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一樣嗎?有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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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感覺後者要大一些,其實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都是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用工方式。人事代理一般多用於用工單位內編,勞保事業處出具工資發放標準,人事關係託管於勞保事業處,享受在編人員待遇。

則勞務派遣確是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社會公開招聘,工資也是勞務派遣公司發放。

現在一般機關事業單位招聘都是勞務派遣或是政府僱員之類,便於管理,想解聘某一個人直接跟勞務派遣公司打交道,那就是炒魷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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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的區別,目前大多企業單位的大佬都對於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有一定的瞭解,比較大家都想節約自己公司的成本,這兩方面的事物都是可以交個專業公司來操作,降低成本的,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的區別吧。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中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業務的區別:   

一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根據僱主要求與僱主簽訂派遣協議的派遣單位。調度員將勞動者送到僱主那裡,派出的勞動者將在僱主的指揮和管理下提供勞動力。派遣單位將從僱主處派遣。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可以獲得派遣費並向派遣工人支付勞動力。勞務派遣涉及三種方式:派遣公司(僱主),派遣員工(工人)和派遣單位(受僱單位)。   此外,根據“廣東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處聘用的中國員工管理條例”,外國代表處沒有獨立的就業權,必須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聘用中國員工。 。   

二是人事代理和勞務派遣   人事代理是指企業管理(移交)人力資源管理的非核心部分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但是監管的勞動關係仍然隸屬於原委託企業。人事代理人已經解決了無權動員,控制個人檔案,無權解決人才移民問題的非公有制企業和機構的檔案管理,戶口登記,職稱評估和文件處理,社會保險等問題。 。和其他問題。   總之,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業務之間的的差異細分為: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人事代理:   勞動者與代理人(派遣)之間的關係是一種代理關係。   2.勞動者與實際僱主之間的關係是勞動關係。   調整勞動者和代理人的法律規範是民法和勞動合同法。   4.在僱主責任方面,該機構不承擔僱主責任。   5,就合同內容而言,通常在法律框架內自由協商。   6,承擔義務,該機構不承擔勞動法義務。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中的勞務派遣:   勞動者與代理人(派遣)之間的關係是勞動關係。   2.勞動者與實際僱主之間的關係是勞動關係。   3.調整勞動者和機構的法律規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4.在僱主責任方面,調度單位應承擔共同僱主的責任。   5,在合同內容方面,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6.在履行義務方面,承擔僱主的勞動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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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是不一樣的。

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的區別如下

1、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的關係不同。在人事代理關係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實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於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雙務合同。

2、調整二者的法律規範不同。勞務派遣受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範的調整;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

3、 人事代理的內容同勞務派遣完全不同。勞務派遣是以排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礎,其內容是勞動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內容則是委託方與受託方在相關規章規定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拓展資料: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起源於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後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

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

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拒絕與其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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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代理是一種人力資源外包,是企業根據需求將一項或多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由專業的第三方代理,以降低人力資源管理成本,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效率。

  而勞務派遣是目前國內外流行的人力資源管理新模式,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通過人才服務機構租借人才的一種新型的用人方式,也是一種全面的高層次的人事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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