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寻甸政法四机关联合发文:疫情防控期间胆敢以身试法,将坚决严惩不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1.利用疫情散布谣言,谎报疫情险情,编造恐怖信息、虚假信息或明知为编造的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而故意在QQ、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等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2.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措施,或者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3.拒不配合疫情调查,或故意不报、瞒报相关情况的;

4.明知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患,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5.不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医疗机构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或者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管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行为的;

7.私自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不执行公共交通停运、不服从道路交通管制、不执行休市停业等疫情防控规定的;

8.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9.生产、运输、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的;

10.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11.违反信访规定,扰乱信访秩序,不服从信访工作人员管理的;

1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3.非法占用、侵吞、私分疫情防控物资及款项的;

14.实施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且不听劝阻的,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寻甸县人民法院(0871-62657394)

寻甸县人民检察院(0871-62652913)

寻甸县公安局(0871-62652347)

寻甸县司法局(0871-6266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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