有危险发生,另外她还患有乙型二度的糖尿病,故早在2015年5月就在单位提前办理了退岗。而王×芬的丈夫也患病,由于这笔钱要不回来,其丈夫最后因无钱及时施治,导致病情恶化死亡。

施案是经受害人多方控告后,引起了相关领导重视才受案。乐清公安金融犯罪侦查大队新成立后,也高度重视,对此作出了补充侦查意见。

2019年国庆节刚过,即10月10日,施×微一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蹊跷的是,施×微被提起公诉的罪名是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吸罪。

受害人获悉后提出质疑,本案事实不清,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没有相关受害人参加,本案庭审应公开直播。另外,“森安公司”年交税额为零,施×微涉及的巨额诈骗资金根本没有用于“森安公司”的生产经营,明知自己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生产经营名义骗借巨额资金,而骗借资金至今去向不明,面对生效判决,其藏匿拒执,未履行分文偿还义务,非法占有、犯罪故意明显,根本不符合非吸罪的犯罪行为特征和事实。

日前,施×微一案将迎来第二次开庭。施×微到底是涉嫌集资诈骗罪还是非吸罪?受害人希望司法机关排除干扰,秉公办案,正确定性,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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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拒执罪被侦查,七个月仍未果

2014年6月27日,关于施×微、倪×义与王×芬211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民事生效判决,判令施×微偿还本息,倪×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自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以来,施×微、倪×义二人藏匿,没有一次向法院申报财产,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施、倪二人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倪×义是浙江“宏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五年间,将“宏兴公司”的厂房租赁给了十余位承租人,上千余万元租金被其表弟吴×亮、其父倪×明等人收走,半分都未按执行要求交付到法院。

2017年10月,经王×芬多次带病控告,该执行案引起了乐清市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院执行局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亲自带领执行法官到“宏兴公司”实地多方了解调查,掌握了倪×义和吴×亮、倪×明等人涉嫌共同转移厂房巨额租金等事实。

2019年4月,乐清市人民法院针对倪×义、吴×亮、倪×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乐清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温乐执民字第2095号一案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王×芬提供的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倪×义作为“宏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1月30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唐××,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26日分两次将自己的公司股份额从原来65%依次增加到82.5%、98%;另被执行人倪×义作为“宏兴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将“宏兴公司”的不动产出租,收取租金962249元(目前已取证数额),并将租金隐匿、转移……乐清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宏兴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宏兴公司”将名下的不动产出租,虽然表面上是以吴×亮的名义出租,但查明的租金是通过“宏兴公司”法人倪×义的父亲倪×明流至吴×亮的,故足以证明“宏兴公司”隐瞒收入,转移财产,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该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吴×亮、倪×明在明知“宏兴公司”负有大量的债务情况下而帮助“宏兴公司”出租上述不动产,并隐匿租金去向,该行为涉嫌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根据刑法、民事诉讼法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查处抗拒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的会议纪要等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依法查处。

2019年5月初,该“拒执罪”案被移送公安局侦查,经办单位是乐成派出所,经办人员吴×宽等。

据了解,此案至今七个多月来,侦查一直未出结果。

王×芬反映,该案一直“沉睡”在乐成派出所。我在法院与公安之间来回跑了几十趟,也没询问到任何结果。据说被执行方家属势力在当地特别大,又财大气粗。倪×义尽管列入被执行人,但其在这几年的藏匿中,不但恶意逃避债务转移租金外,而且顺利地转移了其名下在香港、上海的巨额房产。倪×义另外还有多起巨额债务执行案在法院执行,但因其长期藏匿而仍逍遥法外,是一个多起生效判决案的拒执“老赖”。法院移送侦查的倪×义、吴×亮、倪×明三人共同涉嫌“拒执罪”案,目前只立倪×义一人,且没有网上拘传追逃,毫无实际效果,致使倪×义无法归案。至今七个月过去了,我询问法院经办人,而法院至今也没有收到侦查单位关于该案是否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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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突被刑拘,“虚假诉讼”成谜

2014年上半年,王×芬意识到自己被骗的资金一时无法挽回后,经与债权人谢×平协商,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书》。

由于他人借了王×芬的巨额资金不能及时归还,导致王×芬陷入经济周转危机,所以王×芬为了生活,当时也向谢×平借款人民币40万元,在归还了10万元借款后,而无法清偿谢×平剩余的30万元借款。

《债务抵偿协议书》约定甲方王×芬用××小区601室作价110万元、店面计价250万元给债权人抵偿60%债务,乙方债权人谢×平自愿放弃40%的债务,并约定协议达成后,甲方欠乙方的债务即消灭,相关产权手续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给乙方。

抵偿协议签订后不到两个月的2014年8月4日,谢×平就起诉王×芬偿还本息。但该民事诉讼请求被乐清市人民法院驳回(【2014】温乐商初字第1672号)。

被驳回的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双方签订履行的《债务抵偿协议书》还没有到期。后来由于《债务抵偿协议书》中的店面发生产权纠纷,造成抵偿协议一直无法兑现。谢×平与王×芬又经协商,同意解除《债务抵偿协议书》,双方间就余款30万元归还的经济纠纷处理,按比例分期给予资金支付,俩人并签订了新的《调解协议》。

2018年8月20日,根据当事人谢×平、王×芬的调解申请,乐清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并经调解后,作出了【2018】乐法人调字第4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了解,双方认同纠纷的简要事实,因王×芬经济周转困难,谢×平多次向王×芬催款均未果。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芬同意归还谢×平借款本金30万元,该款为2018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谢×平自愿放弃利息收益。二、当事人要求本协议书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持14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申请人谢×平、王×芬于2018年8月20日经乐清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但陈×乐对此调解书和司法确认裁定有意见。陈×乐与王×芬系同一机关单位的同事,又是好姐妹。王×芬当时经济周转困难时,也向陈×乐借过资金。因王×芬借出去的钱迟迟不能执行回来,故王×芬归还了陈×乐一部分借款后,余款未能还上(本金为87万元)。王×芬表示愿意同其他债权人一样以房抵债,或以调解安排分期归还,但陈×乐就是不同意,非要王×芬将余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还清才行,双方闹得不可开交。为此,双方所在机关单位的领导及相关调解部门开了好多次偿还协调会,也未能达协。机关领导及相关调解部门最后一次对此协调时,王×芬与其婆婆来单位时带了数拾万元现金以还给陈×乐,但陈×乐仍然拒收,坚称余款本息必须一次性还清,协调会最终以破裂告终,不欢而散……

蹊跷的是,2019年7月1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2019】浙0382民持监第1号裁定,撤销了本院【2018】浙0382民持第14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认为“……此前本院判定双方之间包括上述借款30万元在内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在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下,该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与此前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存在冲突。故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持第146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

在机关单位法制预审大队工作的陈×乐反复控告谢×平、王×芬涉嫌虚假诉讼。法院认为当事人有事实债务存在,不构成虚假诉讼,故没有移送。但在2019年9月4日,谢×平突然被以涉嫌虚假诉讼之名立案,由乐成派出所送执拘留。

该“虚假诉讼”案经办人员为吴×宽等。谢×平到底怎么涉嫌虚假诉讼而被抓,引起多方关注。

对于涉嫌虚假诉讼拘人一事,当事人王×芬认为“这是错误的”。

王×芬认为,一、该撤销裁定(【2019】浙0382民持监第1号)事前没有开庭,也没有向案件当事人作充分的调查核实,撤销裁定所述认定内容错误,与事实不符;二、2014年8月4日谢×平起诉我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其实质还因为是履行期限没有到期,债务抵偿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仍有效;三、2018年8月20日,债权人谢×平与我协商后,重新作出了还款方式,并签订了新的《调解协议》,后经乐清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达成了一次性支付归还的合意,至此其债权债务并没有消灭,纠纷处分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四、【2019】浙0382民持监第1号民事裁定书只单一的对应于【2014】温乐商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就作出撤销本院【2018】浙0382民持第146号民事裁定书,其理据不充分,撤销裁定行为严重错误;五、双方明确存在事实债务,有合意的处分权,根本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被控告涉嫌虚假诉讼的王×芬、谢×平一直在反映上告,但至今未有结果。目前谢×平已被办理取保候审。

另获悉,根据侦查部门的文函,日前法院针对谢×平、王×芬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已有了书面回复。

三起案件,看似简单,但其实质,让人深思。后事进展如何,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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