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546 證券簡稱:山煤國際 公告編號:臨2020-005號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仲裁階段: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
涉案的金額:本次公告的仲裁標的為3631.92萬美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尚無法判斷
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下屬控股子公司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送達的《仲裁通知書》和《仲裁申請書》,中鋼國際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鋼澳”)對進出口公司提起仲裁申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況
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仲裁各方當事人名稱:
申請人名稱:中鋼國際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SINOSTEEL INTERNATIONAL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15樓D-M室(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cao, No. 336-342, 15 Andar D-M, Edificio Centro Comercial Cheng Feng, Macao);
被申請人名稱: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府西街9號王府大廈A座25層。
二、仲裁案件的事實、請求及其理由
仲裁案件的事實及理由:
2014年2月20日、2月27日、3月5日、3月21日廣南(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南公司”)與中鋼澳簽訂了四份合同,同日進出口公司與中鋼澳簽訂了四份鋁錠採購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中鋼澳向廣南公司採購鋁錠,中鋼澳再將鋁錠銷售給進出口公司。合同簽訂後,進出口公司通過開立信用證的方式向中鋼澳支付貨款3631.92萬美元,中鋼澳在收到進出口公司的貨款後,將貨款全額支付給廣南公司。中鋼澳向進出口公司交付了倉單,進出口公司憑中鋼澳交付的倉單原件向青島大港倉庫提貨時,被告知倉單內容不實,無法提貨。201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決解除中鋼澳與進出口公司簽訂的四份合同,要求中鋼澳向進出口公司返還貨款3631.92萬美元。
申請人認為,進出口公司知曉倉單為虛假且已經報案的事實,導致仲裁庭誤判進出口公司與中鋼澳之間的法律關係。遂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申請人的請求:
1、確認中鋼澳無義務向進出口公司支付共計3631.92萬美元的款項;
2、本案全部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等全部由進出口公司承擔。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公告的仲裁涉及案件內容與2014年8月進出口公司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中鋼澳提起的仲裁案件為同一法律事實。進出口公司對中鋼澳的仲裁已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詳見山煤國際於2015年5月2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佈的《山煤國際涉及仲裁進展公告》,臨2015-018號),要求中鋼澳向進出口公司返還貨款3631.92萬美元。中鋼澳對仲裁裁決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中鋼澳的訴訟請求(詳見山煤國際於2015年9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佈的《山煤國際涉及仲裁進展公告》,臨2015-039號)。目前仲裁裁決已生效,正在執行中,進出口公司已在澳門對中鋼澳的房產進行了查封。2017年8月中鋼澳以同一法律事實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中鋼澳的起訴(詳見山煤國際於2018年12月1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佈的《山煤國際涉及訴訟進展公告》,臨2018-085號)。現中鋼澳又以同一法律事實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此,公司將積極應對,全力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目前,上述案件的審理程序尚未開始,仲裁結果存在不確定性,本公司尚無法準確判斷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項對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公司將及時公告案件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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