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系唐朝二百多年的政治基石——唐朝监察制度之始末

“国史浩瀚,公子拾遗”

本期概览


正如大家所了解的那样,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期,其国势强盛、疆域辽阔,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都有相当高的成就。有唐一代,各项制度均处于十分成熟的阶段,甚至许多措施都被后世王朝所沿用。


今天我们就来探究一下唐朝的监察制度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存在,又为何能上升到大唐立国之本的高度?

维系唐朝二百多年的政治基石——唐朝监察制度之始末


“法天道”而“治人臣”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按《周礼》:“太微南四星,为执法星。执法星者,谓执法以监众星也。”所言,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寺,由御史大夫执掌监察事宜。

这其实很有趣,我们都知道古人迷信,但是我们又不得不佩服古人的迷信还确实“迷”出了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东西,比如说这里的监察制度,就是以“星象”作为制度的起源,通过观天象来暗合人间之事;再比如“罪己诏”形式,那也是汉武帝相信如果人君不仁则会受到上天的惩罚。应该说,在科学认知并不发达的年代,很多东西都是依靠所谓的“天意”来进行决策的,也正因为如此,皇帝的身份才得以保证,之后的封建君主专制才更加顺畅。

维系唐朝二百多年的政治基石——唐朝监察制度之始末

我们言归正传,继续来看看隋唐之前,古代的监察制度经历过怎么样的变迁。

秦朝是第一个设立监察制度的朝代,到了汉朝,所谓“汉承秦制”,汉朝时期的监察制度大体和秦朝相当,毕竟刘邦是贫农出身,初当皇帝要他对制度进行创新,也没那个水平,对吧!但是虽说大体上一致,却也有不同之处:汉成帝绥和元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不再任监察之职。汉哀帝元寿二年,御史中垂改名为御史长吏。东汉时,御史长吏又复名为御史中丞,并自殿中外出“为御史台率”。官职名称的变化也就意味着制度的细分,汉代将秦朝的监察制度加以细化,为后世的监察制度提供了非常详细的职能划分依据,故而,汉代是将监察作为一种制度真正确立的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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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所建立的监察体系一直被后世所沿用,而汉朝以后的中国格局多处于分裂动乱之下,唯一的大一统朝代晋朝也并没有存续多久,所以我们大致上可以理解为从秦朝开始到南北朝结束,中国的监察制度实际上是套用的同一个“模板”,而这一“模板”用到隋唐时期则发生了一些改变。


从中央到地方——无处不在的监察体系

要说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变革,最明显的一点就是从原来的监察体系中分化出了“中央监察”和“地方监察”。关于这一点,个人认为是很重要的,对于大一统王朝而言,天子脚下尚有不法之事发生,那山高皇帝远的地方就更不必说了,所以监察制度“中央”和“地方”的分立也是大势所趋。下面我们就分别来看一下唐朝时期关于“中央监察”和“地方监察”到底是什么?


中央监察

唐朝中央监察制度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御史台组织;二是谏官组织。御史台主监察文武百官,而谏官主谏帝王,两者合称“台谏”。

先来看看何为“御史台”,唐朝建立伊始,初唐统治者便将隋朝时的司隶台统一到御史台中,由御史台总揽监察之职,这种大权一统的情况对于新王朝来说并不少见,主要目的是巩固政治的稳定,唐初御史台的变化即说明了这一点:

龙朔二年,改御史台为宪台,御史大夫改称大司宪,御史中丞称司宪大夫。


咸亨元年,唐高宗诏:“龙朔二年新改尚书省百司及仆射以下官名,并依旧复为御史台。


中宗文明元年,改称肃政台。


武则天光宅元年,御史台分左右肃正台,左肃正台专门掌管在京文武百官,右肃正台则掌管诸州案察。


唐中宗神龙元年,复为左右御史台。


唐睿宗延和元年废右台,合二为一,改称御史台。


玄宗先天二年,九月置右台,十月废右台。此后御史台机构就稳定下来,没有再发生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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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新唐书》所言那样,唐朝前一百年关于办事机构体制的经常变化对于办事效率而言是极其不利的:

“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其官司之别,曰省、曰台、曰寺、曰监、曰卫、曰府,各统其属,以分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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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唐玄宗时期,御史台组织进行了重大调整与变革。御史台下属机构设三院:

台院、殿院、察院。分别是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办公机关,侍御史的职能是弹劾,殿中侍御史的职能是知班,监察御史的职能是出使。三院职权分工明确,构成十分严密的御史监察系统。

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鞠狱讼”

台院,由一名年长且资格老的侍御史担当总判台事,处理御史台的日常行政事务,因其在侍御史中拥有实权,地位最重要,故称“杂端”,意为所有事物的处理端口。在总判下面,还设立所谓的“第二侍御史”,负责辅助御史大夫处理御史提出的弹劾案件,御史行使弹劾有一定的手续和仪式:

“凡事非大夫、中丞所勒而合弹奏者,则具其事为状,大夫、中丞押奏,大事则冠法冠,衣朱衣、镖裳、白纱以弹之,小事常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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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五品以上的官员弹劾甚为有趣,皇帝坐朝时,御史穿着华贵,对着仪仗宣读弹文,令被弹者十分难堪,比如唐高宗显庆元年,侍御史王义方在朝会之上,当众弹勤中书侍郎李义府逼杀大理寺官员,弹章念毕,他大声呵斥李义府退出行列,李义府自恃官高爵重,不肯退,王义方再三呵斥,李一直看着皇帝,可皇帝一句话也不说,李不得已退下。

“大臣为御史对仗弹劾,必趋出,立朝堂待罪”

可见台院弹劾之权甚大,甚至连皇帝都是默许的。

殿院——纠察百官在宫殿内违法失礼行为。

殿院的官制设立为殿中侍御史,其职责主要是朝班巡幸等场合维持秩序、维护皇帝尊严,京畿诸州军队兵也受其调度。这有点类似于礼部的工作:

“凡冬至、元正大朝会,则具服升殿。若郊祀、巡幸,则于卤簿中纠察非违,具服从于旌门,视文物有所亏缺,则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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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和礼部的工作有些类似,但是殿中侍御史的话有时候连宰相也不得不听,大足元年王元竟为殿中侍御史,有一天正轮到他当值,宰相站立在圣殿以北不远的地方,王元竟看到后走上前对宰相说:“你站的地方离圣上太近了,您虽然贵为宰相,却也不合礼数,请您退居门外等候”,可见殿中侍御史在特定领域内的职权确实很大。此外,殿中侍御史还负责朝官在廊下就食时的巡察和朝中仪式,以便维护朝廷秩序和尊严。

察院——监察地方官吏

察院所设立的官制为监察御史。主要职责是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事宜:

“掌分察巡按郡县、屯田、铸钱、岭南选补、知太府、司农出纳,监决囚徒。监察祀则阅牲牢,省器服,不敬则劫祭官,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凡百官宴会、习射、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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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监察御史管的事情很多,但是品级却相对较低,只有八品,尽管如此,监察御史内部也是有资历之分的,监察御史以入院先后排座次,以先入者为尊,其各自的任务也有区别,资格最老的三人负责监察各部,每人分两个部,其余的分巡地方,资格最浅的巡察的地方最远、最苦。这一点像极了《九品芝麻官》里面的情节。

总结来看,台院、殿院、察院作为唐代中央监察的从属机构,是集监察、弹劾、审判于一身的。表面上看,监察权是三个院共有的,而弹劾权、审判权似乎归台院独享。但是实际上三院在职权的具体行使上又有交集,殿院、察院有时也行使弹劾权权、审判权。例如从监察对象来看,台院、殿院监察高级官员,察院监察地方品秩较低的官员,实际上,察院的监察御史也可以对中央的高官提出纠弹,三院相互协调构成庞大严密的监察系统。


地方监察

再阐述唐代地方监察体系之前,先要说一说唐代地方行政机制,毕竟监察是建立在行政之上的嘛!

唐代地方行政机构为“三级机构”——道、州、县。其中具有实际管理权的是州、县,而“道”在唐代初年只是作为一种监察体系的管理机构,大家可以这么理解,州和县是负责办事的,而“道”则是负责监督他们办事的。

开元二十一年,地方行政体制发生了重大改革,唐玄宗分天下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又在边境置节度、经略使。采访使监察地方官的非法行为。只要不是涉及到重大政治情节,采访使可以“便宜从事,先行后闻”,这种情况下,“道”就逐渐成为了地方行政实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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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唐代地方行政我们大致了解了一下,下面就来看看建立在这种行政架构上的监察体制究竟如何吧!

从大体上看,唐代的地方监察制度包含两大块内容——刺史制度使职差遣监察系统。“刺史制度”我们比较熟悉,经常看到电视剧里有这样一个官职的出现,那“使职差遣监察”又是什么呢?所谓使职差遣是指临时派某官离开其原来的职守去任某事,唐朝也有很多使职是临时的差遣,比如礼仪使、吊祭使等,事情结束就回中央复命,有点类似于我们现在的纪委到地方去执行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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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地方监察制度的主体是御史巡按,监察御史代表朝廷意旨行使监察权力的,有极高的威望,这也正是他们能够公正严明地进行违纠弹劾的保障。

“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

对于地方监察的重视,我们可以从“六条”窥见一二:

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蠢害;其五、察德行孝梯、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黯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解自申者”

这“六条”通俗的来说,就是人品、贪赃、不勤、犯罪、德行、勾结。而对于这类行为的纠劾,处理机关就是上文我们提到的“察院”,从这“六条”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对于地方考核的内容相当全面,对于地方行政犯罪的判决均有据可依,为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以谏为官”——封驳的实质

此前,我曾经写过一篇关于唐代封驳制度的文章,里面提到过一个官职——给事中。给事中是门下省的重要职官之一,一般官置四员,品秩从五品上。熟悉唐代“三省六部制”的朋友应该明白,门下省是负责审核诏文的,而我们所说的“封驳制度”就是门下省的“专长”。

唐朝给事中在监察方面享有的封驳权是颇有特色的。“封”,即封还制敕而不行,要求中书省重新草拟。《新唐书·百官二》“给事中”云:

“诏敕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给事中之“驳”,即驳正百司奏抄,若中书省对百司奏章拟答不妥,也可驳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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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涉及到门下省的工作流程问题,据《大唐六典·门下省》记载:

“复奏,画可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逢,署送尚书省执行。”

简单地来梳理一下就是中书省下达一份诏令交给门下省审核,门下省审核完毕觉得可行,就签署“可”然后交由尚书省执行。

也就是说,中书省草拟的诏救若没有门下省的附署,是不能向下颁发的。总之,没有中书出令,门下封驳,皇帝是不能发布合法诏救的,这种制度在当时君臣的心目中是十分清楚的。事实上,唐朝中书省、门下省以及其它官府和大臣都有进谏的职责,但唐朝又设置专官执掌谏规,目的就是尽可能保证皇权的正确行使,同时也是对宰相增加的一种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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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谓的“谏官”其实并非是一种官职,更像是一种官吏属性,其本职工作就是谏事言事,因此即使言辞激烈,也无可责难。有意思的是谏官的上谏方式。唐代的谏官主要以廷争和上封事为主。

廷争,就是面对皇帝直言得失。

上封事,即上书陈述法令政事的得失。

“自今以后,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由门司,不得有停滞。如须侧门论事,亦任随状而奏,即便令引对。如有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抑在人,并极论失,无所回避”

这种谏官的言论自由,也是唐代前期政治清明的表现。


写在最后的话

监察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发展的“炼金石”,其作用之大是无可非议的。就唐代而言,监察制度对巩固唐政权、促进唐经济、繁荣唐文化均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是很明显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严重。

监察制度在封建社会大背景中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封建时代的监察体制终究是为皇权所服务的,它不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本质,所以它的完善与否是取决于皇帝个人意愿的,国家的一切法律制度的制订与废止,一切机构的设置与裁撤,一切官吏的任免与升降,一切政令的制订与实施,都在相当的程度上受皇帝个人的意志所左右,封建统治严重制约着监察系统效能的发挥,监察官行使职权需要皇帝的保护。

纵观唐朝的监察制度,虽然监察法令的颁布比较多,但限于历史的原因和对皇权的依赖,人治局面仍未得到改变。在监察实践中,有法不依和公然践踏法令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也是封建时代监察制度屡遭破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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