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中禁止殺跳傘的飛行員,為啥可以殺坦克駕駛員?

高長寬4


真實的戰爭中,這些所謂的明文規定其實是沒有什麼實際用途的。



我們都可以清楚的知道一名飛行員的價值是有多麼的珍貴。即使是從初期的挑選來說,那一個個也都是萬里挑一。進入部隊之後的培養更是不用多說了。所以一個飛行員往往要比一架戰機更加的重要。


所以,即使是從戰略上來說,選擇射擊飛行員也是絕對合理的。因為,雖然他們已經是放棄了戰鬥,但是這不是意味著他不會再參加以後的戰鬥。

所以,所謂的明文規定其實還是因為沒有到戰爭的程度。

在太平洋戰場上,日軍對於美軍的飛行員不知道是射殺了多少。為此他們還有著各種擊殺跳傘飛行員的方法,像是射擊,還有用螺旋槳等等。



在曾經的武漢空戰,南京空戰,南昌空戰等等。日軍在面對著蘇聯方面跳傘的飛行員也是毫不留情。還有在2016年的時候,俄羅斯空軍在土耳其被擊落,其中有一位飛行員就被擊殺了。


所以飛行員的這種說法其實並不可靠。至於坦克,都在戰場上,就更說不定了。對於飛行員其實還是有著一些公約保護,坦克駕駛員則沒有這個待遇了。


圍知歷史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其實禁止射殺跳傘的飛行員,主要是二戰的英軍、德軍、美軍三國的交戰中。

而蘇軍和日軍是不遵守的,德軍和蘇軍交手中有時候也射殺飛行員報復。

至於日軍根本就是見到誰都殺,不管對手是誰。

然而,英德美的空戰中,飛行員跳傘就不再攻擊。

不射擊跳傘飛行員,是歐洲的一個傳統。

首先,歐洲飛行員多是社會精英。

他們的身體和頭腦都是比普通人強得多,受過嚴格訓練。

這些人多有很強的榮譽感,講究戰場法則。

在他們看來,跳傘的飛行員就如同船隻被擊沉後逃生救生船的水兵。

射殺他們是不義行為。

其次,不能射殺無法還手的人。

上面說的那樣,這些飛行員跳傘期間,無法還擊,射擊他們等於就是屠殺。

這是不可取的。

在飛行員看來,空戰是各憑本事,誰能力強誰贏。但射殺跳傘飛行員就不太光彩,因為這是單方面的殺戮。


可能引起無限制的報復性屠殺。

我射殺你的跳傘飛行員,你肯定也會報復殺我的,等於殺戮升級了,沒有必要。

其實射殺跳傘飛行員並不容易。

很多人不知道,射擊這種快速降落的目標,難度是很大的。

因為他們的速度很快,而且是在低空快速下降,目標又小,射擊距離遠了很難射中,近了的話螺旋槳又容易被降落傘捲住,問題很嚴重。

然而,坦克兵就不符合這點。

因為坦克是陸戰武器,雙方激戰期間坦克同火炮是差不多的。坦克能夠殺死對方的士兵,對方士兵殺死坦克兵也就是必須的。

就等於炮兵轟死了很多敵兵,難道炮兵放棄大炮逃走,敵兵就不殺你了嗎?


薩沙


坦克駕駛員在從坦克中出來後,如果主動舉手投降,有可能會保全性命。不過大部分坦克駕駛員都在從坦克中出來的一剎那,被敵人當場擊斃。畢竟大多數坦克駕駛員都裝備有自衛武器,作為攻擊坦克的一方,為了減少自身的傷亡,都會盡量先下手為強。除非駕駛員在出來前,就已經舉起了白旗。至於戰場上禁止射殺飛行員的規定,不過是一紙空文而已。在戰爭中遵守這一規定的國家寥寥無幾。



特別是在二戰時期,射殺對方跳傘的飛行員,是各國空軍的拿手絕活。無論是美日戰場,還是蘇德戰場,飛行員跳傘之後,能夠活下來的概率都非常低。禁止射殺跳傘的飛行員,是一戰時期不成文的規定。因為一戰時期的飛機比較少,很多飛行員都是貴族子弟。這些人還遵守著西歐的騎士規定,把面子看得十分重要,當敵人跳傘的時候,飛行員還會給對方打個招呼,然後就駕駛飛機離開了。


然而到了二戰時期,這項規定在戰場上就徹底失去了約束力。特別是向來不守規矩的日本軍隊,更是把射殺飛行員當成了家常便飯。日本軍隊從明治維新開始,就從來沒有遵守過戰場上的規矩。開戰前從來不先宣戰,虐待俘虜殺害平民,這些違反人道主義的事情,日本人幾乎都幹過。射殺幾名跳傘的飛行員,對於惡貫滿盈的日本軍隊來說,也不是什麼意外的事情。

太平洋戰場剛剛開始的時候,美國軍隊的飛行員仍然遵守著騎士規則,對跳傘的日本飛行員予以寬恕。而日本絲毫不在意所謂的不成文規定,日本飛行員經常用機槍把跳傘飛行員打成篩子,或者用戰鬥機機翼將美國飛行員的降落傘割破,看著美國飛行員從高空墜落。日本的這一做法也遭到了美軍的報復,以牙還牙的美軍也用同樣的方法對付日軍,就這樣不允許掃射跳傘飛行員的規定被完全忽視了。


軍武小咖


飛行員離開飛機,基本不再具有威脅,而坦克兵離開坦克,分分鐘就是步兵,還是得殺。

而且飛行員自一戰誕生之日起,就是貴族等精英人群玩的項目,一戰的時候,當空軍剛開始互相作戰的時候,雙方飛行員甚至還會彼此致敬,就像近代歐洲貴族決鬥前互相致敬一樣,如果一方失去戰鬥力,另一方就會很紳士地不再攻擊,非常講禮數的。

這個傳統麼,就被很多歐美飛行員默默地遵循了下來。

至於坦克兵,自從一戰中,坦克誕生之日起,就像機槍一樣,無非增加了陸地戰場的血腥程度,一戰歐洲陸軍之間的對決,不管是索姆河還是凡爾登等等,都變成了送人頭的絞肉機,在槍林彈雨之下,哪有什麼“文明”的思考,對方只要有活人就殺,管他什麼步兵還是坦克兵。

其實,對於跳傘的飛行員能不能射殺,這個即使在一戰二戰也沒有什麼規則,只是看各家各人的“文明程度”了。

基本上,亞太地區,日本人看見跳傘的中國、美國飛行員都是一律射殺,美國人看見日本飛行員也是殺,歐洲戰場,英美和德國之間,稍微好一些,掃射跳傘飛行員的情況不會多,但落地之後就難說了,英美飛行員空襲德國,有很多人因為飛機被擊落,而落地到了德國控制區域,他們的命運就很慘,一般直接送集中營,死亡率很高,因為希特勒討厭他們這些影響了德國戰爭能力的人。

如果德國飛行員落在了盟軍手裡,那活命的概率要高一些。

至於蘇德之間,那種你死我活的滅國級戰爭,那是殺紅了眼,絕對不會給對方留多少有生力量的。

下面來說說一些案例。

比如日軍掃射中國飛行員。

在淞滬會戰時,中國空軍四大天王之一的樂以琴,駕駛戰機與日機作戰,不過他的戰機不幸中彈,樂以琴被迫從4000多米的高空跳傘,隨後遭到日軍戰機的瘋狂射擊,不過還好,他活了下來,後在南京保衛戰中協防南京。

1937年12月3日,南京保衛戰,在空戰中,樂以琴和另一名飛行員對戰數十架日機,他擊毀了2架日機,但最終寡不敵眾,戰機中彈多處,他被迫跳傘,他為了規避日軍掃射而選擇了延遲開傘,但不幸的是降落傘沒能翻開而壯烈犧牲。

樂以琴作為中國空軍第一位空戰王牌飛行員入選第一批300名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體名錄,他總共擊落8架日機。

12月9日,中國飛行員關中傑在南昌的空戰中跳傘,被日軍射殺,1938年2月,武漢空戰,飛行員楊吉恩跳傘後被射殺,2月18日,武漢空戰,劉志漢隊長跳傘時遭到日軍掃射受傷,墜地後裝死才逃過一劫。

當然,當時中國無論飛行員數量還是戰機數量都極其有限,沒多久,中國僅有的空軍就被消耗殆盡。

當然,說起一戰二戰的空軍,就不得不說到傳奇人物—一戰的王牌飛行員“紅男爵”,他是德國貴族,在一戰中,先後擊落了80架協約國的飛機,直到最後一次,1918年的一次空戰中,被地面一名英國士兵射出的子彈射擊而喪生。

英國人對這個德國貴族很是敬仰,他們給男爵舉辦了隆重的葬禮:6個上尉軍官抬著他的棺木,前面由神父做引導,士兵們排列整齊,朝天鳴槍致敬,協約國還同時派出一架飛機把他的訃告和墓地照片空投到德軍陣地,告訴他們這個不幸的消息。


雲中史記


戰爭中禁止殺跳傘的飛行員,這個要糾正一下,不是每個跳傘的飛行員都可以禁止槍殺的。需要有條件。

1、因為跳傘的飛行員等於已經脫離戰場的無戰鬥能力的人,而且有可能會投降,只要在降落過程不從事敵對行為,否則一樣可以槍殺。

2、空降兵不受保護。

飛行員跳傘

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是不人道的,這個慣例是在一戰的時間開始自然約定成俗。但是由於戰爭,只能根據當時的判斷和個人的修養來解決。到了二戰還是有一些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的情況,但是明顯減少。

傘兵直接就是武裝人員,就是為了敵對行為跳傘進攻的,所以要區分。

一直到1977年,這項被多數國家承認的原則正式列入《日內瓦公約》。被定於“第一號議定書”。

傘兵

而坦克駕駛員則不一樣,一旦坦克被毀,他們也可以直接進入戰鬥。和跳傘的飛行員相比,他們比較隱蔽而且可以很快就解除地面,戰鬥人員之間不清楚是否從事敵對行為。而跳傘的飛行員在空中,大家都能看到。

其實,戰爭中最慘的是坦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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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射殺已彈射的飛行員,之所以能被多數國家共同推上《日內瓦公約》,並且能讓所有國家都心甘情願的把這條條款,作為“第一號議定書”去共同遵守的原因,無非就是飛行員太金貴了,這才誕生了這麼奇葩的一條公約。

培養一名合格的飛行員,光是戰機的磨損和燃油的消耗費用,都會遠遠超過戰機本身,一名老牌飛行員的價值,甚至比用黃金為其打造的金人還值錢。再加上培養飛行員所需要的時間關係,以至於讓各國都承受不起大量飛行員被射殺的損失。


那麼有人會說了,既然飛行員這麼金貴,就更不能讓他們活著回去了。其實不是這樣的,如果真在戰場上俘虜到一名敵方飛行員,也就相當於握到了敵方一枚重型籌碼,可以利用飛行員跟對方做一筆合算的交易。這樣既遵守了《日內瓦條約》,又可以得到一筆實惠的事,誰又能傻傻的拒絕誘惑不願意幹呢?

也因為《日內瓦條約》的原因,飛行員彈射即代表著失去了戰鬥能力,隨身只允許佩戴一把手槍作為防身武器(畢竟彈射有可能讓飛行員跳傘至有野獸出沒的不可控範圍之內)。當然《日內瓦公約》還規定,所有戰鬥人員一旦被俘,任何國家和個人都不允許有屠殺戰俘的現象發生,但是真到了戰場上的時候,這種事情也只有天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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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看到不少資料,在戰爭中,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當飛行員跳傘時,敵我雙方都不會射殺飛行員,這是因為什麼呢?

個人認為:

一、培養一個熟練的飛機員成本太高,損失一個飛行員往往比損失飛機的代價更高,很多國家,寧願失去飛機,也不願意失去飛行員,飛機上的彈射座椅就是為保飛行員而特設也必備的飛機裝備。

二、飛機損失一架,不用多久就能造出幾十幾百甚至上千架相同飛機,然而,損失一個飛行員,特別是熟練的飛行員,沒個十年八載,培訓不出一個熟練的飛行員,而且,飛行員對身體素質要求比普通兵種高得多,總之培養一個合格飛行員,耗時又耗財,世界各國均有共識!

三、作為飛行員,飛機是其武器,離開飛機,相當於手中無武器,特別是在高空跳傘中的飛行員,已失去威脅,只要落地,就只能束手就擒,成己方俘虜,若能逼其歸降,壯大自已空中力量,削弱對方,其次,還能與對方交換己方被俘飛行員。

坦克駕駛員與飛行員,一個地上,一個天上,雖同為敵方士兵,但卻有著本質的不同。

坦克駕駛員屬於坦克兵,培訓一個坦克兵比培訓一個飛行員要簡單得多,時間也較短,對身體素質要求也比飛行員低。坦克駕駛員躲在坦克裝甲裡,只有摧毀坦克,才能使坦克使去戰鬥,一旦坦克被摧毀,在高速炮彈的撞擊下,坦克駕駛員一般也就犧牲了。坦克兵,坦克是其主要武器,卻不是維一的武器,一般的坦克兵,離開坦克,在陸地上就是一個陸戰士兵,配備有陸戰士兵一些輕武器,照樣能像陸戰士兵給對方造成殺傷,在以往的戰爭中,陸戰士兵對坦克兵是非常痛恨,一旦有機會,都不會錯過射擊坦克兵!



大風起兮雲飛揚y


對於在戰爭中禁止殺跳傘的飛行員,《日內瓦公約》是有明確規定的。該規定是這樣的,“不得向已經失去抵抗能力跳傘逃生的飛行員開火。”這是因為跳傘的飛行員已經沒有了自己的武器,也就是他們的飛機。這時跳傘的飛行員已經屬於退出戰鬥的非武裝人員,所以應該按照對待非戰鬥人員的方法對待他們。



但是坦克駕駛員就不一樣了,在實際的戰爭中,坦克駕駛員很少有厲害坦克的情況。如果坦克被摧毀,那麼坦克裡面的駕駛員很少會有生存的可能。另外,即使坦克駕駛員離開坦克,在沒有舉白旗,明確表示投降的情況下,他仍然屬於戰鬥人員,仍然可能會被射殺,除非被認為有重要價值,也是有生存可能的。



其實除了《日內瓦公約》中這樣的規定,戰爭中禁止殺跳傘運動員其他一些原因。一個是各個國家在培養飛行員方面都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單純是選拔飛行員這一項就十分的嚴苛。所以,飛行員成為了各個國家十分重要的人才資源。雖然說,培養一名坦克駕駛員同樣需要大量的理論培訓是實踐操作的訓練,但是,對於飛行員來說培養一名坦克駕駛員的成本還是要低得多。



但是在實際戰爭中,並不是所有國家都會遵守這項規定的。其實,大部分的歐洲國家由於遵循騎士精神,所以他們基本都會遵守這項規定,不會對已經跳傘的飛行員進行射殺。但是在二戰期間,美國和日本的幾乎無視這項規定,仍然會射殺跳傘飛行員。美軍雖然也有相關規定,但卻並沒有嚴格執行,在戰爭中曾經發生過射殺跳傘的德國飛行員的事件。而由於日本信奉武士道精神,所以他們認為飛行員跳傘就是投降的行為,是可恥的不值得尊重的,所以他們曾經在戰場上,對美軍跳傘飛行員進行瘋狂射殺,當然這一行為也遭到了美軍的報復,在他們之間禁止射殺跳傘飛行員這一規定也不復存在了。


四十五度歷史


跳傘中的飛行員屬於沒有武裝,失去抵抗能力的軍事人員,符合《日內瓦公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已經失去抵抗能力的士兵的情況。

跳傘瞬間的飛行員

落地後,只要本人放棄抵抗,屬於投降的情況,也不應該射殺。當然如果拿著手槍繼續抵抗,被射殺就不冤了。坦克駕駛員不一樣,只要待在坦克裡,對面就無法判斷是否對自己有威脅,那麼射殺是合情合理的。另外俘虜飛行員,也可以為將來交換戰俘積攢籌碼,尤其是王牌飛行員,逮著一個可就賺大了,這一個不知能換回到少個戰俘回來。


朝鮮戰爭中被我軍俘虜的雙料王牌飛行員費希爾,後來他和其他10名飛行員被拿來換回了錢學森


掃射跳傘中的飛行員,是一件比較可恥的事情,但凡自我標榜為文明國家的,都應該禁止。然而實際上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這種事可沒少發生過。因為二戰的戰爭烈度相當之高,雙方的報復已經升級到無以復加的程度,殺紅了眼後,什麼人道主義日內瓦公約也就拋到一邊去了。所以二戰期間,跳傘的飛行員若是沒有跳到己方控制區,就是凶多吉少,甚至有可能在跳傘過程中被敵方的飛機直接擊中或者打漏降落傘。像日本甚至連《日內瓦公約》都沒有加入,什麼醫療兵,飛行員,甚至平民,都是照殺不誤的。太平洋戰場上甚至發生過一名美軍跳傘士兵在被日機掃射時,利用手上的手槍擊斃了日本航空兵飛行員的奇蹟,這運氣簡直爆棚了。

美利堅手槍就這麼牛,咋的不服?


所以後來日本本土被無差別戰略轟炸,東京被美國的B-29機群連炸帶燒死掉十萬平民,也就怪不得別人了,多行不義必自斃嘛。


紙上的宣仔


關於這類問題。首先說不是絕對的事情。無論是飛行員還是坦克駕駛員,既然是戰爭期間,他們本來就是被消滅的對象。沒有可以,或者不可以殺的道理。殺不殺的主動權基本在於正在作戰的戰鬥機駕駛員和坦克駕駛員和相關的參戰部隊。至於誰規定的不許殺飛行員,只許可以殺坦克駕駛員的國際公約沒什麼太大關係。

首先說不可以殺的道理。

首先說戰鬥機飛行員吧。由於培養一個戰鬥機飛行員需要很多錢。而且飛行員不像一般如同陸軍士兵那樣到處都有,隨時隨地就可以找一大堆出來,飛行員幾乎是萬里挑一。飛行員屬於特殊人,尤其是王牌飛行員,那更是稀有的人員。而且王牌飛行員大部分都是高級軍銜的軍官,掌握著很多軍事情報。所以說,飛行員的身價是非常高,而且是非常有價值的人員。通常在戰鬥中,如果不是血海深仇的,或者不是單機對單機作戰的情況下,即便是勝利的一方飛行員,通常是不會顧及到一個被他擊落後的跳傘飛行員的,在混亂的多架戰鬥機空戰的時候,主要是打掉對手的戰鬥機為主,沒有時間顧及到一個跳傘的飛行員的時間。跳傘的飛行員的生命主要是地面的部隊對飛行員具有威脅性。殺不殺飛行員要看地面的陸軍或者海軍指揮官是什麼想法。大多數情況下,大部分國家的陸地指揮官基本都採取活捉跳傘飛行員的。因為飛行員非常有軍事價值。甚至基本的士兵都知道飛行員的價值有多大。對土匪的武裝組織,活捉飛行員主要是換錢用。對正規軍來說,飛行員軍事價值非常大。

下面說說坦克駕駛員:

坦克駕駛員身價就沒有那麼重要了。因為坦克駕駛員培養費沒有那麼多。屬於很容易找到的人員。和出租車駕駛員略有難度的駕駛員。所以,坦克駕駛員通常是被擊斃的。除非某些指揮官認為,活捉坦克駕駛員確實有用的情況下,這種情況下的坦克駕駛員是不被射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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