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真诚171311943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家属是否可以要求放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至检察院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在实践中,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很常见的,补充内容属于内部文书外界无法知晓,对外通写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不是缺少关键证据,不一定。所以单凭退回补充侦查无法判断案件最终不符合起诉标准,家属不能要求办案机关将嫌疑人无罪释放。

如果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检察院会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自然会将嫌疑人释放。

当然了,作为嫌疑人家属,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委托律师申请对嫌疑人取保候审,至于办案机关是否采纳会根据案件实际决定。


刑律说法


其实这个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太普通不过了,就拿我自己作为例子吧!

我当时是涉嫌敲诈勒索被羁押在看守所,在看守所案件要进行移送的,都要开具换押证,第一次退侦的时候拿到换押证上面说证据不足由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当时兴奋极了,是不是要无罪释放,东西都收拾好了,就等着出去了,当里面管教叫我的名字的时候,我问他是不是让放人了,他带着手铐说:做梦呢!公安提审!等来的却是公安提审,又补充一下笔录,重新收集了一些新的证据,一个月后公安把案子移送检察院,等检察院给我做的笔录和公安做的笔录有冲突的时候,检察院又把案件退回了公安补充侦查,就这样我的案子退侦了两次!


后来才知道不止我的案子来回退侦,好多在押犯都是退了一两次,这个太正常不过了,如果退侦就无罪的话,那么我估计看守所至少有一半在押犯都是无罪的,我个人感觉只要你在检察院那里翻供基本都会退侦,反正最多退侦两次!想要无罪释放,那几率几乎没有,冤案是要赔钱的,总不能赔你钱吧,进来容易出去难呀!


以上是我亲身经历,大家有什么疑惑可以随时咨询!

石头聊案件


前段时间遇到一个案件咨询,家属跟我说这个案件检察院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了,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前的律师告诉家属,是自己“沟通”起到了效果,检察院才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就觉得好笑,虽然检察院没有立即起诉对整个案件来说并非是一件坏事,但是绝大部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检察院都会“用尽”两次退回补侦的机会。绝大部分案件的退回补侦都是为了“落实”当事人的有罪证据;部分案件是因为检察院手上的案件多,也可以理解为拖一拖时间。退回补侦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至于实际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只能通过检察院出具给公安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了解了。

但是对于律师来说,把退回补侦作为自己辩护的”功劳“还是第一次听说,除非是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文书等与检察院进行沟通,检察院经过退回补侦程序之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证据不足的案件,理论上律师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或者要求无罪释放,但是否真的能取保或释放出来,就要看整个案件是否存在无罪、罪轻空间,以及办案机关是如何认定的。

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会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即第一次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实务中一次就不起诉的案件不多,绝大部分证据不足的案件都会经过退回补侦。

补侦后移送上来的案件,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还可以再退回一次,当然也可以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次退回后公安再将案件移送上来,如果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只能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能再退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所以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是极其常见的,不能因为补侦提纲中“证据不足”的相关字眼,就认为这个案件一定无罪,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很多都会经过两次退回补侦。当然,经两次退回补侦的案件,定罪证据仍然不足的,当然可以要求放入。

对于一些定罪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检察院阶段辩护的核心工作,就是充分论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事由,要求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都是很偏向自己的亲人的,他们随时都能要求放人。但是放人不放人?这就由不得他们了。

我们知道:对于刑事案件,一般就是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然后报送检察机关进行批捕或者起诉。如果案件因为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这里所说的补充侦查,但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是没有罪了,没有责任了,只是说暂时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或者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证据已经查清,但是还需要补充一些旁证和一些其他案件的证据,因此检察机关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但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有罪的,部分事实和证据没有查清,不影响已经查清的罪案和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关押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并不一定说你取保候审了,就必然给你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当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也可以要求放人。但是要求归要求,放不放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不能超过两次。如果对于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案件被检察机关退回两次,而公安机关仍没有新的证据补充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放人,家属也有权利要求放人。


法重情深


这个问题涉及到退回补充侦查和变更强制措施两点法律知识,我来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退回补充侦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就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就会提起公诉;相反,如果检察院认为该案件证据不足、尚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一般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是一个半月,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最长期限是一个月,而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的最长期限是六个半月。

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时,如果认为他罪行重大或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那么就会对他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当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有一定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而侦查阶段逮捕的最长期限(即侦查羁押期限)是7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在7个月内公安机关都没有侦查终结的话,那么就要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总之不能再继续关押在看守所了。

总结

总的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的这一阶段,其实也属于侦查阶段。因此,如果因为退回补充侦查而超过了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那么就要对他变更强制措施。


冰焰


你好,检察院把卷宗材料退回公安部门,一般是退回补充侦查,但是并不意味着公安就要放人,具体原因如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有哪几步?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具体的步骤有:

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不能应该B地法院管辖的案件,A地检察院管了。

审阅案件材料。主要审查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

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由此可见,检察院退回补侦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无罪,因此公安局是不会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的要求得不到批准。

经过补充侦查仍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经过两次补侦仍然无法确定嫌疑人有罪,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至于是否会引起国家赔偿,就得分情况了。

中国法律代表着严谨,只有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刑。

以上是我的回答,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私聊。


乔也法律


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有这么几种情形:

第一,在报捕阶段,检察院经过审核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证据不足,会将卷退回公安机关,作出不逮捕决定,同事可能会附补充侦查意见和不捕理由说明书。

第二,在移送起诉阶段,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的,会退回公安机关,这个阶段可以退回两次,每次以一个月为限。

第三,在报捕阶段,检察院退回以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移送起诉阶段,检察院第一次退回,不影响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第二次退回以后,公安机关也得积极释放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最后,按照题主的意思,应该是二次退回,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当然,如果公安机关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新的犯罪证据,还可以移送起诉。


法律工作者霍颜回


首先得肯定,家属可以要求放人,准确的说法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实际上,在刑事诉讼的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环节,近亲属都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放人),至于放还是不放,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也就是说,近亲属有申请的权利,办案机关有决定的权力。



(上图为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文)

从你的问题可以推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被逮捕而羁押在看守所的。

近亲属可以去检察机关问问,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是建议公安机关撤案还是补充侦查。如果是建议撤案,那么公安机关自然会放人,如果是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参考以下内容。

下面同你分享变更强制措施(放人)的办法:

1.该案如果涉及赔偿问题,建议尽快和被害人一方商量好赔偿数额,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然后拿着书面的谅解书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书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会在收到书面申请的三日内给你回复。

2.该案如果不涉及赔偿问题,说明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嫌疑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所以才会被逮捕,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调取新的证据,补充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会把案件连同补充的证据材料再送到检察院审查。当然,退回公安机关以两次为限。这种情况下,近亲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比较小。只能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届满、交纳数万元甚至更多的保证金、提出有身份地位的保证人、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方面考虑。不过,同第一种情况一样,近亲属还是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至于成功与否,就看运气了。

3.如果确实比较担心自己的亲人在看守所受罪,建议替他(她)请个当地的律师,多打听打听,请那种收费合理,办事操心的律师,他们因工作性质,和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接触较多,可以更好的和办案单位沟通,或许会有帮助。


晚熟小哥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不能!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不一定是因为没有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可能是事实不清楚,或许不够公诉的条件等原因,退回公安重新调查,如果经过调查又发现新的犯罪证据,会把案件再次移交检察院。假如在经过侦查、查实确实不够犯罪条件或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会撤销该案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已经批捕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签发逮捕令的检察院。所以,嫌疑人家属没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放人。(提供法律风险代理服务)


仁者无敌wnfw


依我之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而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其家属有权申请(放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是‘’一一是否变更强制措施而‘’放人‘’(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依法根据公共安全之考量而谨慎而为之。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话,依法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话,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为限;如果经两次补充侦查查清了案件的犯罪事实,且案件的证据已排除了合理怀疑,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那么,依法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仍然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其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有权‘’提出放人‘’,即变更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而释放犯罪嫌疑人呢?

依我之见: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放人);但是一一一是否办案机关就会‘’放人‘’(取保候审), 取决于‘’案件性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身危险性‘’。如果案件性质属杀人丶放火丶绑架丶抢劫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这种‘’案件性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公安丶检察机关在‘’放人‘’(取保候审)时会相当谨慎;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此案而被逮捕羁押,而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系累犯丶有前科,或有自伤自杀丶有毁灭伪造证据丶有威胁报复受害人……等再次危害社会的‘’个人人身危险性‘’。那么,因该案的上述‘’两危性‘’决定了公安丶检察机关会相当谨慎地考虑是否对补充侦查期间是否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放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也有权谨慎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并非家属提出放人请求而办案机关就会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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