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

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工作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以下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打擊,現通告如下:

一、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從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到貴溪的人員,不主動報告,或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拒絕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等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明知自己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或者明知他人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協助隱瞞或包庇的;

三、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檢查點、車站、超市等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交通管制等防疫措施的;

四、威脅、侮辱、傷害人民警察、衛生防疫、醫療救護等工作人員的;

五、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

六、疫情防控期間,違規組織群體性聚集、聚餐、打麻將、打牌等活動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

八、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及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九、疫情防控期間,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十、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其它決定、命令的;

十一、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一律從嚴處理,處理結果一律通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

請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同時也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齊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

舉報電話:110,0701—3314110。


貴溪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代章)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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