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时期发明了新的官职——刺史,这个刺史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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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从刚开始的监察官,是如何一步步成为相当于现在的省长?


秦朝:秦朝时期的三公九卿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太尉负责军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御史大夫便是监察机构的起始。,监察朝中百官。

西汉:设置刺史。汉武帝是设置的地方监察官。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分京师直辖地区以外的地方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州设刺史一名,称州刺史,以监察地方。刺史以六条问事,主要是监察郡守、尉、王国相和强宗豪右。刺史比秦朝的监察制度要严密的多,进一步加强了皇帝对官僚的督导和控制,东汉末演变为州的行政长官。刺史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通过这些措施,地方割据势力被削弱,中央集权对地方的控制的加强。

东汉:设置州刺史。东汉在全国设十二州,每州设刺史一人,秩600石,刺史于每年八月巡行所属郡国,检阅刑狱情况,考察长吏政绩,年终奏于皇帝。东汉刺始有固定治所,有庞大的僚属,不再对丞相负责,而直接向皇帝奏事,后来刺史逐渐变成地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

隋朝:作为三省六部的补充,隋又设置监察机构御史台,纠察内外百官和一切军民活动;设置秘书省,掌管国家图书文籍,设置内侍省,负责皇帝的起居饮食。另外还射太常、太仆、光禄、宗正、卫尉、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十一寺,成为接受尚书省指令的下级事务机构。

唐朝:设置一台五监九寺。长官是御史大夫,副长官是御史中丞,其职责是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参与大狱的审训。唐代对于大案、要案,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明朝:置监察机构。1382年,更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13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官员。还按照六部的设置,置六科给事中,负责稽查各部,驳正章疏违误。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共同构成“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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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是汉朝中央政府增设了新的官职,它的出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那么,汉朝的刺史到底是干什么的,还有汉朝的刺史相当于现在的什么职位呢?今天,我们就一起穿越历史,探究一二。

刺史,又称刺使,“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朝时,秦始皇建立监御史制度,用以中央对地方进行监察。到了汉文帝的时候,汉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这是汉朝刺史的雏形。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史制度正式形成。

当时,汉朝之所以在全国推行刺史制度,无非就是两点原因。一是加强中央集权的必然结果。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力度,必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察制度。二是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不力,使得必须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因此,刺史制度应运而生。

汉武帝时期,刺史有明确的职责,具体有以下六点:一、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二、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三、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四、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五、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六,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这样看来,汉武帝时期的刺史相当于现在的中央巡视员,监督巡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作出相应处理。



西汉中期以后,刺史的职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除了监察工作外,有承担地方的军事行政职责,例如镇压诸侯的谋反、镇压民众的反抗、安置流民、理少数民族事务、参与中央决策。这一时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这时候的刺史相当于现在的省兼军区司令,俨然就是封疆大吏,甚至到了东汉末年,成了一方诸侯,严重威胁汉朝中央政府的统治。

总之,汉朝的刺史制度本是汉朝中央加强对地方管理的一种的监察制度,但由于刺史职权不断地扩大,远远超出了设立之初监察地方,加强中央集权的初衷,最后是反而其害,得不偿失。各位,你们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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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的定位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

起初,刺史干是监察地方官员的工作。

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推行郡县制,将天下分为三十六郡,每个郡设太守、郡尉、监御史各一名,代皇帝管理地方。

所谓太守,就是行政长官,管政务;

所谓郡尉,就是军事长官,管军事;

所谓监御史,就是检察官,管监察;

从这个官员配置可以看出,秦朝时期是没有刺史的。监督太守的工作,由监御史负责。

其实,太守、郡尉、监御史相互分权,就是当时“三公制度”的延伸产品,只不过在朝廷里面,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相互分权。

不过大家应该也都知道,秦朝二世而亡,郡县制确立没多久,秦朝就灭亡了。

汉朝建立后,刘邦考虑到国家经历了长期的战争,经济凋敝,便把每个郡的监御史给撤销了,给予太守在地方上极大的自主权,刺激其工作的积极性。

不过刘邦这么干,肯定是欠妥当的。地方官天高皇帝远,太守上马管军,下马管民,自主权极大,还可以自己辟用僚属,组成小朝廷,郡中人士称之为“郡朝”,和中央朝廷类似,一旦失去约束,肯定会造成大面积的贪污腐败事件,甚至是叛乱事件。因此汉惠帝继位后,他就又恢复了监御史制度,向每个郡都派了监御史。

时间来到汉文帝时期。文帝继位后,经过考察发现,各郡的御史普遍工作都不合格,没有起到监督太守的作用。于是汉文帝就在监御史之外,又从朝廷派出了若干人巡查各郡工作,监督太守和监御史好好干活。这些人便是后来刺史的前身。(工作范围类似于现在的中央巡查组人员)

汉武帝时期,考虑到两方面因素:一是当时开疆扩土,地盘比以前大了,中央的工作负担重比以前重了;二是文帝时期的巡查组制度效果不错,可以制度化了。

于是,汉武帝在公元106年,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

刺史制度自此确立。



有一点要强调的是:西汉的州,只是一个区域概念,并不是正式的行政单位。就好比咱们现在的东北、华北、西北,只是一个区域概念而已,没有什么东北最高长官。刺史的职权也是如此,刺史并不是太守的上级。设立之初,治官不治民,并且也没有治所,就是几个郡循环着跑,年终时回到朝廷给皇帝汇报工作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管理越来越难,越来越不方便。尤其是西北地区,经常要打仗,郡守权力太小,无法应对大事件。于是,中央在放权和避免过度分权之间想到了一个折中的办法:让刺史分担一部分太守的工作,比如各郡官员政绩考察、稽查捕盗等事情,就由刺史负责了。

当刺史们有了这些权力后,其工作性质就随之变化了——不但有了治所,也就是所谓的州治,并且还可以侵吞太守的权力,让太守出钱出兵,俨然成为太守的上级。有些强势的刺史,仗着有皇帝撑腰,把太守压的死死的。

当然,这个时候的刺史虽然权力大了,但也不是太守的上级。至少名义上不是,朝廷并没有承认刺史是一州长官的地位。

到了东汉末年,由于黄巾之乱,以前的那套又行不通了,需要改变。



比如说,此前承平之世,社会上的盗贼团伙规模都很小,刺史只要带几百个正规军就足够剿灭了。可黄巾之乱,情况大有不同,地方上动辄就是几十万人起义,刺史手里那点人若是对上黄巾军,绝对是羊入虎口。各郡的太守倒是有兵,但是太守通常只是保一地之太平,虽守土有责,却无剿匪之义务。所以多数时候,太守都只是把黄巾军赶出自己辖区就完事了,不会穷追猛打。

基于此弊端,当时太常刘焉便向朝廷提了一个建议:将刺史改为州牧,加大州牧权力。

这一改变最大的区别在于,以前郡为地方最大的行政单位,直接向中央负责;如今却是降了一级,改为向州牧负责,由州牧向皇帝负责

也就是说,国家本来是两级行政体系,刺史改为州牧后,硬生生的又插入了一级,由郡县制变成了州郡县制

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一州之内,权责得到了统一,有州牧统一指挥,所以很快就剿灭了黄巾军势力。

不过缺点同样也是显而易见的。州牧权力过大后,直接开始起歪心思,搞地方割据,形成了汉末三国的大乱世局面。

西晋统一全国后,考虑到州牧乃汉末打下大乱的根源,于是就撤销了州牧,以都督或总管取代。至于刺史则不变,仍与汉朝制度相同。各州的刺史有一点点权力,但不是太守的上级。

五胡乱华开始后,天下大乱,刺史的权力太小了,镇不住场子,于是朝廷再次改革,仿效当年三国时期的制度,把刺史分为领兵和单车两种。

单车即不领兵之意,这类刺史手上无军权。

领兵,顾名思义,就是领兵的意思,这类刺史通过加将军号后,有领兵权,可以称使持节都督(某某等州)诸军事。

后来的南北朝时期,制度与晋朝类似。

隋朝统一后,隋文帝撤销郡,州长官除雍州牧以外,均为刺名。隋炀帝时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隋文帝撤销郡,是因为当时已经有几十个州了,隋朝每个州的面积与秦朝的郡差不多大)

隋文帝、炀帝这么改,等于是把州郡县三级又改回了郡县两级。

不过前面也说了,州郡太多,由朝廷直接监管太麻烦了,所以到了唐朝的时候,把天下又划为了十个道(后来增至23个),相当于十个监察区。


道的设置,等于从汉朝到唐朝,绕了一大圈的地方行政制度(为了监督郡而设州,嫌州权力太大又分州,当州的数量与昔日郡的数量差不多后又撤销郡),又改回去了。

总而言之,刺史起初是为了监督地方郡守而设立的,只有监督权。后来经过演变,刺史权力越来越大,变成了太守的上级。从三国时代开始,皇帝基于各州长官权力太大的问题,不断的分化州,从汉朝的十三个分化成了隋朝的几百个,州实际上就变成了郡。可是监督的需求仍然存在,所以唐朝的时候又恢复了“州”,只不过名字不叫“州”,而是“道”。每个道,就是一个监察区。

其实后来的明清时期也一样,明朝于各省设布政使、按察使分权,但容易扯皮,于是朝廷又设巡抚监督。到了明末,巡抚权力越来越大,实际上变成了布政使和按察使的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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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一职,说是由汉武帝发明,也不无不妥。只是这个发明,颇有点旧瓶装新酒之意,在原来的基础上稍微加以变动再更换一个新的标签。

自秦始皇一统六国,第一次在神州大地建立起了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面对广袤的国土,秦始皇将天下分为三十六郡,直接从中央派人进行管理,每郡的最高长官为郡守。

郡守作为一郡之首,手中权利颇大。虽然说郡守都是朝廷直接委任的,但是秦始皇对此还是不放心,又另外从中央派人去监督郡守,这些监督者被称之为监察御史。

汉在秦制的基础上,郡县与封国并行,依旧采用御史监督郡守。

但是这问题就来了,监察御史们作为监督者,品级未必有很高,但是手中的权力却不小,可能一句话就决定了郡守们的生死去留。因此,郡守们对御史自然是百般示好,极力讨好 。在这种状况下,很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御史与地方长官同流合污的事情时有发生。

到了汉文帝时期,决心扭转监察御史不作为的这种情况。因此,汉文帝在监察御史之外,又重新从丞相府派出官员巡回各地,专门负责监督地方长官和监察御史,是为刺史。

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丞相初置吏员十五人,皆六百石,分为东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汉旧仪》

因此,在地方上就诞生了两套监察班子,刺史和监察御史。

两套监察班子虽然有效的扭转了监察人员不作为的情况,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状况,那就是两套监察班子之间容易推诿扯皮。而且,汉文帝时期的刺史,只是一个临时的职位,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担任刺史之人是丞相府的官员,这样无形之中又增加了丞相的权力,不利于皇权的集中。

因此,到了汉武帝时期,干脆就撤销了地方上的监察御史,并且将天下划分为十三个区域,即十三个州(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州、司隶),每个州下辖若干郡县。

但是我们要弄清楚一个事实,汉武帝时期的十三个州,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一级行政区域,因为这十三个州没有设立长官,真正的长官依旧是各郡的郡守(太守)。

汉武帝在每个州设立一个刺史,有专门的办公场所,专门负责监督该州下辖各郡太守。因此,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并不是地方上的行政长官,而是监察长官。

随着时间的变迁,到了西汉末年,刺史的职权开始不断扩大,开始有了行政权甚至军事权,名字也一度变更为州牧,隐隐有从监察官向地方行政长官转变的趋势。

王莽篡汉之后,变刺史为州牧。

王莽当政时,各地反抗势力不断起事。王莽为方便镇压起义,给予州牧军事权,至此,刺史(州牧)实际已经完成了从监察官到地方长官的转变。

刘秀复汉之后,又变州牧为刺史。这时候的刺史已经和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完全不一样了,因为刺史的刺史已经具备了实权。因此,刺史也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地方长官,成为了太守的直接上级。

东汉末年,朝廷将一部分资深的刺史改称为州牧,因此才出现了《三国演义》中州牧和刺史并存的局面,有些地方叫州牧,有些地方为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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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在中国历史有着很高的盛誉,作为汉帝国最强大的存在,汉武帝的文治和武功后世都给与了很高的评价,但是作为帝王,他却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独裁皇帝,薄情寡义对他来说是最好的写照,而这“刺史”正是汉武帝为了监察百官而设置的。


汉朝的制度,大抵沿用秦制。


汉武帝为了维护皇权加强对地方上的控制,在汉蜀地的13个州内各置一名刺史,负责监察政务,还专门规定了监察的具体任务,这就是“奉诏六条察州”。在这项规定中,监察汉室宗亲、地方太守、地方豪强、滥用刑法等等。


汉武帝时代的刺史制度像极了明朝的“锦衣卫”。


而这些刺史就是专门为汉武帝服务的,也是汉武帝布置到地方的眼睛。在汉武帝时期,刺史的权力并不是太大,最多和地方太守势力相互抗衡,甚至弱于地方太守,但是到了后来。地方刺史跃然纸上,成为了凌驾于太守之上的官职,还一度有了自己的办公场所-----州治。


而随着刺史的势力急剧膨胀,不仅仅有了自己的州治,还拥有了少量的部队,到后来干脆完全凌驾于地方太守之上。到了东汉末年,天下大乱,汉室宗亲刘焉出了一个主意,那就是设置州牧,这样一来其实说白了就是给这些渐渐崛起的地方刺史换了一个新的名字。


州牧行使的职权却越来越大,反而成为了地方上的超级BOSS。


到了后来,地方刺史,州牧几乎成为相互攻击的对象,相互之间争夺地盘,你争我夺,各种诸侯混战,官职的束缚已经是名存实亡了。


历史总探长


公元前106年,武帝下诏划分全国为十三州部,即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州、司州等十三州,每州为一监察区设刺史。《汉书.武帝纪》载“初置刺史部十三州”,自此刺史一职正式应运而生。



刺史制的前身

刺史缘于秦朝的“监御史”一职,《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众所周知秦始皇统一全国之时,废分封制而行郡县制,在当时始皇将全国的划分为三十六郡,而每郡置郡守、郡尉等官职。同时在当时始皇帝为了防止这些郡守、郡尉做出欺君瞒上,违法乱纪的事情,他在设立郡县制的同时,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地方监察制度。


即在三十六郡专门设立监御史一职,他们不管军不管政,唯一的职责就是负责监察郡守、郡尉等郡官(监御史一般不会对县级官吏进行监察,县级官吏的监察事务由郡守负责),防止他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不妥之处,如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但是需注意他们只有监察权,而没有执行权,一旦他们发现郡守等郡官有问题,他们只能向皇帝,或者御史大夫汇报,然后由他们来决定该如何处理。



当然秦朝的监御史除了有监察的权力,有些监御史还有其他的一些权力。如向皇帝推荐人才,当年萧何在做泗水卒吏的时候,《史记》载“秦御史欲入言徵何”。如兴建水利,历史上最为知名秦朝三大水利工程之一的灵渠就是始皇帝让一个叫禄的监御史负责修建的,《淮南子》载“使监禄无以转饷,又以卒凿渠以通粮道”。再比如领兵作战,在秦末由于战事频繁,所以有些时候监御史也会领兵平乱,《史记.曹相国世家》载“攻秦监公军,大破之”。



当然以上的某些权力都是在特殊的情况才被皇帝赋予的。正常情况下监御史的职责就是监察和举荐人才。而之后随着秦朝的灭亡,监御史一职也曾经短暂的废除过。

刺史制的雏形

公元前202年刘邦登基称帝,建国“汉”,而随着汉朝的建立,秦朝所流传的一些制度也随之被废除,其中就包括监御史制。在当年始皇帝设立监御史本就是因对地方的官员不信任而设立的,而在此时各地的官员基本都是跟随刘邦南征北战的功臣,所以此时设立这个职务容易引起功臣们的不满,再加上在当时大汉百废待兴,很多时候不能太限制地方官员的权力,需要他们集中精力去恢复各地的经济。



也就是如此最终在监御史一职被撤销,不再设立。但是到了汉惠帝事情,由于大汉立国已有数十年,曾经的功臣们或死,或老很大一部分都没有在地方上任职,而就是如此地方上的官员可以说与皇帝就只有纯粹的君臣关系。所以此时汉廷有必要去加强中央政府对于地方上的监管,最终惠帝决定恢复被废除的监御史一职,且惠帝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监御史的职权。



在当时惠帝专门让人编撰了《监御史九条》这一地方性的监察法规来明确监御史的职责和权力。《唐六典》载:“惠帝三年,相国奏监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察有司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兴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无罪者敢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凡九条。”。也就是说此时的监御史不再是局限于只是监察郡守等郡官的行政事务的处理,而是有权调查冤假错案,官员贪污,官员擅自使用民力,官员苛政等一系列的事情,并可纠察一切的不法行为。


而且在当时惠帝还规范监御史的汇报机制,惠帝规定“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也就是说之后的监御史必须每月到京城汇报所监察郡中的一切情况,包括刑讼、吏治等情况,后到十二月才能回归驻地。此外,惠帝为了防止地方上的监御史与地方官员相互勾结,他还规定监御史必须两年更换驻地,即“监者二岁更之”,以此来杜绝监御史会同地方官员欺上瞒下的情况的出现。



但是就算如此防范,在当时全国还是出现了监御史与郡守相互勾结的情况,即使有些监御史不与郡守勾结,其本身也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亦或怠政的情况。再加上由于监御史在地方上并没有能够监督他的人的存在,所以在惠帝后期监御史目无法纪的情况越发的严重。直到文帝时期朝廷最终决定改变此现状,文帝十二年,汉文帝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的名义设立了一个全新的地方监察制度,即丞相史出刺制度。“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也就是说为了这个制度就是专门为监察各地的监御史而存在的。



《汉旧奕》载“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也就是派九位丞相史前往豫、青、徐、扬、荆、梁、冀、雍、兖等九州,每一个负责监察各州辖下的所有监御史。而丞相史出刺制就是后武帝所实施的刺史制的雏形。

刺史制的诞生

上面已说了在文帝时期由于监御史的无人监管,所以文帝一朝就在监御史制之外另外设立了丞相史出刺制来制约着监御史。但是事实上在实施的时候,其实丞相史的职权是跟监御史有重叠的,再加上在文帝时期经常出现丞相史与监御史相互扯皮的情况,已经严重的影响到地方上监察制度的实施。



同时武帝时期经常出现武帝巡视天下的时候,一些贪官纷纷逃离,亦或自杀的情况。据《史记·平准书》载“天子始巡郡国,东渡河,河东守不意行至,不办自杀。行西逾陇,……陇西守自杀,……新秦中或千里无亭徼,于是诛北地太守以下”。从这段记载就可以看出当时整个天下吏治已腐败到极点,而地方官员如此的腐败,但武帝却几乎没有从监御史和丞相史汇报中看到一丝的记载。



由此武帝已深知监御史制和丞相史出刺制已经不适合在设立,可以说这两个制度已经烂到了极致。最终武帝在公元前106年决定废除监御史制和丞相史出刺制,改而建议了一个全新的监察制度,即刺史制。武帝将除京师七郡外,在全国设立十三个监察区,每区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的郡官员和郡事。

刺史的职权

刺史的职权在西汉多有变化,甚至连官职名都经常改变。武帝时期初立刺史一职的时候,它的职责如同《汉仪》载“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也就是刺史的职责就是监察所规定的六件事,那都是哪六件事呢?


其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监察地方的豪门士族,有没有出现鱼肉乡里,强取豪夺地方上百姓的土地,亦或恃强凌弱的。

其二、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监察地方二千石的官员有没有遵守典籍办事,以权谋私去祸害百姓,亦或者是贪污受贿的。

其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监察地方二千石的官员有没有徇私枉法,有没有依法断案,亦或者有没有用暴政来祸害百姓。

其四、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监察二千石官员在替朝代选拔人才的时候有没有徇私舞弊,有没有“举贤不避亲”。

其五、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即监察二千石官员的子嗣有没有仗势欺人的,有没有知法犯法的,亦或欺行霸市的。

其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即监察二千石官员有没有和地方豪强勾结,然后欺行霸市,鱼肉乡里的。

可以说在当属设立刺史制的时候,武帝就弥补了之前所废的监御史制和丞相史出刺制的不足之处。它即明确了刺史的职责,同时也避免了刺史对于地方正常行政事务的干扰。此外,在设立这个职务的时候,武帝也另外的做了一些巧妙的安排,首先刺史不归丞相管辖,而是归御史大夫,以此避免了丞相对于地方上的一家独大。同时刺史的俸禄也很低,只有区区的六百石,但是这样设立的好处就是往往这些官阶低下的刺史会为了升职而更加努力的去监察地方的事情,因为在当时刺史唯一能升职的机会就只有干好监察本州事务的事情才可以。



就这样直到西汉成帝时期,刺史制都很好的在全国实施着,不过在这个时候刺史的职权虽未改变,但官职名却改成州牧了,而俸禄也变成了二千石,据《汉书·成帝纪》载在公元前8年十二月成帝“罢部刺史,更置州牧”。而后在汉哀帝建平二年,州牧又被废除重新改名为刺史,同时俸禄也降低,不过在元寿二年又重新改回了州牧,俸禄也变回了二千石,但职权却自始至终都没有变。



当然刺史在地方有时候也会如同之前的监御史一样,有时候皇帝会给他们派一些其他的任务。比如镇压地方上叛乱,如宣帝时期冀州刺史张敞“敞以耳目发起贼名区处,谋诛渠帅。”。又比如安置流民,如元帝时期由于流民迁移到幽州的越来越多,所有有大臣就奏到“举奏刺史二千石劳徕有意者,言勃海盐池可且勿禁,以救民急”,而成帝最终也应允许。



总得来说刺史(州牧)的最重要的职权就是监察地方,而其他的一些事务就全看皇帝怎么安排啦。比如皇帝像安抚地方的少数民族,他想让刺史去就刺史去,想让太守去就太守去,这些全凭皇帝的意思。而到了新莽之后,州牧的职权就完全变了,变成地方的军事长官,而到了东汉末年灵帝时期州牧更是变成了掌握一州混军政大权的最高长官,当然这一切都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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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期的刺史主要职责是监察地方高级官员。当时全国分为十三个州,每个州派一名刺史。这些刺史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不受郡守、郡尉的约束,直接隶属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有点类似于今天的中央巡视组。不同的是刺史是常驻所在州,每年定期回京述职。

汉武帝时期刺史的职权范围

汉武帝对刺史的监察范围做了规定,一共六条,被称为“

六条问事”。具体为:

  1. 地方贵族豪门兼并土地,横行乡里。
  2. 地方高官违法乱纪,以权谋私。
  3. 地方高官徇私枉法,赏罚不公。
  4. 地方高官任人为亲,排除异己。
  5. 地方高官的子弟亲属胡作非为,违法乱纪。
  6. 地方高官与当地豪强相与勾结,损害国家利益。

这些规定即使得刺史行使职权时有法可依,又能制约刺史的权力,使其不能过多干预地方官员正常施政。

另外刺史的地位在郡守、郡尉之上,但待遇很低,武帝时期刺史的俸禄为六百石。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刺史们努力工作,取得业绩以便提升。



刺史监察制度的由来

“刺史”的官制为汉武帝首创,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制度在秦朝就有了。汉武帝只是在前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

秦朝每郡设御史,称为监御史,与郡守、郡尉平级,都为郡的最高长官,但分工不同,郡守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郡尉为地方最高军事长官;监御史负责监察郡一级官员的违法行为,是地方最高监察长官。

除了监察官员的违法问题外,监御史还有举荐地方优秀人才的权力。

汉朝建国初期取消了监御史的职务,主要原因有两点:

  1. 建国初期,经过秦帝国横征暴敛及楚汉相争,国家经济崩溃,“人相食”。汉朝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安抚民众,恢复生产。为了调动地方官员的积极性,所以中央不设监御史,以便给地方官员更多的自主权。
  2. 因为政治需要,高祖刘邦曾广封异姓诸侯王,这些人与中央皇权的关系错综复杂,不设监御史,也是不想过度的刺激这些人。

汉惠帝时期,汉朝又恢复了监御史的制度,并且增加了一项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可以看做刺史制度的雏形。

高祖刘邦去世,汉惠帝继位。这时候国家经济得到了初步恢复,异姓王也被铲除。但是新的问题又摆到了面前:惠帝的威信远不如高祖刘邦,地方官员常常阳奉阴违,中央的命令难以贯彻执行。

汉惠帝三年,中央恢复了监御史的制度。但马上又发现这些监御史和地方官员沆瀣一气,相互包庇,工作不力。于是就又发展了一个新的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

丞相史出刺制度由丞相派遣丞相史,对各州的监御史及郡守进行监察,并直接向丞相汇报。但丞相史不是常设官制,属于临时性质,而且职责与监御史有重叠,容易相互推诿、扯皮。所以这一制度的监察效果不理想。



汉武帝设立刺史的原因

据《史记》记载,有一次汉武帝巡视郡国,走到哪里,哪里的官员要么畏罪自杀,要么查出犯罪被杀。这一趟巡视死了很多官员。

“天子始巡郡国,东渡河,河东守不意行至,不办自杀。行西逾陇,......陇西守自杀,......新秦中或千里无亭徼,于是诛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边县。”《史记 平准书》

可见当时地方官吏的腐败程度,但这些情况,监御史及丞相史都没有向中央汇报。

另外汉武帝为了彻底解决诸侯国的问题,实行了《推恩令》,分大诸侯国为小的郡国。这些郡国也需要中央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探索出了刺史制度这样的监察体系。



刺史制度的演变

刺史制度一直到西汉中后期之前,都在“六条问事”的范围内使命职权。但到了汉成帝以后,刺史的名称反复变更,由刺史改州牧,又由州牧改回刺史。俸禄和职权也几经变更。

到了东汉中期以后,刺史或州牧基本成为了地方最高长官,失去了中央监察地方的作用。但这一名称一直沿用到了唐朝。宋朝以后官方不再有刺史这一官制,宋元明清偶有文章提到刺史,是对州、省一级最高官员的别称,是民间的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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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曹讲史


答案:简单来讲,汉武帝手下有两个秤砣掌握着国家的平衡。但是有一个秤砣不干活了,于是汉武帝只能把这个秤砣揣下去,重新再搬一个秤砣来。踹下去的那个秤砣叫做御史,搬上来的秤砣叫刺史。来让我们看一下刺史是怎样改变了汉朝吏治的官员特权吧。

事件回顾

其实这件事情如果往前倒,估计能捣鼓到秦朝,只不过捣鼓到秦朝也没有啥用,我们简单的说一句。

在秦朝的时候有这样的一个官职叫御史,御史的作用是什么呢?他们负责看一下每一个郡有没有不法之徒,他们负责看一下每一个郡的官员是否能够老实本分,他们再负责看一下每个地区的老百姓是否过得好。

但是御史这个官职因为长期从事于对应的监察体制,慢慢地被当时的官员或者民间的豪绅拉拢了,于是御史的监察职责就成了一个虚的,他们见到什么事情都说好好好,毕竟收了钱了嘛,也可以理解。

再加上汉武帝也不是个傻子,他从各个御史反馈出来的信息来看,这一群饭桶什么都没有说,除了点头哈腰说好之外,好像连个屁都没有放,于是汉武帝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紧随其后,汉武帝决定重新再册立一个官员,通过这个官员来看一看天下有没有不法的官员。

其后,刺史这个官职便出现了。

在公元前106年的时候,汉武帝曾经把天下分成了13个州,而这13个州当中,每一个州都有对应的一个刺史。

没错,这就是事实

而在汉武帝执政的后半段,他突然发现刺史这个官职越来越好用,用的越来越顺手,于是慢慢的对刺史的特权加大。

在之后刺史上可以监察官员,下可以审查百姓,中间还可以对这一片区域负责,简单来讲是是刺史巡视到哪里,他就是那个地方无形的老大。

因为刺史的出现,对于整个汉朝统治阶级的稳定维护而言,起到的作用无法想象。再加上刺史最主要的目的之一,便是维护了皇权,对于不法的官员予以裁撤。所以慢慢的刺史的权力越来越大,由监察官员变成了地方的具有实际权力的军事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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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的雄才大略,并非是吹嘘出来的。抛开军事上的打击匈奴和文化上的独尊儒术,他还确立了一套新的监察制度——刺史制度。

提及刺史,很多人都耳熟能详,但这一管制究竟始于何时,又是如何运作的,有着怎样的作用,或许不少人还是比较陌生的。

1.何为刺史?

刺史是古代的一种官职。所谓的“刺”,为“检核间事”之意,而刺史便是中央派遣到地方进行监督检核的专员。说白了,刺史也就是皇帝的耳目,能够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贪赃枉法的行为,便可以上奏揭发。

刺史制度是汉武帝时设立的,是一项改革意味非常浓厚的监察制度。汉武帝将全国分为13个州,然后由朝廷任选精干的官员前去担任刺史,每州均派遣一人,履行监督检核的职责。

刺史的名气虽然很大,但其等级却并不高,仅为八百石(也有人称为六百石)。不过,这些六百石的官员,因享有皇帝赋予的特权,却能监察两千石的高官。在刺史制度最大的特点便在于此。

2.刺史之源流。

前文开篇称刺史制度为汉武帝“确立”,而未用“发明”或“开创”,是因为此前汉文帝也已委任过类似的官员。

秦统一六国后,特设御史以监察各级官员,但后来这套监察制度的问题也日渐暴露。汉承秦制,有所损益。文帝时,为了规避这些弊病,又命丞相派出官员“出刺各郡国”,以巡视监察地方,称为“刺御史”,简称为“刺史”。

当然,文帝时的刺御史尚未成为定制。汉武帝时,改革监察制度,将郡国分为13州,每州派遣一名刺史,并规定强调连同两千石的地方太守,也要接受其监督。此后,刺史成为一种定制。

至汉成帝以后,刺史制度几经改革。汉成帝曾将刺史改为州牧,汉哀帝时一度恢复旧制,但不久再次改为州牧。东汉初年再次推行刺史制度,但到汉灵帝时,改刺史为州牧,据太守之上,成了主张一州军政大权的封疆大吏。至此,刺史制度已与汉武帝时的监察制度有了本质区别。

3.刺史制度的意义

汉武帝设立刺史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管理,以强化中央集权。在刺史制度产生之初,是有着显著作用的。

由于选派的刺史均为年轻且官职较低的人员,所以他们在官场中尚无根基,也没有那么圆滑,在行使监察职责时顾虑较少,多能认真履行职责,将所见、所闻据实奏报到中央。

另外,若揭发有功,刺史会获得奖赏,也成为他们积极监察的一种动力。作为八百石的低级官吏,手中握有监察两千石官员的权力,是刺史制度最为突出的特点。这种以小“监”大的做法,可谓是汉武帝的一种创举。

当然,任何一种制度,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全部问题。自汉成帝开始,刺史制度已经难以维系下去了,故几经调整,而到东汉末年时,刺史演变为了执掌一州军政大权的封疆大吏。



史海烂柯人


  

  所谓“刺史”,即检核问事之官。简单来说,最初是纪检干部。

  早在秦始皇时代,朝廷中就设立御史大夫之职,负责对全国官员的监察工作。御史大夫之下,是御史。

  在秦朝的每一个郡也都有相关机构设置,官职叫做监御史(即后世监察御史)。

  汉武帝时期,因为各地的监察御史不少都与地方官员勾结,没有取到监察监督的作用,汉武帝非常失望。于是,他命令丞相,直接从朝廷派出要员前方地方,负责监察工作。

  这个官职最开始只是临时委派,在汉武帝元封初年,汉武帝方才正式向全国各郡派出此类官员,其职称也正式冠以“刺史”之名。

  刺史不但可以勘查地方官员治理情况,考察官员贤德与否,还可以处理冤案,审核诉讼,权力极大。

  在东汉年间,刺史的权力越来越大,郡内不再设置刺史,改为一州设立一个刺史,遂成为省级监察大员。

  在东汉末年,因为刘焉建议,汉灵帝下令让刺史兼任州牧,于是,刺史就正式成为一州最高军政长官,不但可以监察百官,还可以处理民政,乃至掌控军队,镇压地方。

  不过,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刺史的权力又渐渐被削弱,到唐朝,州的规格被大大降低,等同于汉朝时期的郡,州的长官刺史,也就沦为太守级别,等同于宋朝的知州,明清时期的知府。

  在宋朝,刺史职务已经废黜,只是在一些文人古风文章中还偶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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