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公交司機一巴掌判四年】打的不是司機,打的是“公共安全”

打了公交司機一個巴掌,被判了4年有期徒刑。


【打公交司機一巴掌判四年】打的不是司機,打的是“公共安全”


多麼無知又慘痛的教訓,這是5月9日在海口法院審理的案件,罪名是“危險公共安全罪”。


該女子表面上看打的是司機,實際上打的卻是“公共安全”,任何人都應該知道公交司機的駕駛關係一車人的性命安危,干擾司機駕駛有可能讓其分心,操作失誤,甚至出現車毀人亡的慘劇。


重慶萬州公交墜江的事故殷鑑不遠,很多人卻沒有把它當回事。


【打公交司機一巴掌判四年】打的不是司機,打的是“公共安全”

審判現場


比如,哈爾濱的這位男子因為覺得公交司機回答不好,拳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手機,最終被判了6年。


2019年1月13日下午4點左右,醉酒男子呂某乘坐郊6路公交車,因對公交司機侯某的回答不滿意,與其發生爭吵並用拳頭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侯某進行毆打。2019年5月8日上午,哈爾濱松北區人民法院判決在公交車行駛中毆打駕駛員的市民呂某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打公交司機一巴掌判四年】打的不是司機,打的是“公共安全”

審判現場


而這位被判4年的女乘客,起因竟是為了一塊錢。


您說合不合算啊,不懂法真可怕!!!


2018年12月27日,海口女子陳某在公交車上詢問司機到西站的票價是多少,被告知是兩元后,指責對方耽誤自己的時間,還質疑司機多收了自己一塊錢。


車輛繼續行駛,一分鐘左右後,陳某掏出手機對他進行拍攝。司機行駛到西站時,提醒她下車,遭到了陳某的拒絕。隨後兩人開始了爭執,陳某一把扯下了公交車上的一面小國旗,扔在了地上。司機讓陳某撿起來,可話音未落,陳某就一巴掌招呼了過來。


司機被打懵了,但他第一反應是把車安全停好,不能帶著情緒開車。接著他拿出手機報警,陳某毫不示弱,囂張地說:"打你怎麼了,多收我一塊錢!"警方接到報警後迅速趕到了現場,將陳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抓獲。


【打公交司機一巴掌判四年】打的不是司機,打的是“公共安全”

審判現場


劃重點了,為什麼打一巴掌要判4年?


首先,她觸犯的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兩高一部下發《指導意見》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女乘客對司機掌捆符合“毆打”,所以判4年符合法律規定。


這還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罰,

如果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不是打司機一律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汽車在行駛過程中;這樣說並不意味汽車沒開就可以打司機了,汽車靜止時打司機同樣違法,輕者尋釁滋事,重者故意傷害。


陳某用四年的刑罰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了代價,也再次警示所有人:文明乘車,珍愛生命,杜絕車廂暴力從你我做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5.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

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