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做了23年,因家裡原因申請離職,但公司只原賠償18個月,是否合理?

心若永善


並不合理。

首先,這樣的補償遠超法律的規定。

由提問可見,你是因為自身原因請求離職,並不是公司主動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所以並不屬於法律應該給予經濟補償的範圍。而且你用了“只賠償18個月”的表述,表明,即使公司給你這麼多,你也並不滿意。

其次,這樣的補償是對正常管理的干擾。

如果公司確實給了你18個月的經濟補償,並不是說公司給不起這麼多錢,如果就你一個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給23個月也沒什麼大不了的。

問題是其他的離職員工會比較,會在正常辭職的情況下索取經濟補償,而這就是因為你破壞了規則,讓其他離職員工有底氣和公司鬧。如果一旦妥協,會演變成會哭的孩子有奶吃,人事部和總經理那邊永無寧日。

而對於一個即將主動離職的員工,比如工作10年的,哪怕公司給予1個月經濟補償,都是賺的,而且對於員工的成本並不大,只是提一提,某某當初離職也有補償的。

第三,即使沒有你這樣的案例,人事部也常受這樣的困擾。

因為總有人會像你一樣,覺得對公司貢獻很大,離職時公司應該給予補償。口頭禪是“我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當你苦口婆心的解釋,按照法律,並不沒有這樣的補償,公司並不虧錢你什麼,你的每一份努力,都通過當年你的工資和獎金兌現了,並不是當初扣了10%工資在這裡,現在要還給你。

然而,你依然覺得不甘心。人事部又會解釋,除非公司主動和你解除勞動合同,才會有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你因為家庭原因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這時,你便會說,那公司把我開了,算了,不就可以了嗎。此時,只好又和你解釋,你好好工作,公司認可你,為什麼要開你呢,開了還有繼續招人。如果你確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那麼就算開了,也沒有經濟補償的。

如果你依然不甘心,於是就會仔細權衡,那麼此時的你不是不懂法律,而是懂了,但是法律對你不利,於是你打算不講法。這時無非就是一個博弈,看誰耗得過誰,究竟是你耐不住寂寞或者拉不下面子離職,還是耗到你的主管生無可戀的和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而這時,員工主動離職,還是公司主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處於一個十分微妙的境地,對於工齡比較長的員工,這點經濟補償也是非常有誘惑力的。這樣的經濟補償也給公司帶來很大的困擾,以至於我的一位曾經的總經理這麼評論,乾脆法律規定,每個離職員工給予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落得清靜。

第四,這樣的經濟補償,也不是完全不能給。

畢竟你能在企業工作23年了,沒有感情也是假的,不是因為家庭的原因,恐怕你也不會離職。但是要給也不是這樣的給法。

給之前要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個制度,這種制度下,的確超出法律給予的待遇,同時也不能違背法律的原則。

就拿本案來說,可以給錢,但是不能以經濟補償的形式,如果是給予經濟補償,那麼如果他本人工資並不高,經濟補償不按12個月封頂的話,應該給予23個月,如果給了18個月,反而違法的法律的規定,吃力不討好,風險極大。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員工自己遞交辭職報告,辦理交接。交接之後,公司按照商談的給予離職補助,避開經濟補償這樣的敏感字眼,在這樣的情況下,不要說18個月,給1.8個月也是沒有問題的。

還有一個必須要做的事,就是界定給這樣離職補助的人員對象,以及補助的標準,對今後的員工也統一按照這個標準。

曾經推行的離職補助制度。

我在管理實踐中,曾經推出過,對於工作10年以上的,在一線倒班的老員工,確實身體欠佳,但又很難開病假的這些員工,如果主動離職,按照工齡,給予2年一個月的離職補助。

比如工齡12年,給予6個月,當然還給了一個約束條件,就是給離職補助是幾個月的上限,是不超過距離退休月份的一半。比如離退休還有10個月,最多那5個月離職補助,如果離退休還有16個月,那麼上限是8個月,依然給予6個月的離職補助。這樣規避臨近退休紛紛提出要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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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本


你好,你在公司幹了23年,現在因為家庭原因申請辭職,也就是你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公司能夠給你補償18個月的工資,太不合理了,簡直超出了我的認知和想象。

你自己申請離職,公司還願意補償你,而且這一補償就是18個月的工資,我斷定公司應該還有其他的因素支持這樣補償,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離職補償規定,員工因家庭原因主動離職的,公司完全可以不給補償,不管你在公司裡面幹了多少年,都是沒有的。所以,公司給你18個月的工資補償,一定另有原因。至於具體什麼原因和情況,你沒有說,我也不好過多揣測。

如果公司真的是因為其他的原因補償你18個月工資,相對於你在公司幹了23年,這個補償數額也是很可以了。如果沒有其他的原因,就是你在公司乾的長,主動辭職了公司還這麼慷慨大方的補償你,那麼沒得說,18個月的補償真的是“天上掉的大餡餅兒”。你要知道,很多很多其他公司的老員工被辭退都拿不到一分錢的補償,很多很多企業都在想方設法的讓員工主動離職而避免補償。所以你主動離職能拿18個月的工資補償,我覺得太不可思議了,太不正常了,超出了我的常識。

總之,你幹23年,主動離職能獲得公司18個月的工資補償,要麼是你跟公司還有其他的事需要用錢解決,要麼是你在公司的貢獻非常非常的大。但總的來說,不管哪種情況,補償你都是合理的。

最後,我想知道公司為什麼要補償你18個月工資,能說出具體原因嗎?


Sir聊HR


不合理,按照勞動法規定,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賠償的。


你在公司即使做了23年,自己主動申請離職,公司根本就不需要給你支付賠償金。而且看你這口氣,似乎對單位很人情化地主動給你18個月的額外工資還很不滿意。真是有點太貪心了。


還是趕快拿錢走人吧,別讓這天上掉的餡餅突然消失了。


紅塵笑笑生


合不合理這個事情真是仁者見仁了,你家裡有事情,自己主張離職,能給你補償,這個單位真不錯了。很多的單位是做不到的,即便你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公司給了你18個月的“補償”啊,要你自己納稅稅錢都不少拿,幫你省了嗎?


合法,是一定合法的。

(雖然你沒有說明這個“賠償”包括的內容,是否含有賠償金、保密和競業禁止,以及你的待遇,但你公司能給你18個月相信已經把法律放在首位了)


沒錯,每滿一年按一個月補償,眾所眾知的,可有一點,還需要你分清楚,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但是勞動合同法是在2008年執行的啊,放在現在不過才10年,此外,在賠償金上限上也有約定:月工資高於所在市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你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再結合相關法律對照下,看看自己真的吃虧了嗎?或者你把更為詳細的信息拿出來,咱們聊一聊。


雷填填


10多年前,我在一家港資企業打工,老闆人對人很好。後來我辭職了,臨走的時候,老闆給我多算了一個月工資。

但也僅僅是一個月,這還是在老闆大發善心、對我非常認可的情況下給的!他還特意交代發工資的人不能說出去,因為不是每個人都能享有的,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攀比。

所以針對題主所說的情況,我認為這就是典型的得了便宜還賣乖。

你能在一家公司混23年,沒被掃地出門已經是洪福齊天了,臨走時竟然還能拿18個月的補償,可以說簡直是前世修來的福,我真懷疑這公司是你家開的,或者你家小舅子開的。

如果題主是尋開心的話,我認為你應該去找公司一把手,請求再多補償一些,如果你們公司錢多到燒得心發慌,或者老闆是活菩薩,估計肯定會考慮。

道理大家已經給你說很多遍了:你自己提出辭職,無論什麼原因,包括家裡原因,按道理可以一分錢不補償,更別談什麼賠償了(賠償是指公司有錯,跟補償不是一回事)。

只能說,你能拿多少補償,那都是你的本事,你當然沒錯,但拿出來炫耀就是你的錯了!

真要問合不合理,這肯定是極其不合理,你讓其他員工怎麼想,是不是每個人只要一辭職就可以如法炮製?

我要是你公司的一把手,看到你還敢在網上發出這樣的疑問,我立馬一分錢不補給你,這些錢發給其他員工當福利不好嗎?省得你在這裡聒噪!我看白眼狼確實都是養的,你太過分了。

於情於理,給你補償18個月工資都很扯(這個公司的HR應該下課)。如果你的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哪怕合法的辭退你,最高也不過補償12個月,不管你在公司幹了多長時間。

所以只有一種可能,你根本不是什麼家庭原因自己提出離職,而是被公司辭退了。被辭退不是什麼丟人的事,別不好意思承認,編出這麼低級和漏洞百出的理由,真當網友是傻瓜嗎?

如果題主你真的是被公司辭退了,已經跟公司協商好,那你當然可以主張按照23+1的補償標準給與補償,這是合理的,也不會被人吐槽,覺得你這個人太無理取鬧了,該知足了。但前提是你得說實話,不要藏著掖著,那樣對解決問題沒有絲毫幫助。

當然了,如果你一口咬定確實是自己辭職的,那隻能說明你這家公司真的對離職員工很不錯,一般私企不太可能這樣做。或者給你18個月的所謂“賠償”,要麼是競業限制一次性的補償,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封口費”,只有你自己心理明白就行了,沒必要拿出來說。

總之,所謂人心不足蛇吞象,你佔得了便宜就不要作聲,出來嘚瑟就更不對了,趕緊拿錢走人,想想以後怎麼辦吧,別再這個事情上折騰糾結了!

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關注我瞭解更多。(出版有《績效管理頂層設計》、《互聯網+人力資源管理新模式》等專著)。

喻派職言


簡直不合理,你也太幸運了。因為個人原因而選擇離職,公司還給你賠償18個月工資,這樣的用人單位哪裡找,反正我是沒有見過。

我有一朋友,在一家公司做了將近三十年,最終因為個人原因而選擇離職,公司也不過只請他吃了一頓散夥飯。

勞動法裡面其實並沒有這項規定,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按照正當流程走,給你辦理離職就行,出於仁義,最多給你一點獎金。

從此舉動可以看出,你們公司非常的仁義,是一個值得追隨且有情懷的公司,從另一方面來講,你在這家公司幹了二十三年離職,最大的原因是出於感恩,可能你在這家公司做出來一些貢獻。因此,一定要學會知足,學會感恩。


肖軍說職場


得了便宜還賣乖?

員工主動申請離職,不管是什麼原因,公司都不會給與你賠償金。

題主在一家公司工作了23年,想必最少也是基層的管理層,或者在公司的財務、技術部門擔任要職,不然公司是不會給你18個月的補貼的。

我朋友的父親就是某大型企業的高管,今年體檢的時候查出身體出了問題,於是就直接辭職在家裡準備好好修養,辭職沒多久公司的老闆就拿著2年的工資來了,說這是公司給與老員工的慰問,實際上是希望他最少2年內不要上班,因為他爸在公司是技術主管,公司是靠技術賺錢的,害怕他跳槽到新的公司,會對公司的利益產生影響。

再加上老闆和他爸的關係非常好,離職的時候放人也很痛快,就像是在企業裡辦理了內退,公司先養你幾年。所以題主這是得了便宜還賣乖啊,好好珍惜這18個的工資把,大多數人離職的時候一毛錢都沒有。


共享人才


我是一名HR,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這個問題你既然提出來了,說明你覺得公司現在的賠償不是很合理,心存疑慮。但是一般來說,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公司不予賠償也無可厚非,當然也有例外,下面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種情況是我覺得可能是因為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比較長,公司覺得你貢獻比較大,對公司付出的比較多,所以可能給了你一部分賠償,這是公司處於情義的補償。按照勞動法規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按照你這種情況,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的,最多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公司沒有什麼過錯或違法行為,18個月工資的補償是合理的。

第二種情況是你和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你需要保守公司的一些商業秘密,這種情況下離職公司是需要支付一些費用的,但是這個費用看公司當時簽訂這些協議的時候怎麼和你約定的,如果約定的金額公司的賠償已經達到了,那就是合理的,如果沒有達到,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剩餘的費用。

我是一名HR,有職場困惑可以關注我哦!


HRGOGOGO


你在公司做了23年,因為家庭原因申請離職,但公司只願賠償18個月,是否合理?應該說員工自行離職,企業不需要作任何補嘗,而你的公司,可能考慮到你是單位的老員工,那麼多年為公司作出了不少貢獻與努力,才作出了補嘗你十八個月的補嘗,既然你是因為家庭原因而離職的,做人應該知足,,你應該感恩你的公司,非常人性化的決定,當然,假如你的公司辭退你,就另當別認了,最少23個月的補嘗,外加三個月的求職補嘗,這就是本質上的差別,希望你明白《勞動法》中員工自行離職與公司辭退有本質的區別,結果也完全不一樣,還是拿完錢走人吧。



往事如雲149428315


跨越2008年的經濟補償分兩段計算,2008年前用的是1995年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在經濟補償方面有所不同。

按時間算,你應該是1995年加入公司的,那麼2008年國家勞動法做過一次調整,2008年前的合同約定,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離職,都會有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一個月待通知金,即所謂N+1,沒有封頂的說法。2008年之後按現有的法規及合同要求,一般主動離職沒有經濟補償,被動離職的N+1,N是2008後算起,不超12個月,基數為社平工資3倍內,+1為待通知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則可以不+1。以上為一新勞動法規要求,按此計算的話,你應該是2008-1995=13個月的經濟補償,不封頂。被動離職的話是2018-2008=10個月,有封頂,再加上之前13個月,即23個月。

特別說明的是,每個用人單位或每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有所不同,在勞動法範圍之內即可,也就是說,看你們的合同是怎麼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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