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没有继承权,为什么要尽赡养义务?

好像仿佛


对于这个问题问的实在是不够严谨,首先女婿有没有继承权不是绝对的。应该说按照法定继承的话,女婿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但是如果按照遗嘱继承,也不排除女婿可以继承遗产呀。另外,即使女婿不是直接继承,但是如果媳妇儿继承下来了,遗产女婿也是可以分一半的,因为这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女婿是否需要赡养岳父岳母,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女婿并没有直接的法定赡养义务,但是作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配偶都有义务配合另一方来赡养父母。所以这两个问题都不是绝对的,而且继承跟赡养本身就不是直接对等的,不是说你继承了遗产就一定有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是说你没继承遗产就可以不赡养父母,这两个之间不是直接的等于号关系。

而且对于继承和赡养这个问题,我认为更多的应当是从我们的亲请去考虑,如果一味的去用法律来衡量,是不是缺少人情味儿了?父女把我们生了下来并且养大,没有功劳也有苦劳,难道你非要父母给你留下财产,你才要履行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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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工作室


首先女婿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女婿不仅有继承权还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婿并没有赡养岳父或者岳母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女婿并不在法定继承所列列举的继承人之列。但是考虑到客观情况,《婚姻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要注意,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必须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前提。

根据我们国家《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但不包括女婿。但是在实践中,双方结婚以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虽然女婿没有赡养的义务,但是女儿却有赡养的义务,在实践中一般也是女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履行赡养的义务。

综上,女婿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也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榨汁小二郎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的拥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指定遗产继承人。财产的拥有者,对自己的财产没有指定继承人的话,就依照继承法由父母,配偶,子女,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行使继承权利。这不仅排出了女婿继承遗产,同时也排出了媳妇继承遗产。

又根据谁付出,谁受益的赡养原则,赡养关系是建立在抚关系上相辅相成,缺一而不能成立的特殊关系。子女从小和父母建立起了抚养关系,长大以后,就和父母构成了赡养关系,只有子女才有赡养和帮扶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排出了女婿赡养和帮扶岳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排出了媳妇赡养和帮扶公婆的责任和义务。

但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自领结婚证,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对共同收入,双方都有平等的消费权和处置权。

换一句话就是说,法律把夫妻在经济上看成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婚姻关系存在,经济共同体存在。婚姻关系解体,经济共同体解体。

楼主提的问题就不难解答了,因为,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内,用的是双方的共同收入来赡养双方的父母。从间接上看,另一方也承担了对方父母的赡养责任和义务。但从表面上看,不是直接承担赡养对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罢了。所以,只要婚姻存在,媳妇和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都在尽着赡养的义务和帮扶的责任。


老蒋闲言


女婿没有赡养义务,只有协助义务。财产如何继承,最终的决定因素是谁的实际上赡养了老人,而不是规定的继承权顺序。

就是一个无关的人养活并照顾了老人,那老人有权把财产给这个人,别人无权干涉,包括子女。


贵气凡夫


换位一下。儿媳有继承权吗?儿媳有赡养的义务吗?

要说儿媳不继承财产,但是儿子会继承。那就属于夫妻共有。可如果公婆没有财产可以继承就可以不用赡养吗?当然不是这样,儿子一定有赡养义务。

所以同等女婿没有继承权,没有赡养义务,但是你的老婆有。法律上讲的赡养义务跟是否继承财产无关。没有人说过,父母没有财产可图就可以不用赡养.....既然结婚了,配偶的赡养义务是不是可以帮忙承担一下呢?

你的意思大家其实都明白,特别是在农村如果有财产也都是儿子继承,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基本上是不能继承到什么财产的,农村人有几个跟你讲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的?老一辈的观念还是很难改变的。但是老人一旦生病养老之类的,守在旁边的又基本都是女儿...女婿没得到物质上对好处,反而需要忙前忙后甚至出钱出力,难免就会不服气。有怨言。

但是怎么办呢,即使心里再有埋怨,也不能阻止老婆不去尽孝不是?

如今你孝顺岳父母跟你老婆要孝顺公婆是一样的,同是夫妻,为了家庭和睦。除了互相扶持,相互理解才能更好的走下去。


懒懒推文


扶养子女,考敬父母,既是人伦之常,也是道德的根本所在,是一种习惯性自觉的行为,是立身处事最基本原则。所渭法律的义务,不过是一种约束的手段,对不忠不考不仁不义者的法律约束,而不是尽扶养尽孝道的依据和介定。

孝道既是义务也是回报,是感情的传递,是爱的延续,是血脉的传承,是血浓于水的见证。孝道是人伦之祖,是万善之源,是福报,也是最大的功德。

尽孝具有广义的范筹。子女孙辈责无旁贷,顺延致传承血脉,姻亲,包括三党在内, ̄大批人众。这是传统,也是人性使然。木有根本,水有源流。孝顺长辈,是对根腾的认同,也是伦理所及。

女婿孝顺岳父母,如同孝顺父母,是理所当然的。所渭女婿半个儿,主要来自女儿的牵拌。他的人生,己溶入另一半的血脉,夫妻一体,无论亲惰,感情,亦或子女的血缘之情,己不可割舍。不要谈什么法律义务,争什么是非对错,法律义务不过是对孝道的强制和维护,而非准绳。

曰常生活中,礼数中对儿子女婿,是有所区分有所分别的,但对尽孝而言,并不分彼此,全凭道德,人性和良知。爱之深孝之切,很多女儿女婿更比女子媳妇孝顺得多。

至子财产继承,原则上是由儿女继承,但是,如果老人有酌情的成份,还是必须遵从的。比如考虑到女儿女婿的家境和生活条件,需要扶持和邦助,或单纯对于女儿的疼爱,老人或先作打算,或留下遗言,实行财产倾钭。

天大地大,父母最大。尽孝道出自内心和天良,对于无义不孝之人,真正触动法律程序,失人现眼不说,更为大众所不耻。


驭风访友


《婚姻法》仅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义务,并未规定女婿赡养岳父岳母或儿媳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

所以,这里所说的赡养义务最多只是道德义务,并非法律义务,不具有强制力。女婿若是不赡养岳父岳母,儿媳不赡养公公婆婆,并不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但婚姻法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配偶用自己的收入赡养自己的父母,是否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这个问题也是相对明确,原则上不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虽然夫妻财产共有,但每个人也有对自己财产的合理支配权及合理使用范围,承担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损害配偶财产权益。

至于遗产继承,若是配偶存在,配偶已经享有继承权。没有特殊规定的话,配偶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尽到赡养义务,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享有继承权。


叶律师


女婿没有继承权,为什么还要承担赡养的义务。那么我想说你买一台汽车的话,为什么还要给这还汽车保养呢。什么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但是有一点,作为晚辈一定要孝敬自己的岳父岳母,因为她是你的妻子的父母,就是你的父母,所以说什么事情别像一个女子一样斤斤计较,别什么事情,胸怀总是那么狭小。其实老人的钱财那是他们的事情,有不少年轻人,或者是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总是惦记着老人们的钱,其实作为儿女的应该先把自己的生活规划好,别老啃老。作为儿女的,就应该自己有生活的本领,多挣一些钱少,让老人操心,这也是一种孝道呀。


在有些老人的传统的观念中,他们觉得家里的财产,遗产将来都是儿子的。所以说他们更指望儿子们养老,更愿意有事情的时候找儿子。可是现在的生活确实不一样了,因为儿子生活的压力特别的大,还要在社会上打拼,工作上劳碌,所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对母亲问寒问暖。也只有女儿才是心中非常的细致,时常的把母亲的生活起居当做事情。


没事的时候也总是陪伴在母亲的身边,所以说作为女儿的现在反倒是起着很大作用,都比儿子贡献还大呢。但是话要怎样说,作为子女的真的不能惦记着老人的财产,如果说是这样,就会让母亲操心为难了,所以说有什么东西都可以给儿子,但是老人不能偏向。最起码女儿,女婿照顾你好的时候,你得表扬两句,而不是装作什么也没看到,这样才会伤人家的心。


伊春美食美客


1、闺女赡养她父母,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女婿的份的。

2、父母要闺女赡养,跟要闺女女婿赡养,就索取钱财上来说,其实从闺女那要到就行了,那笔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女婿的一部分。

3、主要是闺女有时候继承不到家产,养老人充当主力军,结婚还要彩礼,主要是这种不对称关系,婚后要男女平等,赡养老人要男女平等,继承她娘家家产又做不到。

其实从法理上来说,就赡养费这个标准,是有赡养义务子女均摊原则,不是叠加,同地区多子女家庭和独生子家庭父母,每月领取的赡养费总量是一样的,只是支付人的数量不同而已,总额度一样。

父母赡养费标准,是当地实际生活标准,以每月,或是每年为单位,除以有赡养义务子女个数,看到这个公式没有?并不是拉上女婿,收益翻倍,均摊原则明白吗?

闺女独立赡养,闺女女婿一起赡养,月或是每年赡养费金额一样,都是闺女女婿夫妻共同财产,一样的?就赡养费医疗费上,不是叠加的,是均摊,不然那些以前生很多子女的父母,不发财了。


搭配风暴


第一,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上数法律规定来女婿是有继承权的,而且这种继承权是法定继承权。理由为第十二条是《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的条款。但是这种法定继承权是有条件的,并不是血缘关或者亲缘关系不是自然习得的。

条件一,由《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的女婿规定可知,配偶先于配偶的父母死亡;

条件二,对配偶的父母也就是第十二条中说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那么何为主要赡养义务呢?司法实践中又如何界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在法律实践中,认定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看有无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供养,是否在生活中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关心老人、赡养老人是否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

第三,从继承法的立法精要看,是中华民族孝道的诠释,是对赡养老人的行为进行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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