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

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工作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以下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到贵溪的人员,不主动报告,或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拒绝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明知自己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或者明知他人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协助隐瞒或包庇的;

三、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检查点、车站、超市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交通管制等防疫措施的;

四、威胁、侮辱、伤害人民警察、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

五、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

六、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集、聚餐、打麻将、打牌等活动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其它决定、命令的;

十一、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0701—3314110。


贵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4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