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發熱症狀與人群密切接觸,確診患者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律師解讀被傳染者如何維權

2月1日,“青海公安”發佈通報稱,青海確診病例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青海首起涉疫刑事案件。

華商報記者梳理,這是此次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防控以來,國內首例隱瞞行程和發熱咳嗽症狀、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被警方立案偵查的案例。

隱瞞發熱症狀與人群密切接觸,確診患者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律師解讀被傳染者如何維權

青海2月1日發佈的通報

>>通報

隱瞞發熱症狀主動密切接觸周邊人群

青海警方通報指出,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青海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

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苟某的行為違反《刑法》《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青海省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通告,嚴重干擾破壞該市疫情防控工作,現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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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檢方提前介入青海首起涉疫刑案

隱瞞發熱症狀與人群密切接觸,確診患者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律師解讀被傳染者如何維權

西寧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

2月1日,華商報記者獲悉,西寧市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全面瞭解案件情況,推進案件高效、高質量辦理。

截至2月1日下午4:36,國家衛健委通報全國確診病例11860例,治癒247例,死亡259人。其中,青海省2月1日新增一名確診病例,累計確診9例。


>>解讀

以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判死刑


隱瞞發熱症狀與人群密切接觸,確診患者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律師解讀被傳染者如何維權

“疫情不退 警察不退”

“在武漢務工的苟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由於惡意隱瞞發熱症狀,與人群密切接觸,今天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我認為活該。”2月1日,知名律師周兆成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分析了相關法律規定和對苟某的量刑。

苟某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周兆成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苟某在明知自己來自疫發地武漢,同時在主觀上也清楚地知道新型冠狀病毒在與他人密切接觸會導致人傳人的危害後果,卻拒絕向有關部門登記和自覺隔離,同時故意隱瞞其真實的行程和活動軌跡,肆意編造虛假的日期信息,故意隱瞞其發熱咳嗽等症狀,欺騙調查走訪人員,肆無忌憚地主動與身邊人群密切接觸,甚至更為惡劣的是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歸來的事實,放任其子在外活動接觸人群,苟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了公共的安全。”

疑犯苟某該擔何責咋量刑處罰

周兆成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苟某的犯罪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那麼根據《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國家雖然沒有宣佈緊急狀態,但是武漢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的規定,採取了“封城”的隔離措施。如果在該措施實施、國家衛健委通告及各級政府發佈通知、決定後,行為人仍然隱瞞到過疫區的情況,不報告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可以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對於其他人由於犯罪嫌疑人苟某的犯罪行為導致損害的,根據《侵權責任法》以及《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苟某如果造成了他人被傳染,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呼籲遵守防疫要求對生命負責

“確診患者苟某已經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後面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出於人道主義和防控疫情的考慮,有關部門也會變更強制措施,不會將其羈押在看守所,也會積極對其進行隔離收治,待其康復後,根據造成的後果,進行懲處。”

周兆成最後呼籲:“大家應該嚴格遵守各級政府疫病防控相關要求,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根據政府的決定、命令等,如實報告到過疫區的情況,既是對自己生命的負責,也是對整個社會應當承擔的責任。” 華商報記者 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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