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離職能否要求單位補償?

漠白57


滿足條件公司是需要給補償金的~


首先說下賠償這個詞,我們日常口語化的表達經常會這麼說,但在法律法規裡補償和賠償的意義是不同的,一般賠償是帶有處罰性的意思。像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給員工支付的應該叫補償金。

言歸正傳,員工提出離職,企業需要支付員工補償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①員工提出離職的理由如果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即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的情形,那麼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為找到公司的漏洞申請離職就可以拿到補償,是否屬於違規情形建議事先諮詢。

②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受過工傷,並經過鑑定為十級及以上的,公司應當支付員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並幫助員工申請由社保負擔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怡路同行2019


不可以的!這裡分享一下我的一個經歷,去年入職公司的時候,有兩個同事前輩,A同事從事此項工作7年左右,由於平時工作不是特別認真,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後期經過統計約和50萬人民幣左右,近期項目陸續仍有遺留錯誤爆發,然後公司先是協商讓他主動離職,公司賠付3萬左右的經濟補償給A同事,A同事不同意,嫌陪償金少了,後期公司主動發告知函給該人,一個月後公司主動辭退了他,他不服氣,請求勞動仲裁,相關部門也來公司查了,公司把相關的損失證據,都一一列舉了出來,仲裁希望雙方協商,具體結果不是特別清楚,聽別人說是,若討論經濟賠償的話,他反要向公司賠償相應的損失,並且要在他的檔案資料上寫上本次的相關事項!最後的結果是雙方沒有經濟賠償,且公司沒有在他的履歷上寫上這些事!ps他仍然在這個行業工作,不知道工作態度有沒有變好!

B同事可以說是我另外一個師傅,由於去年整個行業的不景氣,在經過了激烈的思想掙扎後,從事6年工作的B同事選擇了離職創業,走之前他交接了手頭上所有的工作,並堅持等到我從總部培訓完成後才離職,他提前了一個月寫辭職報告,和各個工作相關的同事都打了招呼,保存了所有的資料,項目移交!雖然相處的時間不是很長,但是說真的確實有點捨不得!

最後,提問人還是要平時多瞭解自己不懂的知識的!主動離職的話公司是不會給你賠償金的!而且正常情況下是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的!

希望對你的提問有幫助!好睏,睡覺了,拜拜( •̥́ ˍ •̀ू )!



袁軍1891


簡單來說,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依然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常見的有這樣幾種類型:

1、不籤勞動合同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差額賠償,但要注意仲裁時效,入職滿2年就無法主張了。

2、以下幾種情況,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個月,不滿半年算半個月:

拖欠工資;不繳或未足額繳納社保;未提供足夠的勞動條件或勞動保護等而強迫勞動者勞動……






老朱談薪酬績效管理


或許是由於歷史的原因,目前許多企業和員工仍然認為員工辭職要寫辭職申請,要得到單位批准。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現行法律規定得很明確,員工辭職只需提前30天通知企業即可,沒有其他條件。許多企業認為,如果員工辭職時不辦理工作交接或與企業有未了糾紛而企業又只能放人,則豈不是損害了企業的利益?法律對此的回答是,如果員工辭職時未辦理工作交接或與企業有未了糾紛的,企業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員工辭職,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員工主動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大話影池


主動辭職,完全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但這裡需要有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主動離職的原因並非是個人原因,而是公司的原因,比如,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拖欠工資、不經過員工同意隨意調任崗位等等,總之是公司的違法行為導致你忍受不了要離職的。

第二,員工要給公司發放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裡一定要注意的是,不是寫辭職報告,主動些下辭職報告的話,很可能就難要補償金了,在通知書裡要明確是因為公司的什麼原因,導致你必須與公司之間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在做到這兩點之後,就可以跟公司之間進行談判協商經濟補償金的事情了。

一般來說,如果公司的態度良好,就與公司之間友好協商,公司願意賠付一點就接受一點,公司如果實在是一毛不拔的情況下,再去走勞動仲裁流程,雖然說走勞動仲裁對於員工來說是比較容易的事情,但是走到這一步耗時間耗精力,個人可能根本沒有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與公司之間耗。

第二,對於個人來說,從公司離職後大部分都要重新就業,有勞動仲裁實踐在身,自己就沒有那麼多精力兼顧,而且有些公司也會在意這些經歷,認為你可能不夠友好。

最後,如果真走到勞動仲裁流程之後,勞動仲裁在判決之前,也都是建議單位和員工之間協商解決的,這樣幾方都省事,勞動仲裁相當於一箇中介,要求公司和勞動者之間互相讓一點,最後把案子給結了。

所以與其繞一大圈子,最後還是調解,倒不如一開始就與公司好好協商調解,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就好了,我們做事,還是要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

春風HR,專注分享人力資源和職場信息,如果對你有一點幫助,歡迎點贊、轉發。

春風HR


楊蓓律師答疑,僅供參考。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要看勞動者辭職的原因是什麼?如果勞動者辭職原因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那麼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38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那麼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楊蓓律師


按照勞動合同法,一般來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我們平常說的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並好辦工作交接,一個月後就可以離職。但如果用人單位要主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話,除了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外,還需要根據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給予N至2N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簽了2次每次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3次應該是用人單位與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在第7年沒有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話,就有涉嫌到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你要舉證公同違法行為,並以前為依據,要求勞動仲裁併給予你相應的經濟賠償,然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契約勞動關係。如果你主動遞交辭職單,算是你主動辭職,沒有理由要求用人單位補償的。

所以你要想拿到單位的補償,一定要手握公司違法的證據,即沒有按期與你續簽勞動合同這點入手,雖然公司有發放公司與交納社保公積金,但沒有按期與你簽訂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違法,你只能以這點做為申請勞動仲裁的理由,然後要求公司賠償,拿到賠償後再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米哥職場漫談


通常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是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但是,勞動法對於勞動者是做出了保護的,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導致勞動者主動辭職,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韓律師


一般情況下,由於員工的個人原因離職的,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是沒有補償的。

此外,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應當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來看,你與公司已經簽訂了2次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與你簽訂第3次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在合同已到期,公司並未提前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說明後面續簽勞動合同事宜,這樣的情況下,你可以向公司要求提出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你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辦法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的。

單位要是和你續簽勞動合同就得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如果不和你籤,那麼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你入職已滿6年,至少可以向單位要求賠償6個月的工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